安全生產監督舉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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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督舉報制度

安全生產監督舉報制度1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嚴格查處和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舉報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屬地管理、分行業和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本市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均可向當地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四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核查的資訊溝通協商機制,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包括登記、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答覆、統計、報告和獎勵辦法等制度),設立舉報獎勵資金,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通訊地址和獎勵辦法。

第五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於每年1月份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上年度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情況。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患的,屬於本辦法的舉報範圍: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進行生產經營的;

(二)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定的;

(三)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等侵害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益的;

(四)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儲存、運輸的;

(五)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六)發生重傷、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

第七條舉報事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舉報單位(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電話等可供核實查詢的資訊;

(二)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事故隱患狀況及已經或將要產生的危害;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時間、地點和受害人身份,以及有效線索或證據;

(三)舉報人的聯絡方式。

第八條為方便核查被舉報單位或人員的違法事實,鼓勵實名舉報。實名舉報要提供舉報人真實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通訊聯絡方式等。

第九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予以登記,並告知舉報人向有權機關、單位提出;受理舉報後,應當立即組織核查,經核查後發現屬於其他鎮(街道)或市級部門的,原受理單位應及時移送相關鎮(街道)或市級部門受理並核查處理。

第十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配合。鎮(街道)在核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案件處理超出自身許可權的,要及時移送市級相關部門查處。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線上指導、協調和配合工作,切實增強安全生產舉報核查處理工作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條受理舉報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工作;情況複雜的,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核查處理時間最長不能超過90日。法律、法規、規章對核查處理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舉報事項辦結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電話答覆舉報人。

第十二條對核查屬實的違法行為並依法立案查處的舉報,根據行政處罰程度,給予每件50—10000元的獎勵;重大舉報事項的獎勵,由舉報核查處理部門研究決定。重點領域監管及專項整治活動中涉及的單項舉報獎勵額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可另行確定實施。

第十三條舉報核查處理單位對已辦結的舉報,應當及時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核查處理部門給予實名舉報的第一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其他署名人領取。

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向鎮(街道)和市級有關部門舉報的,按職責要求由核查處理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干擾正常工作的,由受理機構依據情節輕重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受理舉報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洩露舉報人姓名、單位、聯絡方式及舉報情況。

第十七條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舉報人或舉報查處工作推諉、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職造成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洩漏,給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故意向被舉報人(或單位)洩漏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的;

(四)偽造舉報材料騙取舉報獎金或冒領舉報獎金的;

(五)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八條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舉報管理辦法,也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監督舉報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安全生產舉報管理工作,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完善打非治違長效機制,有效遏制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安監部門受理且以安監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的安全生產舉報(以下簡稱“舉報”)案件。

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電話(含“ 12350 ”)、信件、傳真、網路、上訪等形式,向安監部門反映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職業衛生等方面的問題。

第三條 各級安監部門舉報承辦機構主要負責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獎勵、管理等工作。

省安全生產監察總隊(以下簡稱“監察總隊”)是省安監局舉報承辦機構。其中,接聽“ 12350 ”舉報電話和填寫《安全生產舉報記錄單》,由省安監局值班人員負責。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明確承辦機構和人員專門負責舉報。存在多個承辦機構的,應明確職責分工。

第四條 舉報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二)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三)有報必接、違法必查,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迴音;

(四)結論以證據為依據,處理以法律為準繩。

第二章 舉報受理

第五條 各級安監部門接受舉報,實行首接負責制。安監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接受,不得推諉拒絕。舉報接受後,屬於本級核查範圍的,安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開展核查工作;屬於上級、下級安監部門核查範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範圍的,接受舉報的安監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交辦或者移交舉報案件。

上報上級安監部門、交辦下級安監部門和移交其他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條 接報人員接聽舉報電話時,應當規範填寫《安全生產舉報記錄單》,儘可能掌握舉報人聯絡方式、被舉報人基本情況和舉報人訴求等資訊,並如實記錄。對於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注重詢問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傷亡人員資訊、現場見證人、救治醫院、火葬地點、事故善後工作人員或瞞報、謊報經辦人員等資訊;對於其他型別舉報,應當注重詢問違法事實、安全隱患部位、違法時限以及舉報人能夠提供的證據材料或有效線索等資訊。接報人員首次接報時,不得隨意將舉報電話推諉給承辦人員或者其他人員。

接報人員應當在接報當日,將《安全生產舉報記錄單》連同舉報原始材料一併轉交承辦機構。工作日晚上、公休日和節假日期間接受的舉報,應當於上班後第一個工作日內轉交承辦機構。

對涉及瞞報、謊報較大及以上事故等緊急情況的舉報,接報人員應當立即聯絡承辦機構辦理。

第七條 舉報事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安監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

(二)無明確的舉報物件或違法行為的;

(三)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舉報,舉報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安監部門再次提出同一舉報的;

(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的;

(五)其他不屬於受理範圍的舉報事項。

第一款第(一)、(二)項由接報人員在接報時做好解釋工作,第(三)、(四)、(五)項由承辦人員負責做好解釋工作。

第八條 舉報受理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承辦機構接到接報人員轉交來的舉報後,填寫《安全生產舉報處理單》;

(二)協調相關業務科(處、室)初步確認舉報情況,商定擬辦理意見;

(三)提出擬辦理意見,報分管局領導批示;

(四)由本級直接核查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開展核查工作;需要交辦下級的,製作《安全生產舉報交辦單》,郵寄或傳真被交辦的安監部門。

第九條 本級黨委、政府或者上級安監部門交辦、其他有關部門移交以及下級安監部門上報的舉報,按照行政機關有關批辦程式轉交承辦機構辦理。

舉報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相關安監部門協商決定受理機構;協商受理存在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決定受理機構。

第三章 舉報核查

第十條 舉報核查按照分級負責原則進行。

(一)生產安全事故舉報,由省安監局負責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舉報的核查,設區的'市安監部門負責對較大事故舉報的核查,縣(市、區)安監部門負責對一般事故舉報的核查;

(二)生產安全事故以外的舉報,由各級安監部門依據監管許可權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上級安監部門可以直接核查下級安監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案件;也可以將本級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案件交辦下級安監部門,下級安監部門核查結束後應當向上級安監部門報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原則上由受理舉報的本級安監部門直接核查:

(一)可能涉及國家利益或引發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跨兩個或兩個以上下一級安監部門管轄區域且不宜指定單獨一方管轄的;

(三)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安監部門交辦的;

(四)有主流新聞媒體關注的;

(五)反覆、多次舉報的;

(六)承辦機構認為重要的其他舉報。

第十二條 舉報核查由承辦機構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組成由承辦機構和相關業務科(處、室)共同參與的核查工作組;

(二)制定核查方案,開展核查工作;

(三)核查結束後,形成核查報告。

第十三條 核查舉報時,應按照以下工作要求進行:

(一)舉報核查應儘量採取突擊檢查、暗訪等形式,不得提前告知被核查單位有關核查內容;

(二)按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程式和要求進行調查、取證,如核查人員不少於兩名、向被核查單位出示執法證等;

(三)舉報承辦人員與舉報內容或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四)核查過程中,應加強與舉報人的溝通、協調,認真聽取舉報人陳述事實及理由,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核實情況,避免激化矛盾。

(五)涉及多個部門監管職責的舉報,按照職責分工開展聯合核查。

第十四條 核查過程中,應當注重收集下列證據材料:

(一)被舉報單位工商登記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生產經營活動相關許可及資質證明、組織結構以及有關人員職責證明檔案等資料;

(二)現場影像資料、檢查記錄或者勘驗筆錄;

(三)有關責任人員、見證人員詢問筆錄或者錄音資料;

(四)其他能夠證明舉報內容的資料。生產安全事故舉報核查應取得傷亡人員基本情況、有關單位出具的傷亡證明材料、與事故發生單位勞動關係證明等證據。

證據材料應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卷製作標準》(魯安監發〔 20xx 〕 88 號)要求進行規範採集。

第十五條 舉報核查工作原則上應當在 60 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形成核查報告;情況複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30 個工作日。

核查報告送單位領導審閱同意後,核查工作即告結束。核查人員應當在核查報告上簽名。核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認舉報內容是否屬實;

(二)被舉報單位概況;

(三)說明舉報內容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

(四)提出對舉報核查情況的擬處理建議。

第四章 舉報處理

第十六條 核查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不符合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在用設施、裝置、器材,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依法採取現場處理措施或者強制措施。

舉報內容經核查屬實,需要立案處理的,在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正當的前提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下級承辦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上級安監部門交辦的舉報。因案情複雜等原因,下級承辦機構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交辦舉報的,應當至少於規定期滿前 5 個工作日向上級安監部門作出書面說明。

需要上報辦理情況的交辦舉報,辦理結果應以下級安監部門的名義寫出調查報告,經單位負責人審閱籤批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報送上級安監部門。調查報告應當事實清楚、處理適當、證據齊全,有效證據材料和相關執法文書影印件應一併報送。

第十八條 上級安監部門交辦的舉報,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安監部門承辦機構應當進行督辦:

(一)規定時限內沒有報送調查報告以及證據材料的;

(二)應當查清的問題沒有調查清楚的;

(三)應當整改的問題沒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徹底的;

(四)沒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被舉報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

(五)其他需要督辦的事項。

督辦可根據輕重緩急,視情采取打電話、下發《安全生產舉報核查督辦單》或者上級重新調查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承辦機構應當於舉報辦結當日以適當方式將辦理結果反饋舉報人,反饋時間、方式、內容應當如實記錄到《安全生產舉報處理單》。

原則上無論舉報是否辦結,承辦機構都應當於舉報受理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舉報辦理進度或辦理結果。

第五章 舉報獎勵

第二十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按照“誰查處、誰獎勵”原則,對本級查處且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進行獎勵。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範圍、獎勵幅度和使用管理,按照省安監局、省財政廳《關於印發 < 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試行辦法 > 的通知》(魯安監發〔 20xx 〕 153 號)和當地安監部門、財政部門具體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成立舉報獎勵審查委員會,由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相關分管負責人擔任副主任,承辦機構、辦公室(含財務)、政法處(科、室)、相關業務處(科、室)、監察機構等負責人作為成員。主要職責是對舉報獎勵資金的發放進行符合性審查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省安監局舉報獎勵資金審批、發放執行以下程式:

(一)監察總隊對同時留下真實姓名、有效聯絡方式的實名舉報,根據舉報時效、舉報材料的詳細程度、舉報內容與查實內容相符程度等情況,初步確定被獎勵人和獎勵額度,並在《安全生產舉報處理單》中提出獎勵初步建議;

(二)根據舉報獎勵審查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提議,由監察總隊通知舉報獎勵審查委員會有關人員,召開舉報獎勵審查會議。會議主題是聽取舉報辦理情況報告,審查獎勵依據和獎勵金額符合性,並形成獎勵資金髮放意見。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

(三)監察總隊根據舉報獎勵審查會議的集體討論意見,通知舉報人到省安監局進行身份確認。由承辦人員、財務人員和監察人員共同在場確認舉報人身份並留存證件影印件,登記用於領取獎勵資金的銀行賬戶,並填寫《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理單》;

(三)監察總隊將《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理單》、舉報獎勵審查會議紀要一併報局領導稽核、審批;

(四)財務人員根據審批意見,直接向舉報人指定的銀行帳號存入舉報獎金。

舉報人接到電話通知後,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進行舉報獎勵身份確認。連續三次(每次間隔不少於 2 個工作日)無法聯絡舉報人或者逾期未進行舉報獎勵身份確認的,視為放棄領獎權利。

第六章 舉報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按照“一案一檔”原則,建立健全舉報檔案,立卷歸檔,留檔備查。舉報材料應於結案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由承辦人員進行整理、裝訂並歸檔。

歸檔範圍主要包括:

(一)舉報資料原件;

(二)《安全生產舉報記錄單》、《安全生產舉報交辦單》、《安全生產舉報處理單》和《安全生產舉報督辦單》;

(三)舉報核查報告;

(四)舉報核查證據材料和相關執法文書案卷;

(五)舉報獎勵材料,如舉報人有效證件影印件、《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理單》、舉報獎勵審查委員會會議紀要等;

(六)其他有關材料。

舉報檔案不準對外借出。因特殊情況必須查閱檔案的,需報經分管局領導批准後,方可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在指定地點借閱、影印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建立洩露舉報資訊可追溯機制,在舉報材料歸檔前按照下列規定管理:

(一)舉報材料由一名承辦人員負責專門保管;

(二)對舉報材料原件予以封存,需要上報或者批轉查處的,應當另行編輯舉報資訊紙質件,不得洩露舉報人的有關資訊;

(三)需要向舉報人核實有關情況的,應當向舉報材料原件的封存單位提出申請,由負責保管舉報材料的專門人員記錄申請人資訊後,方可提供舉報人的有關資訊。

第二十五條 承辦人員應當對舉報材料和舉報人的有關資訊嚴格保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露舉報人的姓名(名稱)、工作單位、住址等資訊,以及可能導致上述資訊洩露的舉報內容;

(二)將舉報材料私自轉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或者其他無關單位、人員;

(三)私自摘抄、複製、掃描、拍攝、扣壓或銷燬舉報材料;

(四)私自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鑑定;

(五)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時,向被調查單位和人員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影印件;

(六)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或者宣傳時,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公開舉報人資訊。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建立舉報資訊統計報表制度,實行分級管理,逐級報送。下一級安監部門應當於每季度結束之後 3 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安監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舉報資訊統計報表;於每季度結束之後8 個工作日內,上報本舉報資訊分析報告。具體報表填報要求、分析報告內容、報送方式按照《國家安監總局關於印發安全生產舉報資訊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安監總統計 [20xx]17 號)要求執行。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每季度對舉報資訊統計分析結果、舉報辦理情況以及下一級舉報工作情況等進行通報。

第二十七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將舉報管理納入安全生產考核內容,每年進行考核。對因舉報管理出現重大失誤或者違紀行為導致惡劣社會影響的,實行安全生產考核“一票否決”。

第二十八條 舉報接報、承辦等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單位及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

(二)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四)對核查結論弄虛作假的;

(五)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六)其他違反舉報工作紀律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xx 年 7 月 15 日起施行。

省安監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舉報核查處理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 [20xx]112 號)、《關於印發 <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核查工作規則> 的通知》(魯安監發 [20xx]6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