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結算方式選擇與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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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結算方式選擇與納稅籌劃
增值稅當期應納稅額為本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之差。銷項稅額的實現是按收訖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憑證而確定;進項稅額的抵扣是以購進貨物驗收入庫或者付款為依據而確定的(自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要推遲納稅時間,一方面要設法推遲銷售額的實現,另一方面要提前進項稅額的抵扣。
一.稅法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有關規定: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者取得銷售額的有關憑證,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時,按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的,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者取得索要銷售額的憑證的當天。
可以看出,不同的銷售方式,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不一樣的,應注意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銷售方式,否則就會承擔提前繳納增值稅給企業帶來損失。
二.銷售結算方式籌劃的基本原則
銷售結算方式通常有直接收款、委託收款、託收承付、賒銷或分期收款、預收款銷售、委託代銷等。不同的銷售方式,其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是不相同的。增值稅的籌劃就是在稅法允許的範圍內,儘量推遲納稅時間,獲得納稅期的遞延。納稅期的遞延也稱延期納稅,即允許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基本原則如下:
1.收款與發票同步進行。即在求得采購方理解的基礎上,未收到貨款不開發票,這樣可以達到遞延稅款的目的。
2.儘量避免採用託收承付與委託收款的結算方式,以防止墊付稅款。
3.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採用賒銷或分期收款的結算方式,避免墊付稅款。
4.近可能採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產品。
5.多用折扣銷售刺激市場,少用銷售折扣刺激銷售。
以上這些銷售方式的稅收籌劃,企業只有充分運用、把握靈活,才能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
三.銷售結算方式的選擇與納稅籌劃
(一)充分利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都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這就表示,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上,企業即有充分的自主權,也有充分的籌劃空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儘量迴避直接收款方式。直接收款方式不論貨款是否收回,都得在提貨單移交併辦理索要銷售額的憑據之日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承擔納稅義務,企業具有相當大的主動性,完全可以在貨款收到後履行納稅義務,有效推遲增值稅納稅時間。
例如:偉達紙業集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發生銷售業務4筆,共計4 000(含稅)萬元,貨物已全部發出。其中,2筆業務共計2 400萬元,貨款兩清;一筆業務600萬元,2年後一次結清;另一筆1年後付500萬元,一年半後付300萬元,餘款200萬元2年後結清。
1.如果企業全部採用直接收款方式,則應在當月全部為銷售額,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銷項稅額=4 000萬元/(1 17%)×17%=581.2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有1600萬元的貨款實際並未收到,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必須按照銷售額全部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這樣企業就要墊付上交的增值稅金。
2.對於未收到的600萬元和1 000萬元2筆應收帳款,如果企業在貨款結算中分別採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即能推遲納稅,又不違反稅法規定,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假設以月底發貨計算,推遲納稅的銷項稅額具體金額及天數為:
(600+200)萬元/(1+17%)×17%=116.24萬元,天數為730天(2年)
300萬元/(1+17%)×17%=43.59萬元,天數為548天(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