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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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日,新《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辦法》)正式實施。快來隨本站小編一起閱讀了解吧。

2016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解讀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

新《辦法》的修改背景和目的

上海市於2003年制定原《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2008年《勞動合同法》出臺後,原《辦法》的一部分規定已經不能適用。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將與國家明確規定的不一致的部分進行調整,二是對原《辦法》執行中的模糊地帶進行明確,三是依據國家及地方關於規範性檔案制定的有關規定對原《辦法》進行有效期的續延。

“工資”概念

新《辦法》第二條,明確了工資的概念,“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 此外,刪除了原《辦法》中“(工資)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貨幣收入”的表述,對“工資”與“工資總額”進行了概念上的區分。此外《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2009年《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對工資的理解均有不同。從新辦法規定來看,交通費補貼、通訊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均屬於工資。新辦法第二條未對特殊情況下的工資進行規定。

工資支付形式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部分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月工資5000元,但約定好每個月必須用發票報銷2000元,本質上系以實物發放工資,屬違法行為。

工資支付方式及注意事項

企業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應當按時將工資劃入勞動者本人帳戶;企業直接發放工資的,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辦理簽收手續。此外,企業應當注意書面記載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專案、時間、本人姓名等,按有關規定儲存備查,並向勞動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所繳社保公積金等明細。

工資支付時間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不論通過銀行還是現金方法,不得推遲發放。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週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企業也應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時的工資結算

新《辦法》除確認“企業與勞動者終止或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與勞動者辦妥手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同時增加“對特殊情況雙方有約定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約定”。後者主要針對實踐中,企業規定銷售人員的部分工資收入需在貨款到賬後支付,而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貨款未到賬,則允許雙方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進行相應的工資支付約定。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內參加社會活動的工資支付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企業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方式

其一,關於加班工資與假期工資計算基數的不同理解,雖然原《辦法》第九條僅對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進行了規定,但在第十四條中也明確了加班加點工資基數按照第九條的原則確定,因此原《辦法》中,加班工資與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系一致,但針對實踐中的不同做法,本次新《辦法》做了統一規定。

其二,關於計算基數的性質,明確了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系“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並剔除了“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其三,關於計算基數的確定,新《辦法》首先倡導企業對月工資進行明確約定,並增加規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即按照實際履行過程中工資數額和專案確認;勞動合同未明確約定月工資,但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即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此外,如企業將崗位相對應的工資約定較低,但將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等約定較高,則存在故意降低加班及假期工資基數的嫌疑,如裁審部門確認該事實,法律上應認定無效;如企業在勞動合同等中明確約定了季度獎、半年獎等的數額,則應計入上述計算基數;如僅約定月工資未約定或規定工資構成,應將月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支付工資時的相應規定

新《辦法》明確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時的工資支付安排,此時企業除與工會協商一致外,也可以與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延期並在一個月內支付工資,並應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告知全體勞動者。新《辦法》刪除了此類情況下企業向主管部門的報備義務。

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支付

新《辦法》根據《勞動合同法》進行了修正,明確“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企業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停工停產期間的工資支付

新《辦法》對此未做修改,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可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計件工資制勞動者的加班費支付

關於計件工資制的加班費支付,本次修訂明確了兩個條件,一為“企業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二為“企業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繼續安排工作”的,此時應當根據額外工作時間加班費的計算標準相應調整計件單價。此外,本次修訂明確“計件定額應通過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式合理制定”。

部分公民休假節日的工資支付

本次修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了在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休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企業組織的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勞動者,企業應支付工資,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休息日,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休息日加班的相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方式

本次修訂明確了在計算加班、病假、事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時,日工資均按月工資除以每月平均計薪天數21.75天計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計算。

因疑似傳染病被隔離的工資支付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新《辦法》明確了“在採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確診為病人的,則按病假處理。

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降低工資時的工資支付

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企業降低其工資的,降低後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即遇勞動者遲到、早退、擅自離崗等,企業可以依法扣減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勞動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

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觀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企業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者遇企業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時的救濟方式

對此,新《辦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明確“企業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以及安排勞動者加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規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還應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賠償

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企業依法要其賠償,並需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剩餘工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且裁審部門撤銷企業原決定時的損害賠償

企業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撤消企業原決定,並且雙方恢復勞動關係的,企業應當支付勞動者在調解、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其標準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乘以停發月數。雙方都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觀點彙總

新舊《辦法》對比

1. 關於工資構成。新《辦法》第二條特別強調了津貼、補貼屬於工資構成的一部分,像高溫費、交通補貼等津貼、補貼明確是納入工資的組成部分,將會被計入社保繳納基數中。

2. 關於員工離職的工資支付。新《辦法》中九條也做出規定,同時對特殊情況下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予以認可。

3. 新《辦法》第十五條新增在採取公共衛生預防控制措施時,勞動者疑似患傳染病或者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經隔離觀察後排除的,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

4. 新《辦法》第十六條提出,在勞動者被處以刑事處罰時,如勞動者繼續在原企業工作則應正常支付勞動者工資。

5. 此外,新《辦法》還強調了對於計件定額確定和工資集體協商的“兩項”民主程式;刪除了工資延期支付需要備案的程式;刪除對勞動者工資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不足部分支付25%補償金但增加了企業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以及安排勞動者加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經勞動監察處理逾期不支付的需支付50%至100%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