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試真題練習及答案

才智咖 人氣:3.2W

甲在外地臨時出差時目擊乙非禮的作案過程,並且其實唯一目擊證人。請據此回答第下面的問題。

2017司法考試真題練習及答案

1.【簡單】甲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下列哪些費用,司法機關應當給予補助?

A.交通費

B.住宿費

C.就餐費

D.誤工費

2. 【真題難度】下列關於證人、鑑定人、警察證人出庭作證的說法正確的是:

A.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B.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C.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出庭作證,適用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條件

D.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

3. 【真題難度】如果甲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法院可以對其採取的措施以及甲的救濟途徑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A.因為甲是唯一目擊證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甲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其到庭

B.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經院長批准,除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15日以下拘留

C.如果甲對罰款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D.如果甲對拘留不服,可以向該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參考答案:

1.【答案】ABC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款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所以ABC選項當選。

該條第2款規定,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所以D選項不選。

【陷阱分析】按照刑訴修改一讀稿,四個選項均當選,但是二讀稿和最後的通過稿中都將“誤工費”去掉了,因為有工作單位的證人出庭作證,刑訴法規定其所在單位不得剋扣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把“誤工費”從司法機關補助項中拿掉,這避免了有工作的人獲得雙份誤工費,也避免了沒有工作的獲得誤工費。

2.【答案】BC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所以A選項錯誤,三個條件同時必備,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而A選項只具備了兩個條件。2 j4 q+ S+ A( E7 B$ b. b該條第2款規定,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所以C選項正確,也即人民警察應當出庭作證,也要滿足三個條件。

該條第3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所以C選項正確,D選項錯誤。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後果是導致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不是由法院強制其出庭作證,這是與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後果的不同之處。

【陷阱分析】關於證人與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條件,學者對它的理解不一,有的認為他們分別包括兩種情況,有的認為兩個條件或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本題採用的是後者的觀點,這也是刑訴修改的最主要負責人陳光中老先生的觀點,命題人陳衛東老師和陳老先生的觀點一致,但是另一個命題人宋英輝老師持前者觀點。我們幾位老師也電話溝通過此點,大家一致採用後者觀點。

這樣一來,便和《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第1款規定不同,該款的內容是:具有下列情形的證人,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出庭作證;經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證證人的書面證言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該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二)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出庭作證的……

希望大家在看其他資料是能注意這樣的內容。

3.【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A選項錯誤,“應當”改為“可以”便正確了。本項“甲是唯一目擊證人”即是陷阱……

該條第2款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所以BCD三個選項均錯誤。

【陷阱分析】本題主要考查法院對證人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處罰與對違反法庭秩序人的處罰的不同以及對證人拘留適用的條件。

新《刑事訴訟法》第194條即是對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及救濟。該條內容是: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