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拖欠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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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包工頭拖欠工資怎麼辦

老宋經老鄉介紹結識王,王某稱其承包了一幢樓的粉刷工程,急需一批人。老宋就從老家召集了幾十個人,到該工地上做活。王某每個月只發給大家一點生活費,並說到年底再結算工資。到了年底,老宋等人找王某索要工資,發現王某已經不知去向。無奈,老宋等人只好找公司專案部索要工資,專案負責人卻說,王某沒付工資給大家,不關公司的事情。

【解析】: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指經依法設立的社會經濟組織,能夠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使用勞動力並給付勞動報酬的組織,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客觀情況的變化,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又將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納入用人單位範圍。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對照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個人與個人之間不可能建立勞動關係。包工頭繫個人,顯然與農民工之間不可能建立勞動關係,那麼究竟誰與農民工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建築施工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建築領域工程專案部、專案經理、施工作業班組、包工頭等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不能作為用人主體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個人即包工頭後,由包工頭自行招用農民工,但真正與該部分農民工建立勞動關係的卻是建築施工企業。因此,即使包工頭跑了,建築施工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發放工資給農民工。

【支招】:

農民工因包工頭逃跑拿不到辛苦一年所賺的血汗錢,無錢回家。碰到前述情況的農民工,應當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注意保留、收集證據。大家都知道“口說無憑”,包工頭跑了,要發包方支付工資,首先得要證明自己在工地上幹過活,幹過幾天活,拖欠的工資是多少。我國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勞動者向發包方主張工資,必須證明自己的勞動者身份如考勤卡、工資單等,還可提供工作證、標有施工單位名字的工作服或安全帽用以證明自己在該工地上幹活的事實。總而言之,農民工要做個有心之人,注意保留、收集相應證據,以防在仲裁或訴訟中因證據不足,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向建築施工企業主張工資。法律規定建築施工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並且建築施工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倘若建築施工企業違反前述規定,將農民工工資發放給包工頭後,包工頭就攜款逃跑,建築施工企業就拖欠的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正如古語云“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因此,農民工首先要做的`是到建設部門瞭解建築施工企業,然後找建築施工企業主張工資。即便是包工頭掛靠施工的,也應有被掛靠的建築施工企業承擔。

找業主即發包方主張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建築施工承包方形形色色,雖大部分都是由建築施工企業承包,但也有小部分是由個人承包,一旦個人即包工頭因某些事項結束工程不幹了,農民工就有可能拿不到工資,可以找業主即發包方,根據法律規定,業主應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但必須注意的是,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為此,農民工必須把握時機,若等到包工頭人去樓空再去找業主的話,恐怕黃花菜也都涼了。

尋求相關政府部門幫助。法律賦予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並有權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當農民工遇到包工頭拖欠工資時,可以尋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幫助,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督促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