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立法的含義
一是泛指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制定、修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活動;
二是專指國家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等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
(二)加強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
導致我國安全生產水平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層次的,
安全生產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現在:
安全生產法律意識淡薄。
安全生產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亟待依法規範。
綜合性的安全生產立法滯後。
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後,沒有確立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
相結合的安全生產監管機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監管的長效機制。
缺乏強有力的安全生產執法手段。
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制定《安全生產法》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
它是依法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
它是依法規範安全生產的需要;
它是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需要;
它是建立健全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