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自主創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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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越來越多的青年人成為創新創業的主力軍。以下是小編帶來大學生自主創業指南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大學生自主創業指南

一、創辦市場主體基本流程

大學生自主創業可採用的市場主體型別主要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等。創辦不同型別的市場主體,需要準備的材料和辦理流程如下:

1、個體工商戶

(1)需準備的材料:

(一)經營者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申請書;

(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經營者簽署的《委託代理人證明》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者身份證明;

(四)經營場所證明;

(五)《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的須提交);

(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專案,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書或者批准檔案;

(七)申請登記為家庭經營的,以主持經營者作為經營者登記,由全體參加經營家庭成員在《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經營者簽名欄中籤字予以確認。提交居民戶口簿或者結婚證影印件作為家庭成員親屬關係證明,同時提交其他參加經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2)辦理流程:

(一)申請:

1.申請人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記。

2.登記機關委託其下屬工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到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記。

3.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通過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的申請材料原件。

(二)受理:

1.對於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除當場予以登記的外,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併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個體工商戶登記範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審查和決定:

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1.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併發給申請人准予登記通知書。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並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2.對於以郵寄、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並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3.登記機關作出准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准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並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營業執照。

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登記駁回通知書。

2.個人獨資企業

(1)需準備的材料:

(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份證明;

(三)投資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託書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覆印件(核對原件);

(四)企業住所證明;

(五)《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的須提交);

(六)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2)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投資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受理、審查和決定: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檔案之日起15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予以核准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核准的,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3.合夥企業

(1)需準備的材料: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

(四)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合夥協議;

(五)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對各合夥人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的須提交);

(八)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委託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委託書;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託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核對原件);

(九)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提交全體合夥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委託的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准的,或者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經營專案,須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需要提交合夥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

(十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2)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4.農民專業合作社

(1)需準備的材料: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並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六)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九)《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的須提交);

(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2)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5.有限責任公司

(1)需準備的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批准檔案。

(2)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二)受理:公司登記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申請檔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檔案、材料的,決定予以受理。

2、申請檔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記機關認為申請檔案、材料需要核實的,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以及時間。

3、申請檔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予以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檔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

4、申請檔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將申請檔案、材料退回申請人;屬於5日內告知的,收取申請檔案、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檔案、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檔案、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不屬於公司登記範疇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的事項,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公司登記機關對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檔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審查和決定:公司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1、對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2、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3、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並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檔案、材料原件;申請人到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檔案、材料原件的,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檔案、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

4、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檔案、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檔案、材料原件與公司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檔案、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檔案、材料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四)發照: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准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出具《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領取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創業優惠政策

1.稅收優惠

持人社部門核發《就業創業證》(註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內(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創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支援政策。

2.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大學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為10萬元。鼓勵金融機構參照貸款基礎利率,結合風險分擔情況,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在貸款基礎利率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以內的,由財政給予貼息。

3.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學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4.享受培訓補貼

對大學生創辦的小微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社會保險補貼。對大學生在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內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5.免費創業服務

有創業意願的大學生,可免費獲得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的創業指導服務,包括政策諮詢、資訊服務、專案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

6.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

高校畢業生可在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7.創新人才培養

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實施的系列“卓越計劃”、科教結合協同育人行動計劃等,同時享受跨學科專業開設的交叉課程、創新創業教育實驗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學科、跨專業交叉培養創新創業人才的新機制。

8.開設創新創業教育課程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實的各類專業課程和創新創業教育資源,以及面向全體學生開發開設的研究方法、學科前沿、創業基礎、就業創業指導等方面的必修課和選修課,享受各地區、各高校資源共享的慕課、視訊公開課等線上開放課程,和線上開放課程學習認證和學分認定制度

9.強化創新創業實踐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共享學校面向全體學生開放的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類實驗室、教學儀器裝置等科技創新資源和實驗教學平臺。參加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高職院校技能大賽,和各類科技創新、創意設計、創業計劃等專題競賽,以及高校學生成立的創新創業協會、創業俱樂部等社團,提升創新創業實踐能力。

10.改革教學制度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創業大學生創新創業學分累計與轉換制度,和學生開展創新實驗、發表論文、獲得專利和自主創業等情況折算為學分,將學生參與課題研究、專案實驗等活動認定為課堂學習的新探索。同時也享受為有意願有潛質的學生制定的創新創業能力培養計劃,創新創業檔案和成績單等系列客觀記錄並量化評價學生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情況的教學實踐活動。優先支援參與創業的學生轉入相關專業學習。

11.完善學籍管理規定

有自主創業意願的大學生,可享受高校實施的彈性學制,放寬學生修業年限,允許調整學業程序、保留學籍休學創新創業等管理規定。

12.大學生創業指導服務

自主創業大學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對自主創業學生實行的持續幫扶、全程指導、一站式服務。以及地方、高校兩級資訊服務平臺,為學生實時提供的國家政策、市場動向等資訊,和創業專案對接、智慧財產權交易等服務。可享受各地在充分發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相關培訓、指導服務等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