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的公司在經營中可能會賺取一定的收入,但有的公司也可能會一直虧錢,最後只能是走向破產清算。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法人如何阻止解散公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法人如何阻止解散公司,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法人如何阻止解散公司
法人可以通過召開股東或股東代表大會,決議是否登出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解散的效果
解散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英國實行“先算後散”體制,解散即意味著公司法人人格的終止,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美國、日本和歐洲大陸國家亦然,這種解散並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式的發生。只有清算完成後,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滅。
1、進入清算程式
除因合併、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進行清算。通過清算,結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關係,分配剩餘財產,從而最終消滅其法人資格。
2、公司仍存續,但應停止積極營業活動
在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積極的經營活動,即其活動限於與清算有關事務。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復
我國未作規定。日本准予自願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結束前經股東大會決議而恢復。德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