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自主創業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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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應屆畢業生自主創業優惠政策

(一)支援小微經濟,七大措施鼓勵高校畢業生創辦小微企業

1.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工商經營,按期納稅的,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2.對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3.高校畢業生開辦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提供的養育服務以及婚姻介紹,免徵營業稅。4.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2015年12月31日前,創辦的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5.2014年10月31日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6.高校畢業生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時,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7.2015年1月1日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領購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

(二)支援農業生產,六類優惠鼓勵高校畢業生創新農業經濟

1.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等勞務,免徵營業稅。2.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從事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遠洋捕撈等農、林、牧、漁服務業專案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3.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內陸養殖專案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4.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林區的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5.對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拖拉機、捕撈養殖漁船免徵車船稅。6.高校畢業生從事種植、養殖、飼養、捕撈等農林牧漁專案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給予人才稅收扶持,六項優惠鼓勵高校畢業生技術創新

1.高校畢業生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2.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3.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經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為合格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4.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5.高校畢業生轉讓著作權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6、高校畢業生取得的稿酬所得,予以減徵應納稅額的30%計算個人所得稅。

(四)大力幫扶企業發展,稅收助力解決高校生創業初期困難

1.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2.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該專用裝置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3.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所得,自專案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可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4.高校畢業生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5.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發生的財產損失,可抵扣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6.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7.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8.傷殘高校畢業生獨立從事個體經營的,免徵營業稅;對企業安置傷殘高校畢業生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9.對安置傷殘高校畢業生的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徵即退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的辦法,具體減徵限額按企業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徵,本月應繳增值稅、營業稅不足減徵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徵,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營業稅中退還。對單位按照第1點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10.高校畢業生創辦的企業,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11.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按期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經審批可延期三個月繳納,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此外,《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規定,支援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見習單位支出的見習補貼相關費用,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但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享受高校畢業生稅收優惠注意幾項規定

(一)人員認定

《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於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規定,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零就業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的規定,重點核查以下情況:一是創業人員及所創業領域是否屬於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扶持範圍;二是創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三是創業人員是否領取過《再就業優惠證》並申請享受過稅收扶持政策。核實後,對符合條件人員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可註冊登入教育部大學生創業服務網,提交《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申請表,由所在高校進行網上資訊稽核確認並出具相關證明,學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學生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資料庫對高校畢業生身份、學籍學歷、是否是應屆高校畢業生等資訊進行核實後,向高校畢業生髮放《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並在學籍學歷電子註冊資料庫中將其標註為“已領取《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高校畢業生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向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由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作為當年及後續年度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的管理憑證。

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離校後創業的,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創業地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稽核認定後,對符合條件人員相應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並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二)減免稅申請及稽核

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一是減免稅申請;二是《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三是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縣以上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0]84號檔案第一條規定條件稽核同意的,在年度減免稅限額內,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以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

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於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於年度減免稅限額的,以年度減免稅限額為限。

符合財稅[2010]84號檔案規定條件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向創業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減免稅時,按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5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1目規定報送有關材料,並提供本人為經營業主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及影印件。

縣級主管地稅機關按規定審批減免稅時,除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註明減免稅款所屬時間外,還要註明審批時間。符合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人員累計實際可享受稅收優惠期,以36個月為限。

(三)減免稅優惠期限

財稅[2010]84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三、落實高校畢業生稅收優惠政策細節

(一)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要符合條件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例1,應屆大學畢業生王五、趙六、鄭七均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其中,王五、趙六2013年分別創辦了一家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工業企業甲、乙公司;鄭七2013年創辦了一家家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丙公司.三個公司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均是30人、150萬元。甲、乙、丙公司2013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6萬元、9萬元和5萬元。那麼王五所創辦的甲公司符合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趙六所辦的乙公司由於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的6萬元(不含6萬元),只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不能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而鄭七所辦企業其從事的是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該公司不得享受減按20%的低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更不得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三個公司2013年應繳企業所得稅分別為:甲公司6000(60000×50%×20%)元;乙公司18000(90000×20%)元;丙公司12500(50000×25%)元。

(二)從事個體經營每戶每年免稅8000元為限

財稅[2010]84號檔案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同時該檔案規定,所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

例2,應屆大學畢業生張三、李四均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並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兩人今年分別開設了一家個體餐飲和個體科技諮詢服務公司。假設,張三2013年應繳相關稅款共10500元,其中營業稅為7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為490元、教育費附加為210元、個人所得稅為2800元;李四2013年應繳相關稅款共7500元,其中營業稅為50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為350元、教育費附加為150元、個人所得稅為2000元。那麼,張三應繳稅款共10500元,超過了扣除限額8000元,根據財稅[2010]84號檔案的規定,張三在依次扣繳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等計8000元后,尚需補繳個人所得稅2500元;李某應繳稅款共7500元,小於扣除限額8000元,則李某2013年只能減免應繳稅額7500元。

(三)吸納失業高校生就業每年最高免稅額

財稅[2010]84號檔案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群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下同)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准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註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上述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