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主動辭職的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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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一般指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青島主動辭職的可以領取失業金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青島主動辭職的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主動辭職的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主動辭職不能申領失業金。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①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我市失業人員。

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我市失業人員(自2019年12月起,由其失業前最後參保地經辦機構發放,期限不超過12個月)。

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辦理失業登記的我市失業人員。

④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因超過60日申領期限而未領取的我市失業人員。

領取期限

1、累計繳滿1年,享受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滿2年,享受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滿3年,享受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滿4年,享受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滿5年不滿10年,享受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6、累計繳滿10年以上,享受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