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資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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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公司拖欠工資如何解決?

一、辭職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採取的維權措施有:

1、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申請仲裁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注意事項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案例分析】

某職工到市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所在單位拖欠其2002年11月至2003年2月共4個月的工資,多次找公司經理討要工資,經理答覆說單位屬旅遊行業,因近段時間是旅遊淡季,所以沒有錢發工資,等旅遊旺季到來之後,再發工資。接到投訴後,我們立案進行了調查。經查,該企業拖欠6名職工4個月工資共計1.4萬元,職工反映情況屬實,勞動監察大隊責令該單位向6名職工支付了所欠工資和相應的補償金。

【評析】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其中第(一)項為“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項對“無故拖欠”作了明確解釋,“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⑴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⑵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魯勞發[1995]182號)第一項對上述第⑵種情況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最長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即“延期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本案中,公司經理以旅遊淡季為由拖欠職工工資,即便企業在旅遊淡季生產經營困難,但拖欠工資時間已達4個月,顯然違反了上述規定。

勞動監察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該企業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單位支付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給予相應的補償,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了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是合法、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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