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積分入戶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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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是指將某個人或某個家庭的戶口上在另外一個家庭的戶口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東莞市積分入戶辦理指南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東莞市積分入戶辦理指南

申請物件

(一)基本條件。申請入戶我市,須同時符合以下五項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經商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2、無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超生的,必須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滿5年,且夫妻雙方接受處理完畢;其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夫妻雙方必須接受處理完畢。

3、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

4、在廣東省內參加社會保險。

5、持我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

(二)積分條件。

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建立積分指標體系,對申請人申請入戶的條件進行量化評分,當申請人累計積分達到規定分值100分時,經公示無異議的,獲得入戶資格。

所需資料

申請人申請時,應一次性提交所需資料(屬本人持有證件證明的收取影印件核驗原件,屬專為本次申報出具的證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隨遷人員的,應在申請時一併提出。

(一)基本資料。申請人提出積分制入戶申請時,應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資料:

1、申請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申請人及隨遷人員的戶口簿。

2、申請人本人有效《廣東省居住證》。

3、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4、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無刑事犯罪記錄的宣告(現場填報)。

5、在莞就業、經商證明材料。(1)就業的,提供以下任一種材料:勞動合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單位證明;(2)以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3)經商的,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4)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通過核查其在莞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情況作為在莞從業的依據。

6、目前在我市參加社保的,提供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目前在省內其他城市參加社保的,提供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證明。

(二)積分材料。申請人應按照《東莞市積分制人才入戶計分標準》,提供相應積分項的證明資料,不能提供有效證明資料的不得通過稽核或加分。

辦理流程

申請積分制入戶的,按照“一口受理、並聯稽核”的`要求,由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部門負責受理,相關職能部門和機構負責稽核、評分。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有自有房產的(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自有房產),可向自有產權居所所在鎮街的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無自有房產的,可向工作單位所在鎮街的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申請方式有兩種:一是直接到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受理視窗申請;二是登入東莞市人力資源政務網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成功後,須到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確認報名。申請人提交申請資料後,視窗工作人員應將申請人基本資訊錄入積分制資訊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現場列印受理回執,同時對申請人提交的各類紙質資料歸檔處理。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應於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移交相應職能部門或機構稽核。

(二)資料初審。在收到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移交的資料後,初審職能部門和機構將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並登入積分制資訊管理系統對審查資料所涉及的指標內容進行評分。申請人可登陸東莞市人力資源政務網查詢稽核進度。

(三)資料複審。資料初審完成後,各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於當天確定入戶候選人員名單(積分達到100),並提交轄區衛生和計生部門、公安部門核查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是否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核查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查詢公示。申請人可在提交申請資料10個工作日之後,登陸東莞市人力資源政務網查詢複審結果和最終積分。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根據申請人資料稽核情況,將符合入戶基本條件且積分達到100分的申請人列為入戶候選人員,在東莞市人力資源政務網動態實時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受理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於當天發放《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加蓋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公章有效。

(五)複核核查。申請人對入戶資格稽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受理部門告知稽核結果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申請複核;受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將複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檔案啟用。對於未獲得入戶資格的申請人,納入積分制檔案管理。積分情況如有調整並達到入戶規定分數的,可向鎮街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重新提出入戶申請,補交相關證明材料,啟用積分管理檔案,避免反覆提交資料的現象出現。

戶口遷移

(一)申請入戶。申請人可在6個月內,持《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和入戶材料到擬入戶地公安分局戶政辦證視窗(莞城、虎門公安分局轄下派出所)填寫《東莞市入戶人員資訊表》和《入戶申請審批表》,辦理入戶手續,逾期未辦理入戶手續的,視為放棄入戶資格。

(二)入戶資料。申請人辦理入戶手續時,除提交《東莞市人才入戶卡》外,還需根據自身實際按如下情況提交相應證件、證明材料:

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廣東省居住證》。

2、婚育證明材料:申請人已婚、再婚的提供結婚證;申請人喪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或戶口登出證明材料。

3、隨遷人員相關材料:隨遷人員居民身份證(未滿16週歲可不用提供)、戶口簿、《廣東省居住證》(未滿16週歲可不用提供),隨遷子女且戶口簿不能直接反映該子女與父母雙方親子關係的提供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隨遷子女屬收養的,以《收養登記證》代替《出生醫學證明》。申請人屬離婚或再婚,隨遷與前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或屬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子女撫養歸屬法律文書。

4、選擇入戶地的依據材料:(1)遷入本人名下自有房產的,提供《房地產權證》(未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則須提供有效期內的《房屋登記資訊查詢結果》);(2)遷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親屬自有房產的,除提供《房地產權證》(未辦理《房地產權證》的則須提供有效期內的《房屋登記資訊查詢結果)外,還需提供申請人與房產所有人的關係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收養證、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關係證明等);(3)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的,提供單位戶口簿扉頁影印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蓋企業公章);(4)遷入鎮街新型社群集體戶,免交本項依據材料。

入戶辦理

公安部門自受理戶籍遷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人口資訊、戶籍資料稽核,並通知申請人領取戶口準遷證明。屬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的,公安部門自受理戶籍遷入申請之日起1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人口資訊、戶籍資料稽核,經遷出地公安機關遷出核准操作後,通知申請人到遷入地辦理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