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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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就是對現有資源進行重新整合之後,實現價值和利潤的等效流通。專業的說法是:實行從儲蓄到投資的過程,狹義的可以理解為金融是動態的貨幣經濟學。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知識點,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金融市場知識點

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及特徵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金融衍生工具又被稱為金融衍生產品,是與基礎金融產品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指建立在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之上,其價格取決於基礎金融產品價格(或數值)變動的派生金融產品。這裡所說的基礎產品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僅包括現貨金融產品(如債券、股票、銀行定期存款單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為金融衍生工具基礎的變數種類繁多,主要是各類資產價格、價格指數、利率、匯率、費率、通貨膨脹率以及信用等級等,近些年來,某些自然現象(如氣溫、降雪量、霜凍、颶風)甚至人類行為(如選舉、溫室氣體排放)也逐漸成為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礎變數。

1998年,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簡稱“FASB”)所釋出的第133號會計準則——《衍生工具與避險業務會計準則》是首個具有重要影響的檔案,該準則將金融衍生工具劃分為獨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兩大類,並給出了較為明確的識別標準和計量依據,尤其是所謂公允價值的應用,對後來各類機構制定衍生工具計量標準具有重大影響。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徵

由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可以看出,它們具有下列四個顯著特性:

(1)跨期性。金融衍生工具是交易雙方通過對利率、匯率、股價等因素變動趨勢的預測,約定在未來某一時間按照一定條件進行交易或選擇是否交易的合約。

(2)槓桿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一般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證金或權利金就可簽訂遠期大額合約或互換不同的金融工具。

(3)聯動性。這是指金融衍生工具的價值與基礎產品或基礎變數緊密聯絡、規則變動。

(4)不確定性或高風險性。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後果取決於交易者對基礎工具(變數)未來價格(數值)的預測和判斷的準確程度。基礎金融工具價格不確定性僅僅是金融衍生工具風險性的一個方面,國際證監會組織在1994年7月公佈的一份報告(IOSCOPD35)中,認為金融衍生工具還伴隨著以下幾種風險:

①交易中對方違約,沒有履行承諾造成損失的信用風險。

②因資產或指數價格不利變動可能帶來損失的市場風險。

③因市場缺乏交易對手而導致投資者不能平倉或變現所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④因交易對手無法按時付款或交割可能帶來的結算風險。

⑤因交易或管理人員的人為錯誤或系統故障、控制失靈而造成的操作風險。

⑥因合約不符合所在國法律,無法履行或合約條款遺漏及模糊導致的法律風險。

金融衍生工具的分類

(一)按產品形態分類

根據產品形態,金融衍生工具可分為獨立衍生工具和嵌入式衍生工具。

(1)獨立衍生工具。這是指本身即為獨立存在的金融合約,例如期權合約、期貨合約或者互換交易合約等。

(2)嵌入式衍生工具(Embedded Derivatives)。這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簡稱“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該衍生工具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現金流量將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類似變數的變動而發生調整,例如目前公司債券條款中包含的贖回條款、返售條款、轉股條款、重設條款等。

(二)按照交易場所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按交易場所可以分為兩類。

(1)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這是指在有組織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在股票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期權產品,在期貨交易所和專門的期權交易所交易的各類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等。

(2)場外交易市場(簡稱“OTC”)交易的衍生工具。這是指通過各種通訊方式,不通過集中的交易所,實行分散的、一對一交易的衍生工具,例如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規模交易者之間進行的各類互換交易和信用衍生品交易。

(三)按照基礎工具種類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從基礎工具分類角度,可以劃分為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貨幣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其他衍生工具。

(1)股權類產品的衍生工具。這是指以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股票期貨、股票期權、股票指數期貨、股票指數期權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2)貨幣衍生工具。這是指以各種貨幣作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外匯合約、貨幣期貨、貨幣期權、貨幣互換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3)利率衍生工具。這是指以利率或利率的載體為基礎工具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包括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利率期權、利率互換以及上述合約的混合交易合約。

(4)信用衍生工具。這是指以基礎產品所蘊含的信用風險或違約風險為基礎變數的金融衍生工具,用於轉移或防範信用風險,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展最為迅速的一類衍生產品,主要包括信用互換、信用聯結票據等。

(5)其他衍生工具。除以上四類金融衍生工具之外,還有相當數量金融衍生工具是在非金融變數的基礎上開發的,例如用於管理氣溫變化風險的天氣期貨、管理政治風險的政治期貨、管理巨災風險的巨災衍生產品等。

(四)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點分類

金融衍生工具從其自身交易的方法和特點可以分為金融遠期合約、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金融互換和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

(1)金融遠期合約。金融遠期合約是指交易雙方在場外市場上通過協商,按約定價格(稱為遠期價格)在約定的未來日期(交割日)買賣某種標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變數)的合約。金融遠期合約規定了將來交割的資產、交割的日期、交割的價格和數量,合約條款根據雙方需求協商確定。金融遠期合約主要包括遠期利率協議、遠期外匯合約和遠期股票合約。

(2)金融期貨。金融期貨是指交易雙方在集中的交易場所以公開競價方式進行的標準化金融期貨合約的交易。金融期貨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變數)為基礎工具的期貨交易。主要包括貨幣期貨、利率期貨、股票指數期貨和股票期貨四種。

(3)金融期權。這是指合約買方向賣方支付一定費用(稱為“期權費”或“期權價格”),在約定日期內(或約定日期)享有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向合約賣方買賣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的契約,包括現貨期權和期貨期權兩大類。除交易所的標準化期權、權證之外,還存在大量場外交易的期權,這些新型期權通常被稱為奇異型期權。

(4)金融互換。這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的時間內定期交換現金流的金融交易。可分為貨幣互換、利率互換、股權互換、信用違約互換等類別。

(5)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前述四種常見的金融衍生工具通常也被稱作“建構模組工具”,它們是最簡單和最基礎的金融衍生工具,而利用其結構化特性,通過相互結合或者與基礎金融工具相結合,能夠開發設計出更多具有複雜特性的金融衍生產品,後者通常被稱為“結構化金融衍生工具”,或簡稱為“結構化產品”。

金融期貨合約

金融期貨合約是指由交易雙方訂立的、約定在未來某日期按成交時約定的價格交割一定數量的某種商品的標準化協議。

按基礎工具不同,金融期貨可分為利率期貨、股價指數期貨和外匯期貨。

(1)利率期貨。利率期貨是指由交易雙方簽訂的,約定在將來某一時間按雙方事先商定的價格,交割一定數量與利率相關的金融資產的標準化合約。利率期貨交易則是指在有組織的期貨交易所中通過競價成交的、在未來某一時期進行交割的債券合約買賣。

利率期貨合約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短期固定收入為主的債務憑證,主要有國庫券、商業票據、可轉讓定期存單以及各種歐洲貨幣等;另一類是以長期固定收入為主的債務憑證,主要有各國政府發行的中長期公債,如美國的中期債券、長期債券、英國的金邊債券、日本的日本政府債券等。

(2)股權類期貨。股權類期貨是以單隻股票、股票組合或者股票價格指數為基礎資產的期貨合約。其主要種類包括股票價格指數期貨、單隻股票期貨、股票組合的期貨。

(3)外匯期貨。外匯期貨又稱貨幣期貨,是以外匯為基礎工具的期貨合約。

金融期貨的主要交易制度

金融期貨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規則,這些規則是期貨交易正常進行的制度保證,也是期貨市場執行機制的外在體現。

(1)集中交易制度。金融期貨在期貨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進行集中交易。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承擔著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的重要職能。

(2)標準化的期貨合約和對衝機制。期貨合約是由交易所設計、經主管機構批准後向市場公佈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設計成標準化的合約是為了便於交易雙方在合約到期前分別做一筆相反的交易進行對衝,從而避免實物交收。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期貨合約並不進行實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對衝平倉。

(3)保證金制度。為了控制期貨交易的風險和提高效率,期貨交易所的會員經紀公司必須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結算保證金,而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後都要通過經紀人向交易所或結算所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由於期貨交易的保證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槓桿作用,這一槓杆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資金為價值量很大的現貨資產找到迴避價格風險的手段,也為投機者提供了用少量資金獲取營利的機會。

(4)結算所和無負債結算制度。結算所是期貨交易的專門清算機構,通常附屬於交易所,但又以獨立的公司形式組建。結算所實行無負債的每Et結算制度,又被稱為“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種期貨合約在交易日收盤前規定時間內的平均成交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與每筆交易成交時的價格作對照,計算每個結算所會員賬戶的浮動盈虧,進行隨市清算。

(5)限倉制度。限倉制度是交易所為了防止市場風險過度集中和防範操縱市場的行為,而對交易者持倉數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戶報告制度。大戶報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倉制度後,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數量時,必須向交易所申報有關開戶、交易、資金來源、交易動機等情況,以便交易所審查大戶是否有過度投機和操縱市場行為,並判斷大戶交易風險狀況的風險控制制度。

(7)每日價格波動限制及斷路器規則。為防止期貨價格出現過大的非理性變動,交易所通常對每個交易時段允許的最大波動範圍作出規定,一旦達到漲(跌)幅限制,則高於(低於)該價格的買入(賣出)委託無效。

(8)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和漲跌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風險管理制度。當交易所會員或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並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當會員或客戶的持倉量超出規定的限額,或當會員或客戶違規時,交易所為了防止風險進一步擴大,將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強制性平倉處理,這就是強行平倉制度。

(9)強制減倉制度。強制減倉是期貨交易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等特別重大的風險時,交易所為迅速、有效化解市場風險,防止會員大量違約而採取的措施。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淨持倉營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由於強制減倉會導致投資者的持倉量以及盈虧發生變化,因此需要投資者引起特別注意。

金融期權

(一)金融期權的特徵

與金融期貨相比,金融期權的主要特徵在於它僅僅是買賣權利的交換。期權的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後,就獲得了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即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時間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向期權的賣方買進或賣出某種金融工具的權利,但並沒有必須履行該期權合約的義務。期權的買方可以選擇行使他所擁有的權利;期權的賣方在收取期權費後就承擔著在規定時間內履行該期權合約的義務。

(二)金融期貨與金融期權的區別

(1)基礎資產不同。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的基礎資產不盡相同。一般地說,凡可作期貨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權交易。然而,可作期權交易的金融工具卻未必可作期貨交易。在實踐中,只有金融期貨期權,而沒有金融期權期貨,即只有以金融期貨合約為基礎資產的金融期權交易,而沒有以金融期權合約為基礎資產的金融期貨交易。一般而言,金融期權的基礎資產多於金融期貨的基礎資產。

(2)交易者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稱,即對任何一方而言,都既有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又有自己對對方履約的'義務。而金融期權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存在著明顯的不對稱性,期權的買方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而期權的賣方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3)履約保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均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只有期權出售者,尤其是無擔保期權的出售者才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並按規定繳納保證金,以保證其履約的義務。至於期權的購買者,因期權合約未規定其義務,無需開立保證金賬戶,也無需繳納保證金。

(4)現金流轉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在成交時不發生現金收付關係,但在成交後,由於實行逐日結算制度,交易雙方將因價格的變動而發生現金流轉,即營利一方的保證金賬戶餘額將增加,而虧損一方的保證金賬戶餘額將減少。當虧損方保證金賬戶餘額低於規定的維持保證金時,虧損方必須按規定及時繳納追加保證金。因此,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必須保有一定的流動性較高的資產,以備不時之需。而在金融期權交易中,在成交時,期權購買者為取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必須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權費,但在成交後,除了到期履約外,交易雙方將不發生任何現金流轉。

(5)盈虧特點不同。金融期貨交易雙方都無權違約,也無權要求提前交割或推遲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時間通過反向交易實現對衝或到期進行實物交割。因此,從理論上說,金融期貨交易中雙方潛在的營利和虧損都是無限的。

相反,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由於期權購買者與出售者在權利和義務上的不對稱性,他們在交易中的營利和虧損也具有不對稱性。從理論上說,期權購買者在交易中的潛在虧損是有限的,僅限於他所支付的期權費,而他可能取得的營利卻是無限的;相反,期權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營利是有限的,僅限於所收取的期權費,而他可能遭受的損失卻是無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與效果不同。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都是人們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但它們的作用與效果是不同的。人們利用金融期貨進行套期保值,在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損失的同時,也必須放棄若價格有利變動可能獲得的利益。人們利用金融期權進行套期保值,若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可通過執行期權來避免損失;若價格發生有利變動,套期保值者又可通過放棄期權來保護利益。這樣,通過金融期權交易,既可避免價格不利變動造成的損失,又可在相當程度上保住價格有利變動而帶來的利益。

但是,這並不是說金融期權比金融期貨更為有利。如從保值角度來說,金融期貨通常比金融期權更為有效,也更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權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獲利,事實上也並非易事。

所以,金融期權與金融期貨可謂各有所長,各有所短。在現實的交易活動中,人們往往將二者結合起來,通過一定的組合或搭配來實現某一特定目標。

(三)金融期權的基本功能

(1)套期保值功能。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的定義,套期保值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消被套期專案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2)價格發現功能。價格發現功能是指在一個公開、公平、高效、競爭的期貨市場中,通過集中競價形成期貨價格的功能。

(3)投機功能。

(4)套利功能。套利的理論基礎在於經濟學中的一價定律,即忽略交易費用的差異,同一商品只能有一個價格。

(四)金融期權的分類

1.按照選擇權的性質劃分,金融期權可以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

(1)看漲期權。看漲期權也稱“認購權”,指期權的買方具有在約定期限內(或合約到期日)按協定價格(也稱“敲定價格”或“行權價格”)買入一定數量基礎金融工具的權利。交易者之所以買入看漲期權,是因為他預期基礎金融工具的價格在合約期限內將會上漲。如果判斷正確,按協定價格買人該項金融工具並以市價賣出,可賺取市價與協定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判斷失誤,則放棄行權,僅損失期權費。

(2)看跌期權。看跌期權也稱“認沽權”,指期權的買方具有在約定期限內按協定價格賣出一定數量基礎金融工具的權利。交易者買人看跌期權,是因為他預期基礎金融工具的價格在近期內將會下跌。如果判斷正確,可從市場上以較低的價格買入該項金融工具,再按協定價格賣給期權的賣方,將賺取協定價與市價的差額;如果判斷失誤,將放棄行權,損失期權費。

2.按照合約所規定的履約時間的不同,金融期權可以分為歐式期權、美式期權和修正的美式期權

歐式期權只能在期權到期日執行;美式期權則可在期權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個營業日執行;修正的美式期權也被稱為“百慕大期權”或“大西洋期權”,可以在期權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規定日期執行。

3.按照金融期權基礎資產性質的不同,金融期權可以分為股權類期權、利率期權、貨幣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互換期權等

(1)股權類期權。與股權類期貨類似,股權類期權也包括三種類型:單隻股票期權、股票組合期權和股票指數期權。

(2)利率期權。利率期權指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一定的利率(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面額的利率工具的權利。利率期權合約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長期債券,歐洲美元債券,大面額可轉讓存單等利率工具為基礎資產。

(3)貨幣期權。貨幣期權又稱“外幣期權”“外匯期權”,指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約定的匯率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額某種外匯資產的權利。貨幣期權合約主要以美元、歐元、日元、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及澳大利亞元等為基礎資產。

(4)金融期貨合約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是一種以金融期貨合約為交易物件的選擇權,它賦予其持有者在規定時間內以協定價格買賣特定金融期貨合約的權利。

(5)互換期權。金融互換期權是以金融互換合約為交易物件的選擇權,它賦予其持有者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條件與交易對手進行互換交易的權利。

此外,與標準的交易所交易相比,還存在奇異型期權的期權類產品。奇異型期權通常在選擇權性質、基礎資產以及期權有效期等內容上與標準化的交易所交易期權存在差異,種類龐雜,較為流行的就有數十種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