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總監職業定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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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同總經理的關係,與集團公司是否設立總會計師有密切聯絡。總會計師作為經營班子成員是對總經理負責的,而財務總監一般作為董事會成員是對產權部門或董事長負責的,兩者“各為其主”。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同屬董事會領導,兩者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那麼,下面是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財務總監職業定位方式,歡迎大家參考學習。

財務總監職業定位方式

一、財務總監的職業定位

1.財務總監的制度起源及其在企業中的地位

財務總監製度起源於西方國家。二戰前後,西方國家的國有企業有了一定的發展。對國有企業的管理一般由能代表國家的財政部或主管部門在人才市場選擇總經理,由總經理代為管理。由於所有者缺位和資訊不對稱因素,在這種委託代理模式下,以總經理為代表的“內部人控制”不可避免。

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經理層在目標、利益、行為等方面與所有者存在諸多差異,當雙方利益不一致時,經理層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難以規避。他們往往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在選擇會計政策、會計方法、會計程式等方面存在著不顧所有者利益的傾向,損害國家利益。為了解決企業內部經營者失控問題,西方國家通過建立財務總監製由政府委派財務總監,監督總經理及經理層,以有效避免“內部人控制”,保護所有者權益,滿足所有者經濟監控的需要。

從財務總監這個詞的構成來看,“財務”兩字大致確定了CFO的工作內容;“總”這個字決定了CFO的職業地位,依照目前相關檔案規定和國際慣例,財務總監一般享受企業行政副職待遇;“監”這個字應該是體現CFO的工作性質,即“監督”、“監管”,從財務總監的起源看,他所監管的物件應該是總經理。但這種定位較為模糊,在實踐中財務總監的定位應進一步明確,通俗的講,財務總監屬於公司高層領導,級別是進行財務監管的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在履行其職責時,除與財務直接相關的事宜外,有權參加企業各種生產經營管理會議,全面介入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以便更好地履行其職責。

2.財務總監:受所有者委派,向董事會負責

從起源來看,財務總監受所有者委派,主要責任是對經營者(總經理)進行監督、考核,其工作向所有者負責。理論上講,財務總監製度特別適用於我國經濟轉軌時期的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中國企業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引入財務總監製度,當時,財務總監主要由公司的總會計師充當。

究竟什麼是財務總監?直到目前,我國官方和理論界也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從起源看,財務總監替代企業所有者的履行財務監督職能。從普遍意義上說,財務總監是指由企業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決定的,體現所有者意志,全面負責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活動進行監督與管理的高階管理人員,他屬於企業核心管理團隊的成員。

理論上,只要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任何企業都可設定財務總監。因為這是企業所有者為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監督企業財務會計活動的需要。要達到這一目的,財務總監的產生需要由企業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來決定。從財務總監的產生機制不難看出財務總監的工作應向董事會或董事長負責,而不是向總經理負責。由於歷史方面的原因,現在我國一些大型企業中仍未正確調整好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任職關係。錯誤的把財務總監等同為總會計師,把財務總監當成了總經理的下屬。

二、財務總監與企業相關管理人員的關係

1.財務總監與董事長的關係

財務總監較為理想的任命方式應該是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表決通過。財務總監的工作向董事會負責,其日常工作向董事長負責。根據《公司法》關於董事會職權的規定,董事會與財務有關的職權包括:①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②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③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④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董事會要順利行使這些職權,顯然離不開財務總監的配合和支援;這樣,董事會對財務總監的日常工作就必須實行領導。董事會由董事長主持,除去財務總監應直接向董事會提交報告的情況外,董事長與財務總監的領導與被領導的工作關係就成了必然。在實質上,董事長與財務總監是上下級關係。

2.財務總監與總經理的關係

財務總監同總經理的關係,可以對比總會計師與總經理的關係予以說明。一般而言,總會計師作為經營班子成員是對總經理負責的,而財務總監一般作為董事會“僱員”是對所有者或董事長負責的,兩者“各為其主”。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同屬董事會領導,兩者平行設立,如同董事會與監事會一樣,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財務總監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他替代所有者履行對總經理的財務監督職能。

3.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關係

針對一些大的國有企業還存在總會計師的情況,本文也將對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的關係進行說明。如上所述,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服務物件各異,但二者在工作範圍和內容上主要都是財務和會計領域,有許多相同之處,只是在工作方法、工作重點上各有側重而已。總會計師側重於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而財務總監則側重於財務監督和財務審計。現時有些公司和企業集團,將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合二為一,只設財務總監一職,這樣財務總監也就同時具有了既為所有者服務又為經營者服務的“雙重身份”。在這種情況下,財務總監常常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決定並聘任。

4.財務總監與財務經理的關係

作為財務部門的負責人,財務經理向上對總經理負責,配合財務總監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會計資訊;向下具體負責各項會計工作,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從工作的性質和內容上看,財務經理與財務總監的權責重心各不相同,工作職能互不矛盾,互不取代。財務總監既要對財務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又不忙於具體的財務工作,必須保證工作的獨立性,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

目前因為很多企業的財務總監兼具總會計師職能,使得財務總監與財務經理之間的關係也扭曲為了上下級關係。如果“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兩職到位,財務經理的工作應向總會計師負責,財務總監對財務經理的工作重在監督核查。現在普遍把財務總監看作是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這是對財務總監與總會計師職業定位的誤解,也是對財務總監職責的誤解。

5.財務總監與內部監督部門的關係

財務總監與內部監督部門工作性質有近似的一面。嚴格地講,企業的內部審計、內部控制部門應該是對總經理直接負責的、獨立的內部監督部門。因此,財務總監在依靠其加強內部監控、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的同時,不應去直接領導它們開展工作。

三、財務總監的任職要求

1.財務總監的任職缺乏硬約束:沒有法律上的規定

我國會計法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驗。”這些規定適用於一般會計人員和企業的.財務經理等,從財務總監的產生方式及職責來看,《會計法》中的這些任職資格規定並不適用於財務總監。因為財務總監既不具體從事會計工作,也不屬於會計機構負責人。此外,《會計法》中對總會計師的設定和任職資格也有規定,“國有的和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定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從《會計法》中,我們找不到對財務總監任職要求規定這類硬約束,這彷彿給人一個影響,財務總監不需要專門的會計資格,也不必是專門的會計人才。但這並不意味著公司任何出身背景的領導人都可以擔任財務總監。

2.財務總監的任職的軟約束:寬廣的知識準備

或許分管銷售的經理可以擔任人力資源總監,分管生產的經理可以擔任市場總監,但很少有非財務出身經理擔任財務總監。當然現實中也存在一些財務總監並非是畢業於會計學專業,但他們至少都轉行從事過財務會計工作。擔任財務總監的人員應具有紮實的企業財務知識和現代企業管理基礎知識,熟悉稅務、財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豐富的實務操作能力,熟悉審計規範和技巧。同時,財務總監應具有高超的協調能力,善於應變。既要堅持原則,又不失靈活機動;要對董事會負責,又要能與經營者相容。

孟慶軒(2002)認為財務總監的職能可以分為三級:第一級為基本財務職能,即是財務控制員、財務會計長所履行的職能,包括公司的財務報表、財務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財務會計核算、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稅務管理等方面;第二級為重要財務職能,即是司庫所履行的職能,包括籌融資、資金管理、生產管理(包括供應鏈管理、資訊系統、物流)、和內部外部關係的溝通、業績考核、產品定價等方面;第三級為高階財務職能,這是財務控制員和司庫都不具備的職能,包括制定公司預算(全面預算)、參與重大投資專案和公司戰略決策、風險管理等方面。

從孟慶軒對財務總監職能的界定,除財務、會計方面的工作外,財務總監還需參與包括生產、銷售、人事、研發等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由此,我們也能看出要成為一名合格的財務總監所需的知識準備是多方面的,包括會計、財務、稅務、管理、物流、人事以及涉及企業財務決策的其他方面的知識。

四、財務總監的職責分析

1.財務總監的工作範圍

要充分發揮財務總監的作用,就必須對財務總監的職責和許可權進行科學、明確的界定和規範。在確保實現財務總監工作目標的前提下,既不可盲目擴大財務總監的職權;同時,必須注意防止財務總監被架空,有責無權。本文認為,財務總監的工作範圍可以大致分為三個領域:會計監管領域、財務分析決策領域、與會計和財務相關的管理領域。

具體言之,在會計監管領域內,財務總監應具體處理好以下幾項工作:①對企業會計核算的合規性、真實性、可比性、一貫性等進行監督,稽核公司的重要財務報告;②依法檢查公司財務會計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可能造成出資者重大損失的經營行為,並向董事會報告;③組織公司各項審計工作,主要是對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年度報表審計;④依法審定公司及子公司財務、會計、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等事項。

在財務分析領域,財務總監的職責有以下幾項:①對企業的財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等進行監督;②負責制定財務政策,作出資本預算、計劃,進行風險管理;③參與審定公司的財務管理規定及其他經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子公司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④與公司總經理聯合審批規定限額範圍內的大額支出事項;⑤參與審定公司重大財務決策,包括審定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審定公司重大經營性、投資性、融資性計劃和合同以及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方案,參與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與會計和財務相關的管理領域是指這些領域內的工作與財務、會計工作相關或者對財務、會計工作有較大影響。雖然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能是財務監督,但是監督總是寓於管理之中的,財務總監在行使對企業籌資、投資、用資、耗資等一系列財務活動的監督職能時,總是要與財務計劃、成本控制、會計核算、財務分析等許多財務、會計的具體組織管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因而財務總監也必然具有一定的管理職能。與會計和財務相關的管理範圍主要包括:①新產品的開發和產品的定價;②對董事會批准的公司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③公司重大投資專案和制定戰略發展規劃等;④大量增減員工的計劃等。

以上對財務總監權責的分析,界定了財務總監對公司財務活動事後、事中、事前三個階段各自的許可權。在事後,具體體現為記錄、統計職能;在事中,體現為控制、分析職能;在事前,體現為預測決策職能。

2.財務總監應承當的責任

權和責的對立統一是激勵、約束的需要。為確保財務總監履行好自己的職責,上文作者對其工作範圍進行了界定;財務總監在具體工作中,為了使其盡責,企業也必須明確其應承擔的經濟和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包括以下四項:①與總經理一起對公司報出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承擔責任;②對公司因財務管理混亂、財務決策失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責任;③對公司重大投資專案決策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責任;④對公司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其中,一、四兩項屬於法律責任的範疇,二、三兩項屬於行政責任的範疇。在企業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沒有分設的情況下,財務總監除承擔上述四項法律和行政責任外,還應按照國務院頒佈的《總會計師條例》履行相應權責和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