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噪聲防治措施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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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存在對噪聲汙染危害認識不足,相關法律知識欠缺,主觀上缺乏噪聲汙染防治意識。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施工期噪聲防治措施與對策,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施工期噪聲防治措施與對策

一、施工噪聲及投訴問題原因

1、施工單位存在對噪聲汙染危害認識不足,相關法律知識欠缺,主觀上缺乏噪聲汙染防治意識。部分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噪聲汙染防治意識不強,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建設專案環評檔案及建設單位提交給環保部門,環評部門環評批覆給建設單位。而環評檔案提出的施工期噪聲相關環境保護措施是一般針對建設單位,而建設單位的施工建設一般委託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為了趕工期,不顧環評檔案及環評批覆提出的相關噪聲防治措施,而放任施工單位隨意施工,導致噪聲汙染。

2)、施工安排不科學,在夜間22:00時-6:00時之間、中午別人休息時為了趕工期持續加班加點,持續高噪聲裝置施工。

3)、施工場地設定不合理,沒有考慮將高強度噪聲汙染放置在距居民住宅、學校等聲環境敏感點目標相對較遠處。尤其是城區,所謂房地產、安置小區等建設,由於位於城市區域內,造成施工場所大多數在人口稠密區,由於其場地一般都比較狹窄,而且周圍不可避免的都有居民區和單位存在。最近幾月,筆者家南側、西側居民房夜裡2點還在施工,導則筆者也是心煩意燥,孩子也被吵醒。

4)、噪聲防治上不願投入,未設定必要降噪減噪措施,減少噪聲。所謂移動式聲屏障也是隻見其名,很少在施工單位見到過。

5)、對施工人員等管理不到位,車輛鳴笛現象多有發生。

6)、環保法規與地方要求衝突

《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除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外,禁止夜間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有的地方為改善城區交通擁堵狀況,規定每日6:00時至20:00時大型車輛不得駛入城市內一定區域,違反者將由交警部門進行處罰,造成施工建設過程中的土方清運作業,材料運送車輛只能在20:00時以後進行。

《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經批准允許進行連續作業的情況,很多,施工單位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未進行公示,便偷偷施工。

《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懲處手段單一,且難以執行。

《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由具體的施工單位承擔汙染防治的責任,造成了其上游的總包企業和建設單位沒有義務來治理汙染的認識誤區,缺乏相應的追究手段,他們常常利用各種手段來縮短施工工期,為具體施工企業違法夜間施工、造成噪聲汙染埋下隱患。

以上種種原因,導致群眾對施工噪聲投訴!另外,由於環保執法人力限制,每個城市都是快速發展建設,施工場地很多,不能完全做到環保駐點執法,群眾投訴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噪聲就消失。環保部門在查處違法施工行為過程中存在困難,影響了治理建築施工噪聲汙染的效果,不能根治汙染問題。

二、環保執法噪聲問題難治理原因!

環保執法部門對施工噪聲取證難、處罰執行難。不同施工部位的施工單位不一致,導致施工工地噪聲排汙申報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實,從而在具體執法取證過程中,環保部門在認定應承擔責任的施工單位時有不小的難度,嚴重影響了行政執法的效率。在查處違法施工行為時,尤其是夜間,一些工地大門禁閉,讓執法人員無法順利進入,或者在執法人員進入工地現場,施工人員停工。找不到現場負責人員,執法文書得不到簽字,另外,執法文書、行政處罰文書也不能送至責任人手中。

噪聲行政處罰下達後,主動繳款、主動治理施工噪聲汙染少。

三、建設單位施工噪聲控制措施與對策

思想和認識上高度重視!

1、噪聲專人專管及制度落實相關制度

施工現場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為噪聲的管理制度。儘量減少人為的大聲喧譁,增強全體施工人員防噪聲擾民的自覺意識。

建設單位制定、落實噪聲相關制度、計劃:

a)施工前,在工程投標時,應將建築施工噪聲的管理措施列為施工組織設計內容,併科學規定工程期限。工程開工15日前,必須向工程所在地區的環保局辦理建築施工場地噪聲申報登記手續。

b)施工時,應在建築施工工地顯著處懸掛建築施工工地環保牌,註明工地環保負責人及工地現場電話號碼,以便公眾監督。在施工過程中,向周圍排放的建築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若超標排放,則應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建築施工噪聲擾民,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放費。對夜間施工有特殊規定:禁止夜間(晚22∶00至次日晨6∶00),在居民區、醫療區、科研文教區等噪聲敏感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同時規定,確因施工工藝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須夜間連續作業的應在5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經市建設部門預審,所在地的區環保局批准後實施。並且,經批准的夜間施工工地,應在夜間施工3天前,公告工地周圍的居民和單位。

在特殊情況下(中、大學聯考期間) 更應該暫停施工作業。

2、加強施工噪聲監測

加強施工現場環境噪聲的長期監測,採取專人管理的原則,根據測量結果填寫建築施工場地噪聲測量記錄表,凡超過相關標準的,要及時對施工現場噪聲超標的有關因素進行調整,達到施工噪聲不擾民的目的。

3、高噪聲作業時間的控制

凡在居民稠密區進行強噪聲作業的,嚴格控制作業時間,晚間作業不超過22時,早晨作業不早於6時,特殊情況需連續作業(或夜間作業)的,應儘量採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圍群眾的工作,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施工。

4.高噪聲機械的降噪措施

(1)牽扯到產生搞噪聲的成品、半成品加工、製作作業(如預製構件,木門窗製作等),應儘量放在工廠、車間完成,減少因施工現場加工製作產生的噪聲。

(2)儘量選用低噪聲或備有消聲降噪聲裝置的施工機械。施工現場的強噪聲機械(如:攪拌機、電鋸、電刨、砂輪機等)要設定封閉的機械棚,以減少強噪聲的擴散。

(3)選擇低噪聲的施工的工藝、裝備。

四、管理部門對策

有的地方的針對施工噪聲監管措施值得借鑑。

1、各部門聯動,

住建、環保、城管、房管部門定期對建工程施工噪聲汙染情況進行聯合檢查,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對違反噪聲汙染防治法的規定,拒報或者謊報建築施工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的,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夜間進行明文禁止的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環保部門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在媒體曝光,直至建議建設部門吊銷建築施工許可證。

2、施工噪聲管理經驗

西安市環保局、城管執法局、公安局、市政公用局、地鐵辦、交通局六部門聯合出臺《西安市城市精細化管理緩解噪聲擾民問題工作實施方案》,按照《西安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規定施工噪聲防治最高處罰10萬元。

深圳市修訂《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之後,施工噪音汙染的處罰從1萬元提升到5萬元。市人居委還會把處罰資訊交給住建部門,影響施工企業市場準入資質。

此外,市人居委還將加強建築施工噪聲的監督管理,推動建築施工噪聲防治技術的應用,依法嚴格核發建築施工噪聲排放許可證,督促中午和夜間持證施工單位提前公示施工資訊並落實防降噪措施,對違法施工單位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