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利促銷的納稅籌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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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利促銷的納稅籌劃
一、讓利促銷的主要形式  在買方市場條件下,企業之間的競爭日益激烈,因此企業越來越注重促銷手段的選擇。運用得當的促銷的確會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帶來直接的推動作用。  具體而言,企業的讓利銷售法有如下幾種:  (一)折扣銷售:在稅法中的銷售折扣相當於財務上所講的.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了鼓勵購買者大量採購而在價格上給予一定數額的折扣,即購買越多,單價越低。通常情況下,商業折扣從商品價目單上規定的價格中直接扣除,購銷雙方均以折扣後的淨額,即實際價格反映。  稅法規定,對於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另外,稅法還規定,如果雖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但折扣屬於實物折扣,則該所贈實物款額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中“贈送他人”計算徵收增值稅。也就是說,在常見的“買一贈一”的方式下,除了對售出商品按規定徵稅外,對外贈送的商品應按同期同類商品的售價計徵增值稅。  (二)銷售折扣:即財務會計上的現金折扣,是指企業為促使買方在一定信用期內早日付款而給予買方的一定數額的折扣。這其實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現金折扣應採用總額法記賬,即按發票所列金額計賬,實際發生折扣時作為財務費用處理。  (三)銷售折讓:是指貨物售出後,由於品種、質量、效能等方面的原因,買方雖未退貨但賣方需要給予買方的一種價格折讓。因為銷售折讓是銷售額的實質性減少,因此稅法規定,對銷售折讓可以按折讓後的銷售額計徵增值稅。  (四)以舊換新:稅法規定,採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金銀首飾除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五)還本銷售: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後,到一定期限由賣方一次或分次退還買方全部或部分價款。稅法規定,採用還本銷售方式銷售的,其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六)以物易物:是指納稅人採取非貨幣性交易方式銷售產品。稅法規定,這種銷售方式一律按同期同類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計徵增值稅。  二、案例  (一)案例一  「基本情況」某商場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購貨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商品平均銷售利潤率為40%。為開展促銷,準備打7折讓利銷售。現有三個方案:  方案一:讓利30%銷售。  方案二:贈送30%購物券。  方案三:返還30%的現金。  「案例分析」現以銷售10000元商品(含稅)為例,分析三種方案的納稅。由於城建稅和費附加對結果較小,計算時忽略。  「計算說明1」  方案一:讓利30%銷售  讓利30%就是將10000元的商品作價7000元銷售(購進成本為10000×60%=6000元,含稅價)。這種情況下,按發票註明的打折後的售價計算稅額。  應交增值稅額=7000÷(1 17%)×17%-6000÷(1 17%)×17%=145.30(元)  企業利潤=7000÷(1 17%)-6000÷(1 17%)=854.70(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854.70×33%=282.05(元)  企業稅後利潤=854.70-282.05=572.65(元)  「計算說明2」  方案二:贈送30%購物券  也就是說,購滿10000元的商品,贈送3000元的商品。該業務比較複雜,現將每個環節作具體分析,計算納稅情況如下:  1.增值稅  銷售10000元商品時  應交增值稅=10000÷(1 17%)×17%-6000÷(1 17%)×17%=581.20(元)  贈送3000元商品,應視同銷售  應交增值稅=3000÷(1 17%)×17%-1800÷(1 17%)×17%=174.36(元)  合計應交增值稅=581.20 174.36=755.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