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理學的現狀與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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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理學的現狀與前瞻
一、 法的現狀  我覺得,中國法理學的基本現狀是見識多元與知識整合的矛盾並存。所謂見識多元是指當代中國法理學明顯地出現了流派化的傾向,固然,要真正形成蔚為大觀的法學流派也許還要更長的時日,但注重價值設定的價值法學、青睞實證的社會學法學、傾向規範的規範法學、關注效益的利益法學、尋求綜合分析的綜正當學以及長於史料考證的史料法學等在中國不同法學家的中業已出現了明顯的分化。可以預料,隨著中國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及其對法學提出的更高層次的要求,也隨著中國法學家的進一步努力,法學流派在中國的出現並不像一些法學家敘說的那樣悲觀,見識多元化的中國法理學合乎邏輯地預示著其朝流派化的走向。從根本上講,此種流派化走向,既取決於中國社會向法治化艱難拓進中的必然要求,也取決於法理學學術發展的“”。所謂知識整合,則既指法理***流派化方向發展時的必要的集大成過程,也指法理學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一種必然結果,還指法學發展中法理學的教材建設。具體說來,法理學的知識整合來自如下幾方面的需要:即在中國獨特的文化條件下從事法制建設時進行社會動員的要求;發展中國法學教育、培養符正當治社會需要的法律職業者的要求以及法學自身進一步昇華的要求。然而,法學的見識多元與知識整合明顯地面臨著兩難境遇,即見識多元民間化與知識整合官方化、見識多元的自治性與知識整合的霸權性、見識多元的明道性與知識整合的事功性、知識整合的無序化與這種整合自身的'見識化等現象的矛盾對立。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新的法理學整合機制,那麼,這種法理學的整合機制應是什麼?一言以蔽之,這種機制應當是有利於法學家們充分商談的、打破了官方壟斷的、民間化的法理學學術體制。  二、 中國法理學發展的重點  關於中國法理學發展的重點,首先應當拒盡那種人為的、行政化的安排,即究竟法理學在未來發展的重點應是什麼,應是由每個研究者根據自己研究的情況及愛好來確定的。因此,一次學術討論會或一份名刊物不可能也不應當對法理學研究在未來的重點是什麼給個硬性的答案。何況既然多元的、流派化的發展是我國法學發展的基本走向,就更不應當人為地過分誇大它,否則,必然導致的是對研究者的命題作文,從而把言說者的意志強加給研究者。當然,這也不是說我反對法理學有發展重點的提法,但必須明確的是,所謂法理學發展的重點,當是每位研究者自主地根據其研究偏好而確定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以為中國法理學發展的重點在於從注重以價值呼喚為主導的法理學向注重以對規範的邏輯實證為主的法理學發展。相應地,中國未來法理學的發展重點,應是對法的規範的邏輯實證研究。自 198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所面臨的改革開放仍使其處於一種“亙古未有之大變局”之中,這使得一種不同於中國固有價值觀的新價值觀在這裡格外必要,因此,價值呼喚就成了法學研究的主題。然而,經過法學家20餘年的不懈努力,他們對全新法律價值的呼喚已逐漸為全民所重視。固然,在未來的時日裡,對法律價值的呼喚仍然是我國法學家非常艱鉅的使命,但我國追趕式的社會化之路,不可能使法制變革與社會價值相同步,這就不可避免地要求我們更加現實地解決一些更為迫切的,當代中國立法的快速發展已經在相當程度上表明瞭此。但不無遺憾的是,我國法學家對法律的規範分析還停留在相當淺薄的層次上,甚至可以說,規範分析的基本技術還未被我們所把握,這就使得法理學對立法的支援明顯地受到侷限。應當說,在諸多法學的流派中,能夠直接地支援法治的就是規範法學,倘若缺乏對規範法學的深進研究,則法治就喪失了基本的學理支援,更遑論法治的完善以及法學家對相關法治價值、法律在社會構造中的作用等題目的深進探究。據此,我猜測,規範法學將會在中國法學的未來時日中,有個較大的發展,併成為中國法學發展的重點。  三、 法中的“文化下移”  與前一相關的是,在中國法理學發展中法學家面臨著兩重使命,既要重點攻關、發展法學,又要風化、變革***。這是由於中國法制在規範層面上的發展明顯地與其全體國民的價值結構不同步所致。可以說,在目下的中國,秉持法治理想者仍然為社會的精英,因此,法學家與社會民眾間還相當地隔膜,法學家的學理見解能否轉化成社會民眾的普遍需求,便既是一個富有需要性和挑戰性的課題,也是一個衡量法學家的學理見解能否走出象牙塔、直接作用於法制建設的基本標誌。法學家的學理見解向廣大的社會民眾推廣的過程,借用古人的話,便是一個“文化下移”的過程。眾所周知,在人類文明的發展過程中,精化向民間的的推廣,往往使得黑暗的“萬古永夜”突顯出濃濃炎火,從而黎明得以蓬勃而出,文明得以升騰和發展。在中國文明的發展中,以孔子為典型代表的家們把向來由官方控制的知識教育成功地引導到民間,從而把中華文明的發展推向了全新的境地;而在西方,以柏拉圖為典型代表的“學園派”思想家們,也正是以精英文化的民間化為特徵的,並因此開引了輝煌燦爛的希羅文明。其他諸如印度的喬達摩·悉達多、猶太的耶穌等等,都因將某種精英文化成功地下移到民間,從而為其文明輝煌於世作出了無與倫比的貢獻。今天中國的法制建設,就強烈呼喚著現代法律思想和理想借用某種方便的方式,下移向民間。這是由於,固然固有中國文化由於“科舉制”的推行而具有明顯的平民化特徵,但與這種文化相對峙的法治文化在中國只具有精英性。那麼,這種精英性的法律文化在一個法治後已開發國家的民間化是否意味著法學脫離了其見識性和創造性的本業呢?我以為,把高深的法律學理通過淺顯的文字交待給廣大民眾,並不比進行艱深的學理髮現更簡單。據聞,日本法學家穗積陳重先生的《法窗夜話》,只是一部通俗性的小冊子,但其在整個日本法制現代化程序中,曾深刻啟迪了國民的法律心智;實在際作用未必比他大部頭的《法律進化論》小。反觀目前我國的法學界,這種以通俗為宗旨的“法律文化下移”工作還做得相當有限,其中原因則不乏法學家把此類工作當作“小兒科”所帶來的心理。可見,假如我國法學家想象家那樣,不但要進行艱深的,而且要寫出足以啟迪眾生並導致“法律文化下移”的“法普”著作,就必須克服那種輕視通俗性法律著作的心理和行為。只有這樣,才能事半功倍地促進現代法律精神及法學家自身的學術研究成果深進民間,影響官方。顯然,這無論對法學家而言,還是對法理學而言,都應當是一項創造性的工作,而不是什麼“小兒科”。  四、 中國法理學發展的根本在培養新一代法學家  我們所面臨的一切事業,端賴於人才的培養。法理學的發展,更為強烈地呼喚精英性法律人才的培養。這是由於:目前在我國挑大樑的法理學者們,大都出生於50-60年代、成長於60-70年代。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他們固然刻苦努力,但知識結構的先天不足和法學薰陶的明顯侷限,已嚴重地制約了他們在法理學方面的創造力,兼之他們所面對的前所未有的生活壓力以及社會對他們的格外垂注,更妨礙著其創造力的進一步發揮。可以說,這一代學者的法理學創造已大體定型,因而也大體上“到此為止”。此種情形,使培養新一代法學家的現實需要已昭然。由於法科業已成為當代中國的“顯學”和熱門,近年來升進法律院系的學生素質明顯進步,在全國很多著名高校,所謂“文科狀元”每每進進法律系深造。這種情形,為我們培養新一代法理學人才提供了千載難逢的機會;更加之高等教育體制的改革,使我們有可能選擇一種能使法理學人才脫穎而出的教育機制。對這一代法理學者而言,他們不能僅僅將法理學發展的希看寄託在下一代身上,而且應紮紮實實地為培養新一代法理學人才做出無愧於時代的貢獻,要積極學會做伯樂的工作,要避免“千里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對法理學新人成長的摯肘,更要杜盡 “倚老賣老”地對法理學人才的抹殺。“長江後浪推前浪、世上新人勝舊人”,這對我國法理學的發展而言,照例是至理名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