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共享單車的利與弊500字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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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作為企業自身的資源,是需要善加管理的。縱然是以網際網路和大資料為標榜的企業,其技術與手段也是讓管理服務更加完善,否則要在所謂的公共便利中謀求自身的價值與利益,便是一種滑稽的幻想。下面小編整理的最新共享單車的利與弊500字論文,歡迎閱讀。

最新共享單車的利與弊500字論文

最新共享單車的利與弊500字論文【一】

近兩年來,共享單車發展迅速,作為一種創新的出行模式,極大的方便了廣大市民,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卻出現了這些不好問題,也需要我們的城市管理者發揮好管理才能和智慧,減少負面影響,真正做到最後一公里的這篇文章。

根本上說,共享單車在小長假期間“擠爆”公園和車站,跟以往有的景區適逢假期遊客爆棚,小轎車擁堵不堪,如出一轍。只不過,過往是紛至沓來的遊客所開的小轎車,將公園、景區外的公共道路堵了個嚴嚴實實,而現在則是市民逛公園用共享單車“擠爆”了公園內的道路,出遊高峰期間導致某個區域擁堵的交通工具不同罷了。這也說明上千輛共享單車將公交車站圍住也就和以往的停車成車滿為患,與車位難求形成了緊密的照應,本來解決“最後一公里”接駁的共享單車,卻將市民擋在了公交車站的“最後一公里”之外。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我覺得有以下幾方面,第一,單車使用者沒有做好文明騎行,文明停放,不能夠按照租用規範和城市停放要求,進行規範停放。第二,相關投放企業也沒有很好的`針對投放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協調解決。使得共享單車,有投放沒管理。第三,政府沒有能夠及時對共享單車出臺相應的制度規範,也沒有結合城市特點,滿足共享單車的運營環境。

要想讓共享單車,在城市中健康成長,不再給城市環境和人心添堵,需要從以下幾點著手解決,首先,個人要樹立起文明使用的意識,規範騎行,規範停放。其次,各共享單車公司有必要組織行業協會,與政府協商。協調資源,通過資料共享互聯,技術資金投入,針對亂停亂髮的使用者在使用許可權和收費上做到區分,從運營手段上解決問題。最後,政府應該做好調研,出臺配套的制度和加強硬體設施建設,藉助還企業社會的力量,改善市民出行條件。

最新共享單車的利與弊500字論文【二】

共享經濟推動著各種共享專案,當今最火的無疑是共享單車,看看滿大街那赤、橙、黃、綠、青、藍紫的小單車就知道,彩虹單車裝點的城市的風景,也被譽為網際網路的又一個風口。僅僅一年的時間覆蓋全國幾百個城市,投放單車過億。

共享單車規模驚人

大家都知道使用共享單車,首先得用手機註冊,交一定的押金,才能夠通過掃描車身上的二維碼開鎖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規定明確: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也就是說,12週歲以下的國小生是不能騎車的。可是大街上國小生騎共享單車的比比皆是,那麼他們是如何能夠解開單車的密碼鎖的呢?

萬能的國小生,不僅僅能坑你到青銅,還可以不借助二維碼不借助手機紛紛中破解密碼,坑死單車公司沒商量,那麼是怎麼做到的呢?

OFO的單車鎖

像這種小黃車,可以說是市面上見得最多的,這種鎖是很普通的機械密碼鎖,密碼基本上是固定的,也就是說一次知道密碼,以後這輛車可以用同一個密碼開啟,我們的國小生們發現這種機械鎖,使用時間稍微長點,車鎖上就會留下不均勻的痕跡,國小生們不需要手機就可以根據這些痕跡破解密碼,知道密碼後,國小生還會想辦法把單車藏在不容易被人發現的角落,以後這輛車就屬於他的了。

更有甚者,把單車二維碼直接塗抹,甚至刮花,讓這一臺單車徹底屬於自己,對於這種坑人的行為,我想可能就不一定是國小生乾的出來的了。

總之,共享單車給人們帶來了方便,也承載和綠色出行低碳生活的光環,不要讓這道美麗的風景線成為檢驗一個人素質的槓桿。

最新共享單車的利與弊500字論文【三】

如今在城市大熱的共享單車,遭遇人為破壞的案例越來越多。近日,在廣東廣州市海珠區康樂湧,記者就目睹了環衛工人從湧裡打撈9輛共享單車,其中有摩拜、小藍、ofo、小鳴。這些車,跟它的其他同伴們,不知何時被人沉河。

在北京、上海等地,共享單車遭遇“人為的傷害”屢見不鮮。作為一種網際網路經濟,共享單車有助於建設一個低成本、高效率的社會。共享單車不僅倡導了一種健康、環保的生活方式,也便利了老百姓的出行,降低了公眾的出行成本。惠民、利民的共享單車,卻成為一些人的“眼中釘,肉中刺”,欲除之而後快。

12月6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法院對閔行區首起摩拜單車失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韓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據法院介紹,中年男子韓某現年50多歲,他從江蘇揚州農村來上海打工。經過多日觀察,韓某發現自己租住房屋小區的門口,有一輛摩拜單車多日無人問津,遂於2016年9月14日夜裡11點多,將該單車搬回自己的住處。

四天後,該單車所屬公司員工通過裝在摩拜單車上的定位裝置進行精確定位,並按照定位的地址找到了韓某家,大門緊閉,該公司員工選擇報警。

到案後,韓某表示,他認為涉案單車外觀大氣,顏色美觀,比較高大上,便動了將該單車據為己有的念頭。他不知道的是涉案單車價值1800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韓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但其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做出瞭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