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農民工工資拖欠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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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 ,建設工程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中,有80%以上涉及工程違法分包或掛靠,“分包”、“轉包”及個人掛靠成為建設工程領域普遍存在的現象。下面小編為你精選整理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16農民工工資拖欠怎麼辦

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已經成為社會極為關注的問題,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作為審判機關,法院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特別是討薪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由於目前我國關於農民工的保障機制不夠健全,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導致法院在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遇到諸多困難和困惑,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民工的維權。

 一、因用工主體複雜,致被告主體資格確定難

近年來 ,建設工程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中,有80%以上涉及工程違法分包或掛靠,“分包”、“轉包”及個人掛靠成為建設工程領域普遍存在的現象。由於承包人將建設工程違法層層轉包、分包或掛靠,使得勞動關係趨於複雜化,農民工一旦討要工資,各級承包人紛紛拿出轉(承)包合同來,相互推諉扯皮,誰也不願意承擔責任。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很多有資質的建築承包企業把工程全部或部分轉包給所謂的“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又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包工頭來做。二是有的專門實行勞務分包,讓包工頭自己去找工人,致使大量不符合《勞動法》和《建築法》規定,不具資質的用工主體進入了建設工程市場。三是有的是個人借用其他單位資質,實際承建純屬個人行為。四是有的承包主體在工程施工期間有住所地、管理人員,但工程完工後,管理人員離開施工地,組織機構撤離。甚至有的施工單位在施工結束後,通過有關部門在較短時間內將原單位登出或撤併後,在異地成立新公司,致使農民工自己都搞不清到底是在為哪個“老闆”打工,甚至農民工根本搞不清其中轉包、分包情況。五是施工單位在用工時很少簽訂書面用工協議。部分即使簽訂了協議,很多出現蓋章、簽字等手續不全,更嚴重的是用工主體弄虛作假,在協議中籤的單位名稱到工商部門根本就查不到。以上種種原因,作為勞動者的農民工分不清責任主體,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更要花費大量精力來查詢、確定用工主體,確定被告的主體資格,有時一個案件就要追加、變更訴訟主體多次。

二、因用工手續不完善,致使農民工舉證難

首先,多數農民工法律意識薄弱。勞動爭議訴訟中,很多原告因在勞務報酬等方面缺乏相關書面協議或勞務合同,對勞動報酬的給付標準、給付方式、期限、量化標準等缺乏相關書面依據,在主張權利時很被動。其次,農民工的勞動工時主要由承包方記工為主,由承包方或僱主計算工程量、製作持有結算書,勞動者本人在整個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處於被動和弱勢地位。第三,法院查證難。部分農民工當事人的訴訟中僅有主張而無相關證據,也不能提供相關線索,雙方各持已見,法院無法及時查清事實;有的經較長時間自行索要或經多個部門處理無效後才起訴,歷時較長,證據滅失,證人難尋,證言失真,使法院查證更加困難。

三、因用工單位有意躲避 ,致使該類案件調解難、快速結案難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大多是經濟實力較弱的小企業、個體戶以及沒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小作坊及加工場所,主要集中於勞動密集型行業,這些企業規模小,實力較弱,技術水平低,抵禦風險能力弱,破產倒閉的風險較大。一旦遭遇經營困難且拖欠工人大量工資的情況下,一些小企業老闆有意 躲避 ,致使法院無法直接送達,給農民工討薪帶來很大麻煩。

四、群體性事件化解難

由於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往往涉案人員較多,一旦處理不當,極易引起農民工群體上門討薪、群體上訪鬧事,甚至採取極端方式來達到目的,從而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一旦造成群體性信訪事件,在化解過程中難度非常大,很多情況下需要政府出錢清理欠薪後,才能使事件得以妥善解決。

五、針對以上問題,臺前縣法院建議:

一是應建立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長效機制。要在開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集中辦理月”活動的基礎上,建立長效解決機制,開通農民工討薪“直通車”,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做到快立、快審、快結,儘量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環節,減少農民工當事人的訴累。在受理案件時,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應作出減、緩、免訴訟費的決定,受理案件後儘量縮短審理時間,判決時應當將農民工訴訟的誤工費、律師費、旅差費、證人出庭費用等損失列入賠償範圍,全力挽回農民工兄弟的損失。

二是應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要進一步加大對《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教育用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並讓農民工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到“勞動合同”既是建立正常勞動關係的憑證,又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依據,強化其證據觀念 。

三是應建立相關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加強與相關部門間的溝通協作。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是目前困擾社會的一大難題,僅僅依靠法院的力量難以解決,需要勞動保障部門、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單位及社會各界的密切配合與協作,才能從源頭上和根本上解決好這一社會難題。勞動監察部門應加大監察力度,加強對拖欠工資者加重處罰力度,保證我國法律規定的各項權利尤其是農民工作為勞動者所享有的勞動權利得到全面落實。

四是應儘快制訂相關的法律、法規, 增設用工單位 或個人民事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應以拖欠工資的倍比進行計算,像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中倍比罰則一樣,要通過沉重的代價來約束用工方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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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屬於違法行為,企業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外,還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那麼企業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呢?

一、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二、拖欠工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 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