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的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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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的申請報告怎麼寫呢?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拖欠工資的申請報告,歡迎大家借鑑。

拖欠工資的申請報告

拖欠工資的申請報告一

XXXX勞動仲裁委:

申訴人:XX,男,住XX市XX區XX路XXX號;

被訴人: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X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由:

申訴人是2009年10月26日被XXX有限責任公司錄用為員工(經雙方協商約定試用期間工資為3000元,2010年1月轉正後工資為3500元,),但工資一直不按時發放,2010年8月底公司領導通知申訴人在家休息(因公司經濟效益不太好),公司會及時將欠的工資發放給申訴人,並隨時等公司通知上班,在休息期間,公司也沒有發最低生活保障費和繳納養老保險等,可至今拖欠的工資也沒有發放,工資一託再託,也沒有通知申訴人去上班,對此,申訴人於2011年XX月XX日提出了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46、47條等相關條款的規定:現申請XXXX有限責任公司給予申訴人以下工資補發和經濟補償:

一、補發拖欠20XX年1X月至20XX年7月底的工資和200XX年XX月份欠XX00元的工資,共計:XXX0元(其中2XXX年是XX000元、2010年1月至7月是XXX元);

二、經濟補償金XX元;

三、養老保險金是:XX元(20XX年度是XX月至1XX月是XXX.5元、XX年X月至X月是XXX.5元)。

以上共計:XXX元。

  申請人:XXX

  二0XX年XX月XX日

拖欠工資的申請報告二

申請人: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號,身份證號碼:4305211978020XX。

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銀(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長沙XX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經濟技術開發區XX號,電話:0731-8408XXXX

聯絡人:劉XX 聯絡電話:1370731XXXX

法定代表人:羅XX 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0234元(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止)。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3200 元。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共計9826元。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的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申請人應聘進入被申請人質檢部擔任質檢員一職,雙方約定基本工資為1600元。進入公司後,申請人即要求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的負責人讓申請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時間再籤為由推脫,之後申請人多次要求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請人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不僅安排申請人從事本職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至今未給申請人辦理任何社會保險,20XX年2月,申請人因其親屬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後事,便向被申請人請假一個月,但假期結束,申請人回去繼續上班時,卻被告知工作崗位已滿,並拒絕為申請人安排其他崗位,此後,被申請人始終未給予正面答覆,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變相辭退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予支援!

此致

  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張XX

  二0XX年三月十九日

拖欠工資的法律後果

法條連結: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_______《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風險影響:

1.勞動者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應對策略:

1.及時發放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工資的日期一旦確定後,剛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工資的,則按拖欠工資處理。

2.不要剋扣工資

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不要隨意“剋扣工資”。

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一樣,同樣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同樣會面臨上述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和“支付賠償金”的風險。

所謂“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除了以下幾種情況之外,扣減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都是屬於違法行為:

1.職工因個人主觀原因沒有完成生產任務,關非身體問題等所致,單位可扣減其工資,扣後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職工違反勞動紀律並造成單位損失時,單位每月扣減工資比例必須小於該職工月工資的20%。

3.職工請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資計算。

4.職工請病假,按照病假工資發放,可以扣減其績效或生產性獎勵等。

此外,用人單位依法從職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的費用,包括勞動者本人工資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勞動者負擔的撫養費、贍養費等,不屬於剋扣工資。

3.以貸幣形式發放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發放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貸幣支付。

4.工資支付日期儘量寬鬆

為避免拖欠工資行為的發生,工資支付日期的約定要儘量寬鬆,以給企業充足的時間計算工資、籌集資金。尤其是實行計件工資、效益工資的,更是需要留給財務人員計算工資的時間。為避免一些特殊情況,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確認如因財務結算或銀行轉帳等延緩不屬於拖欠工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