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的語言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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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作好調解工作對於迅速徹底化解矛盾,節約當事人訴訟和法院司法資源,促進和諧穩定有著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調解工作是通過法官與當事人之間通過溝通進行的,這就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語言的用語言抓住當事人的,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拉進與當事人的距離,從而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共識。

調解的語言藝術

  一、法官的語言在調解中的重要作用

  “言為心聲”,語言常常是一個人整體素質和修養的外在表現。語言的表達既可以充分展現一名法官的知識、閱歷和修養又可以展示法官成熟的職業魅力。莊重、嚴謹、熱情、幽默的言語,能夠使當事人產生尊敬和信賴,拉近與當事人心理距離的作用。特別是法官在主持調解過程中,語言運用得好,不僅可以讓雙方當事人產生好感,更主要的是有助於案件的順利調解。可見,法官的語言表達要有一定的藝術性,使當事人容易和願意接受償的觀點和建議,從而達到案件最佳的調解效果。那麼法官在調解中應當掌握哪些語言藝術呢?

  二、法官在調解中應當掌握的語言原則

一是法官的語言要體現出對當事人的尊重。第一,要掌握好談話的語氣。不能用傲慢、咄咄逼人、諷刺、挖苦、過激或明顯偏袒另一方當事人的語言。第二,法官的語言表達要清楚、準確、親近、明朗、通俗,語速要中等,以給自己和當事人留下思考和消化的時間,術語的使用應深入淺出,必要時給予適當的解釋,使當事人能聽清,聽懂。第三,法官在表達自己的觀點之前,要耐心聽取當事人談話。既然為了徵求當事人的意見和看法,就應該讓他們“言無不盡”,耐心聽完他們的敘述,而後表述自己的看法第四,法官在表達自己意見的同時,要給雙方當事人留有餘地,不至於讓當事人尷尬。特別是對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在表達同情的.同時,要學會引導被安慰者的情緒,讓他們從憤怒的情緒中發洩出來,理解安慰的話能夠讓雙方當事人增強了對法官的信認和好感,這樣就很容易拉近法官與當事人的距離,調解的難度也就會減小。

  二是法官的語言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首先,法官在語言態度上要平等對待當事人。一方面,不歧視任何當事人;另一方面,要根據當事人的程度、從事職業、性別、年齡、性格、生活、心理素質等不同情況,採用不同的語言方法。其次,要靈活發揮語言的魅力。法官的語言既要讓當事人感到溫暖和親切,又要保持法官的嚴肅性。就是說,做思想疏導工作時說話要平易近人,要誠懇、耐心;但對一些無理狡辯的當事人,批評要嚴肅,這樣才能既不違背原則又能被當事人欣然接受。第三,法官的語言要沉著冷靜,不與當事人爭高低。作為一名人官,接觸為數眾多的當事人,當事人中不乏素質高、懂法律、主動配合者,但也存在個別心存偏見、素質不高者,這就要求法官必須具有寬闊的胸懷,有“大度能容天下難容之事”的肚量,時刻想到自己的職業和責任,凡事須冷靜沉著,避免或減少情緒波動,要通過自己耐心講解和勸導,以真感動人、以理服人,從而博得他們的理解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