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康德到黑格爾--論羅伯特.布蘭頓的語用學語言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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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康德到黑格爾--論羅伯特.布蘭頓的語用學語言哲學
《清晰闡釋》是中的里程碑,正如《正義論》在1970年代早期成為實踐哲學的里程碑一樣。布蘭頓對的語言哲學中錯綜複雜的討論駕馭自如,終於成功完成了在語言哲學中的系統規劃,而這項規劃已由其他哲學家勾勒出來;[1]當然,布蘭頓在其探究的重要細節中,也始終未曾忽略激發這項工作的遠見卓識。布蘭頓的工作之所以能夠出類拔萃,要歸因於思辨衝動和持久耐力在他身上的罕見結合。正是這種結合,才歷盡艱辛,在形式語用學與推理語義學之間實現了富有創新性的關聯,清晰地闡明瞭自我理解——它雖然已有傳統可資利用,但也需要更新。布蘭頓運用複雜的語言理論這一工具,令人信服地成功描述了這樣的實踐活動:在其中,有言行能力的主體的理性和自律被表現出來。

  布蘭頓為康德式的有限心智觀提供了新的語用學語彙,將概念解放出來,而概念既在獨立於它的世界的限制當中理性地發揮作用,也在環境的範圍內自力更生:“用我們的理性和理解能力而把我們從萬事萬物中分辨出來,表達了這樣一種承諾:作為一系列特徵而把我們區分出來的,是智識(sapience)而非感知(sentience)。我們與非語言性動物(例如貓)一樣,都具有感知能力,即在清醒的意義上有所意識的能力。……而智識涉及的是理解或智力,而非反應性或興奮能力。”[2]我們是實質上參與到“給出和尋求理由”的實踐活動當中的存在者。當我們相互要求給予解釋的時候,我們就在彼此之間為一切所作所為擔負起責任。我們讓自己為理由所打動,這就是說,讓自己以“更好的論證的約束力”贏得支援。凡是我們運用概念,凡是我們服從推理性思想的語義規則和規範的時候,我們就活動在“理由空間當中”,也正是在這個領域當中,理由才算是理由。[3]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一至三節),我將在總體上描述布蘭頓的特徵,討論他將形式語用學和推理語義學的富有創新性的結合,以此開始本文的論述。在第二節中,我要處理的被布蘭頓本人視為核心問題:為什麼我們會對我們言說的要求客觀有效性。是第三節中,我們將勾勒布蘭頓對此問題的回答。這三節用以批判性地重構一種思想鏈條,這一鏈條最終使我們超越了由我們這些參與者本身所採取的視角所能分辨的東西。在第二部分(四至六節),我將考察對概念實在論的後果,而這一理論正是布蘭頓在處理客觀性問題時,認為他不得不採取的。

  一

  1.布蘭頓集中討論的是交談(discourse)當中言語行為的作用,從而確定其語言分析的方向為語用學的。斷言式的言語行為(assertoricspeechacts)被視為基礎性的,既用作獲取真值論斷(“claims”)的工具,也用作支援或反對真值論斷的理由。理由能否算作好的,取決於在主體間得到遵守的邏輯的和概念性-語義學的(conceptual-semantic)規則。這些皆可解讀為語言共同體的實踐活動。[4]對這一分析來說,具有最終決定性的是“是”或“否”的立場,參與者憑藉這些立場而對彼此之間的有效性論斷做出迴應。[5]因此,布蘭頓對語言的分析,參照了這樣一個例子:通過互動“記分”的方式來調節交往行為的交流。每一個參與者都拿自己的有效性論斷與他人的相比較,以此來評價他人的有效性論斷,並記清楚每個人都得了多少分。這一語義學思路源於維特根斯坦的洞見:(1)如何做事的實踐知識優先於清晰地專題化的知識,正如(2)語言共同體的社會實踐優先於個別說話者的私人意向。

  (1)布蘭頓將言行的規範作為起點,而這些規範通過隱含的知識指導著行為。在整體上構造起來的語言,構成了說話者在以謂詞方式去判斷之前(prepredicatively)就已知道的生活世界,而這個說話者知道人們如何進行言說(utterances)和理解言說;要做到這一點,他們無須具有關於規則和原則的清晰知識。不過,在獲取語言過程中,參與者同時也獲取了一種能力,能夠將隨之而發生、僅僅是習慣性的“知道如何去做”(know-how)變得清楚明白,並將其轉化為專題性的“知-識”(know-that)。具有言行能力的主體,對於在實踐中他們是怎樣做的,原則上能夠通過反思重新獲得並清楚表達他們所知的一切。布蘭頓認為這種“表達效能力”與能夠說出我們如何做事的能力有關。邏輯語彙便服務於這一目的。我們的語彙如何以遵守規則的方式來使用?——藉助邏輯表示式的幫助,我們就可以清晰闡釋對這個問題的直覺知識:“在較弱的意義上,任何參與語言活動,從而運用概念的東西,都是理性的存在者;在較強的意義上,理性的存在者不僅是使用語言的存在者,至少也潛在地是運用邏輯的存在者。這就是我們應當採取的理解自身的方式:即滿足這一雙重表達性條件的存在者。”(第xxi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