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審計與持續經營假設:爭議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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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經營作為財務報表編制的基礎假設之一,對該假設適用性的客觀評價不僅是公司職員的重要職責,同時也逐漸成為外部審計職員進行財務報告審計時必須考慮的重要。隨著我國市場改革的深化,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日漸突出,而某些註冊會計師針對持續經營能力題目發表的審計意見存在定性不準等題目。針對審計職員在考慮持續經營時出現的題目,註冊會計師協會修訂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現就該題目主要爭論的焦點以及審計職員應對的策略進行探討,並結合我國的審計實踐情況以及此次相關審計準則的修訂,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議。

  一、圍繞審計中持續經營假設題目的主要爭議

  1、持續經營的保證責任由誰來承擔——公司治理層還是審計職員?

  現有的相關準則和法規基本上都明確規定:評價並且在必要的條件下表露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是治理層的責任。這種制度安排體現了公司治理層擁有的資訊上風,然而在現實中必須考慮到治理層往往不願意主動表露公司持續經營方面題目的事實。而審計職員具有相對獨立性,有能力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並能及時向投資者報告和表露,所以投資者往往希看審計職員能夠評價和表露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因此,很多國家在相關審計準則中也明確了審計職員有評價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的責任。另一方面,會計職業界為避免承擔過度的責任,通常在審計準則中把審計職員對於持續經營考慮的責任限定在可控範圍內。然而司法程式的進行往往並不以會計職業界的行業規定為終極依據。鑑於訴訟風險,審計職員不得不在審計中對持續經營能力格外重視。

  從上述,筆者以為,持續經營保證責任的分配,取決於公眾和會計職業界“角力”的.結果,是審計期看差的突出表現,這個結果本身也是動態的,將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並以一系列制度的形式確定下來。

  2、對幾個具體題目的界定。

  (1)審計意見型別和持續經營表露方式。

  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究竟是“編制報表基礎性的假設”,還是“重要的內容”?對這個題目的回答是決定採用何種審計意見型別的首要標準。假如以為持續經營只是重要的內容,根據其對財務報告的程度就可能出具儲存意見的審計報告。然而,假如以為持續經營是一項基礎性的假設,那麼出具儲存意見的審計報告就可能讓投資者感到迷惑。因此,針對“在審計職員受到被審計單位主觀或客觀環境的限制時”的情況,在我國此次持續經營審計準則修訂中,刪除了原有準則中答應採用的儲存意見。

  另外,治理層和審計職員對於公司持續經營的評價結果的表露方式也是一個比較關鍵的題目。審計準則規定一般採用說明段方式表露。如英國《審計準則第130號——財務報告中的持續經營基礎》(S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