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重點之法的本質效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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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質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重點之法的本質效力特徵

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任何個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階級的共同意志。統治階級的意志決定於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這種物質生活條件構成法的基礎。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可以體現在3個方面:

1.意志內容的一般性

2.意志內容的客觀性

3.意志內容的社會性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範圍,是指法律規範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發生效力。

1.關於人的效力

法律對什麼人發生效力,各國立法原則不同,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亦稱屬人主義,法律只對本國人適用,不適用於外國人;外國人僑居法院地國,也不適用該國法律。二是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亦稱屬地主義,法律規範在該國主權控制下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領空的領域內有絕對效力。不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三是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即凡居住在一國領土內者,無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但在某些問題上,對外國人仍要適用其本國法律;特別是依照國際慣例和條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仍適用其本國法律。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採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2.關於地域的效力

這是指法在什麼地域範圍內發生效力,即從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確定法對人的效力,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在全國範圍內生效,即在國家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有效,包括延伸意義上的領域,如駐外使領館、領海及領空外的船舶和飛機。凡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一般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除有特殊規定之外,一般都在全國有效。二是在區域性地區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在該地區有效,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出國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3.關於時間的效力

這是指法律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主要有3種情況:一是自法律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規定生效時間。如《安全生產法》於2002年6月29日公佈,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規定法律公佈後到達一定期限時生效。

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法律一般只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通常不具有溯及力。這是當今各國法律特別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慣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並不是絕對的,出於某種需要,也可以對法的時間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如我國《刑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

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由於違法行為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它與法律制裁相聯絡。法律制裁是指依據法律對違法者採取的懲罰措施。國家公職人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並具備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則應當承擔其違法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國家依法給予其法律制裁。違法行為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必然結果。追究法律責任,實施法律制裁,只能由法定的國家機關實行,具有國家強制性。按照違法的性質、程度的不同,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法的特徵

法所表現的意志首先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但又不單純是意識形態,而是一種社會規範。它為人們規定一定的行為規則,指示人們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做什麼,必須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即規定人們享有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而調整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相互關係。法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在其發生作用的範圍內具有普遍性、穩定性和約束力。社會規範很多,諸如道德、風俗習慣、宗教教規,以及各種社會團體的規章等。法與上述社會規範不同,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這表現在法具有如下特徵:

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式制定的

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