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常年法律顧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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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聘請的律師法律顧問是指企業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勞務合同,律師事務所指派或者派遣企業指定的律師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這類律師法律顧問可以從事律師事務所的其他法律服務業務。

企業常年法律顧問作用

談起“企業常年法律顧問”似乎是個並非新鮮的字眼。在我國改革開放近四十年的市場經濟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的概念早被引入市場經濟大潮中。但三十多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起萌、發展、成熟到今天企業大範圍轉型,從早期的憑經驗、憑資源、高消耗、高汙染、低產出的粗獷式的初級經濟向今天憑技術、憑管理、低消耗、高環保、高產出的精細化的高階經濟發展,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無論是服務的形式、服務的內容、服務的標準、發揮的作用,還是服務的報酬客觀上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在實踐中,絕大多數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的服務主體和服務客體,在觀念上基本沒有大的變化,還停留在市場經濟粗獷式經營階段。筆者認為對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的作用應從以下幾個層面加以認識。

一、不同的服務形式有著不同的顧問作用

“顧問”,顧名思義,就是既要關心照顧,又要諮詢訪問。法律顧問的作用對企業來說,就好比“消防隊”,消防隊為企業做消防工作,先是做預防,作防火牆,只有做好了防火措施,才不會出現大的消防安全隱患,即使失火了,也很快就會撲救,不會對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法律顧問也一樣,首先是為企業做預防,做法律風險防範。只有做好了防範,才能做到“訴訟零風險”,企業無損失。為此,企業法律顧問的主體和客體都必須加深對下列問題的認識。

1、糾正將“訴訟律師”與“法律顧問”等同的觀點。訴訟就是“打官司”。訴訟律師的主要工作是通過打官司處理個案,其主攻方向是解決單個獨立的糾紛案,從功能上說,是為企業“挽救損失”、是“救火”、而不是“防火”。“大火”能否及時撲滅,有無造成損失 ,取決於之前“防火”措施做得如何,以及救火是否及時。

法律顧問的作用,首先為企業做預防,做“防火”。當然,企業一旦失火,法律顧問肯定能“救火”,且因為之前做了預防,火很快會撲滅,不會有損失。這就叫“訴訟零風險”。也就是說,法律顧問必須具備雙重功能:既要會做風險防範,會做預防,又要會打官司,會“滅火”。法律顧問為企業做好了風險防範,不是等於杜絕了打官司,官司是誰也杜絕不了的。比如:供應商供貨給客戶200萬元,客戶不守信用故意長期拖欠,這場官司肯定免不了,但供應商只要做好了預防,這場官司肯定無風險。再如,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做得再好,也免不了個別員工受人指使去告老闆,要加班工資、要經濟補償等,但只要企業做好了風險防範,就不怕員工告,應訴必勝。

所以,訴訟律師與法律顧問對企業來說有著不同的作用,不能等量齊觀。法律顧問可以替代訴訟律師,訴訟律師不能替代法律顧問。

2、不同的服務模式決定了法律顧問作用的大小。法律服務市場中法律顧問的服務模式筆者將其歸納為兩大類:一類是被動式服務模式,另一類是主動式服務模式。

所謂被動式服務模式,就是顧問與企業沒有約定具體的服務方式、服務時間和服務內容。往往是老闆叫顧問,顧問才來,老闆不叫,顧問一般不來,一轉眼一年就過去了好像什麼也沒服務。這種服務模式,也叫“救火式服務模式”,即企業有問題(有“火”)就來解決,沒起火一般就不來。

被動式服務的缺陷:顧問沒有自己為企業服務的內容,不為企業做預防或預防不到位;顧問表現為個人單打獨鬥,沒有服務團隊配合,一旦企業有需要往往又不能及時服務到位;顧問對企業服務表現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能提高企業管理層的風險預防水平,顧問一走,企業在風險管理上依然從零開始。

所謂主動式服務模式:顧問律師會在顧問合同上與企業約定服務時間、參與服務的律師名單、服務的內容,甚至講座培訓的次數。一般來說,法律顧問會先從提高企業管理層的風險意識培訓入手,然後將企業的服務內容分成幾大模板。筆者十幾年的服務經驗認為,生產型企業一般可劃分為以下管理模板:企業內部管理風險防範(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和股東股權結構治理),企業外部經營風險防範(包括經營週期:業務談判 合同簽訂 材料採購 計劃生產 品質檢驗 運輸交付 接受驗收 售後服務 貨款回收 客戶回訪 新的業務 );企業財務管理風險防範(稅收和應收賬款管理);企業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企業或股東對外投資風險防範等五大板塊。顧問律師將依據五大板塊內容給企業從管理人員培訓、格式檔案製作、管理制度制定、日常檢查操作流程是否規範等方面定期下企業與部門負責人溝通、瞭解、主動去企業預防問題,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

主動式服務的優點:一是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企業管理層的法律風險管理意識,便於企業主動加強風險防範;二是法律顧問的服務內容涵蓋了企業幾乎涉及到的全方位的法律事務,法律風險預防比較全面;三是由於定期主動上門“挖掘問題”,風險預防有廣度、有深度、且具有及時性;四是由於預防在先,保證了企業糾紛的勝訴率,“打官司”必勝、無損失。

主動式服務的條件:通過上述分析可知,主動式服務比被動式服務好,當今企業愈來愈要求法律顧問提供主動式服務。為什麼實踐中開展主動式服務的律師少,採用被動式服務的律師多呢?提供主動式服務必須具備以下三大條件。

首先,顧問律師要有專門做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的專業團隊。這裡的“專業團隊”不是指一個律師所的全體律師,由於目前特別是二、三線城市真正實行公司制管理的律師所微乎其微,一般都是“交管理費制”或“業務提成制”,這種管理模式不具備為企業提供主動式服務服務的“專業團隊”功能。這種“專業團隊”是指由一個合夥人或股東牽頭組建的,由該組建人發工資和管理的、在律師所內部形成的緊密型的、固定化的業務團體。

其次,組建“專業團隊”必須擁有龐大的`社會資源和比較雄厚的經濟實力。一個專業團隊少則5人以上,多則幾十人。這些團隊成員必須具備執業律師或律師資格條件,否則無能力、無資格為企業提供服務。這種“專業團隊”成員招聘容易,但穩定難,鞏固性、可持續性發展更難。團隊,主要指組建人必須具有豐富的資源和充裕的案源才能為團隊每個成員提供發展的平臺,同時對每個成員還必須給予豐厚的待遇。

再次,“專業團隊”必須創設自己長期執業過程中對企業具有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的法律顧問服務內容體系。企業需要什麼樣的服務,並不是法律教材上寫著的,而是靠專業律師在長期的訴訟實踐和非訴訟服務過程中總結出來的。有的律師善於總結,在幾十年的律師生涯中不斷總結和積累了訴訟業務技巧和非訴訟業務服務體系。實務中為當事人服務很有邏輯、很成體系,當事人非常滿意。而有的律師雖然執業幾十年但從不總結、不歸納,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無系統內容,無邏輯、無章法。

最後,“專業團隊”必須具備較強的綜合法律服務能力。製造型企業的法律事務可以說囊括了傳統的民商事法律事務。從內部法律風險管理中的勞資糾紛、工傷糾紛到公司法的股權糾紛;從外部經營風險防範中的買賣合同糾紛到工程糾紛、海運糾紛、國際貿易糾紛、票據糾紛;從智慧財產權風險防範中的商標糾紛到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糾紛;從股東對外投資風險防範中的專案評估、專案調查論證到房地產糾紛、礦產權糾紛、道路橋樑建設糾紛等等,這些糾紛法律顧問必須具備解決的能力,否則,就不是一個成功的、合格的法律顧問,這個顧問的穩定性也就會大打折扣。

3、不同的服務收費標準影響著法律顧問作用的發揮。法律顧問服務是一種“服務產品”,就像空調等實體產品一樣,不同品牌的產品品質不同,價格也不同。同樣都是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資歷不同,經驗不同,團隊不同,一句話實力不同,收費標準也不同。市場上流行著“價效比”的概念,如果一流團隊的服務收三流團隊的費用,對於顧問律師來說,他的價效比太低,肯定服務打折扣。所以,什麼樣的企業、選什麼樣的團隊、出什麼樣的報酬聘請企業法律顧問是一個三者緊密相關的整體,考核的目標就是“價效比”是否值得?現實中,低收費高服務或高收費低服務的“法企聯盟”都是一錘子生意,是不長久的,因為一端的“價效比”太高,另一端的“價效比”太低,失去平衡,就會倒塌。

總之,成熟的市場經濟,企業更需要法律顧問服務,日益發展壯大的法律服務市場,法律顧問更需要面向企業拓展業務,只有走專業團隊服務線路才是企業所希望和要求的真正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