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債務問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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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不僅有雙方共同的財產,還會因為買房買車等事情存在著共同的債務,若夫妻離婚不僅要對財產進行一個分割,債務同樣也需要分割。因此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處理債務的問題,那麼離婚後債務問題怎麼解決?以下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離婚後債務問題如何處理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後債務問題如何處理

一、離婚後債務問題怎麼解決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在非債務的夫妻一方在對外承擔了配偶的債務後,如果屬於以下情況的,可以在已經離婚後要求配偶歸還,即夫妻雙方內部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1、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

對於這種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對於第三人,除非是知道對方知道夫妻雙方該協議的約定,否則,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

2、夫妻一方獨自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4)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即使夫妻離婚後對債務的償還有約定比例,但是對債權人而言,他有權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歸還債務。

2、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

(1)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該夫妻的婚後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於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3)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並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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