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獨生子女補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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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應具有專向性:專向性補貼是指政府有選擇或有差別地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補貼。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中山獨生子女補貼指南,僅供參考,希望幫助到大家!

中山獨生子女補貼指南

中山獨生子女補貼指南

符合條件可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本市農信社存摺、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判決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及其它相關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張,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領取並填寫一式三份的《中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表》申請。諮詢電話:0760—12345

中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鼓勵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根據《中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獎勵物件為本市戶籍城鎮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獨生子女父母。

2008年12月31日前已經按照以往政策享受過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退休獎勵加發5%退休金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補助待遇的人員,不再享受獎勵和補助,尚未享受前述相關待遇的,按《中山市妥善解決城鎮居民計劃生育獎勵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執行。

獨生子女傷、病殘或死亡的、不適用本細則,按《中山市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方案》(中計育發字[200936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以下簡稱“獎勵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發放。

獎勵金不計入獎勵物件的家庭收入,不影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條 經公開招標確定的中山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作為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指定代發單位。

第五條獎勵金財政分擔辦法,除火炬開發區、五桂山街道辦事處由鎮(區)財政全額負擔外,其餘鎮(區)由市、鎮(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市、鎮(區)兩級財政部門應將獎勵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獎勵物件戶籍從市外遷入我市的,自戶籍遷入之月起,按我市的規定發放獎勵金,但在原戶籍地已享受過一次性獎勵或補助的除外。

第七條 在享受獎勵金期間,獎勵物件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或終止其獎勵待遇:

(一)有再生育、收養子女等造成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情形的;

(二)戶口遷到市外或轉為非城鎮居民的;

(三)獎勵物件死亡的;

(四)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改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的。

第八條 獎勵金的申請

凡本人認為符合條件的',可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本市農信社存摺、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判決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及其它相關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張,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領取並填寫一式三份的《中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及《宣告書》。

第九條 獎勵物件資格的確認

1、初審。村(社群)計生辦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被退件的申請人可向市人口計生局申請複查;對符合條件的,加具意見並彙總填寫《中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物件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後,與申請材料一併報送鎮(區)計生辦。

2、稽核。鎮(區)計生辦在收到村(社群)計生辦的初審物件名單和申請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稽核並具意見,於每月5日前將稽核後符合條件的《申請表》和《登記表》報市人口計生局對不待合條件或申請材料不全的,向申請人說明原因,被退件的申請人可向市人口計生局申請複查。鎮(區)計生辦在稽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到當地公安、民政等部門核實情況。

3、確認。市人口計生局每月20日前對鎮(區)計生辦已稽核的獎勵物件名單進行一次確認,確認工作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經稽核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鎮(區)計生辦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對符合條件的獎勵物件進行確認審批。將確認名單的《申請表》、《登記表》及相關資料返還給鎮(區)計生辦存檔。

4、公示。村(社群)計生辦把獎勵物件名單報送至鎮(區)計生辦的同時,應在本村(社群)張榜公佈5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社群)計生辦應報鎮(區)計生辦及市人口計生局,並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後重新公佈。對經查證確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由鎮(區)計生辦報請市人口計生局取消獎勵資格。

5、 告知。鎮(區)計生辦對經市人口計生局確認的獎勵物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獲得獎勵的物件本人。

6、 彙總。市人口計生局彙總各鎮(區)的獎勵物件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於每月25日前報市財政局。

7、 經費下撥。市財政局在收到市人口計生局報來的彙總報表後,於每月30日前將市級負責的經費下拔到各鎮(區)的財政專戶中,由各鎮(區)統籌發放。

8、支付。各鎮(區)財政機構在收到市下拔的經費後,於次月5日前將市財政局下找及本級財政應負的經費一併劃拔到委託發放的金融機構賬戶中,並把應發放的物件名單和金額等名細表報至委託發放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收到該款項後於次月10日前將有關的獎勵金劃按到個人帳戶中,並把劃撥後的清單送回給當地計生辦和財政所。

第十條獎勵金的補發獎勵物件在2009年1月1日至本實施細則施行前應享受的獎勵金,在本實施細則實施後一次性補發,申請物件死亡的,補發從2009年1月1日起至死亡之日止的獎勵金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他繼承人代為申領,並補充提交有關身份關係證明。

對於在2009年1月1日後退休已領取一次性獎勵的物件,須將已領取的獎勵金額折抵完每月發放的獎勵金額後,才可領取每月獎勵金;物件如不提出每月獎勵金申請,視作自願選擇一次性獎勵,放棄每月獎勵。

第十一條 獎勵物件的變更

獎勵物件因遷出、遷入、死亡、取消資格等變動的,村(社群)計生辦應填寫好《中山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物件交更情泥登記表》(以下簡稱《交更登記表》)並報鎮(區)計生辦。鎮(區)計生辦於每月5日前將《交更登記表》及相關資料,上報市人口計生局。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口計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