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才智咖 人氣:4.13K

拖欠工資是勞動者經常遇到的問題,但你是否知道,拖欠工資究竟多久才算拖欠?拖欠多久才算違法?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應如何維權,勞動者能得到哪些賠償?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

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法律解答】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週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剋扣。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第7日;

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一個月;

工資支付週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6個月。

用人單位如果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5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用人單位存在“無故拖欠”行為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賠償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無故拖欠】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第四條指出,《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用人單位存在“無故拖欠”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剋扣勞動者工資,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法規】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週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剋扣。

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一條 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工資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一個月;工資支付週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的六個月。

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因生產經營困難,需延長五日以上的,應當徵得本單位工會或者員工本人書面同意,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