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房產估價師(閒置土地的認定)考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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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臨近,剩下的複習時間不多了,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閒置土地的認定的考點,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更多內容請關注本站!

2016房產估價師(閒置土地的認定)考點整理

閒置土地的認定

■概念

▲閒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經原批准機關的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認定為閒置土地的情形(主要兩種情況)

▲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

▲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佔應動工開發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閒置土地的處置方式(七種處置方式)◆

■延長開發建設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變更土地用途,辦理手續後繼續開發

■安排臨時使用,待專案具備條件後重新批准開發,土地有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政府安排置換其他等價閒置土地

■政府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進行建設,對原用地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政府收回土地,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收回土地協議書

■由政府原因造成閒置的',還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佔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其餘部分由政府收回

3.徵收土地閒置費 ◆

■都市計畫區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按出讓金20%以下徵收閒置費

■具體由省一級規定

◆放地產開發專案自( )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土地閒置費。

A.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

B.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

C.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

D.土地使用權證書取得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起或建設用地批准書頒發之日;在合同中規定了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起

4.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

■連續兩年以上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進行公告,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登出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閒置土地滿( )未動工開發時,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A.6個月

B.1年

C.2年

D.3年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閒置一年收閒置費,兩年無償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