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信如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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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主體間的互信是當代關係構建的重要問題之一。在全球化、市場化背景下,這一問題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即“陌生人之間的互信是否可能?”和“人之間是否可以建立起互信?”加強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對話與溝通,構建一個值得信賴的制度環境,提高不同角色主體的道德修養,是互信之所以可能的關鍵。

互信如何可能?

關鍵詞:互信;“陌生人”;“經濟人”;博弈論

全球化背景下,依靠發達而便利的,憑藉無孔不入的資訊技術,人的生活經常被置身於一種陌生的環境之中。在公共汽車上,在火車上,在飛機上,在飯店裡,在商場中,在……的場所,總有許多陌生的面孔與你不期而遇,他們中有的或許與你只有匆匆一瞥的交流,有的則將與你發生重要的交換,有的或許是你漫長旅途中的一個使你感到安全/危險的過客,總之,學會與陌生人相處,儘可能快而穩固地與你所邂逅的陌生人之間建立起一種互信,這是現代人所必須認真面對的重大問題之一。然而,在一個充滿著不同利益需求的社會中,彼此陌生的人之間的互信是如何可能呢的?

所謂“陌生人”,首先是指你對他/她一無所知的際遇物件,就像羅爾斯所說的“無知之幕”[1](p136)一樣,陌生人之間處於一種彼此互不知曉的狀態之中。正因為在陌生人之間掛了一道“無知之幕”,所以,陌生人之間的初次相遇總是願意遵循社會交換的基本原則或禮儀,如在火車上,你會對周圍的乘客抱以微笑或點頭,這種姿態是陌生人交換的格式。而在這種格式中,包含著陌生人之間的“友好”承諾。但是,其次,“陌生人”同時還蘊含有“敵人”的意味,特別是由於“陌生人環境”的構成具有一次性博弈的特徵,他們與你的第一次相遇或許也是最後一次相遇,這使得與陌生人的交換的風險性加大。所以,儘管與陌生人的初次交換承諾了一種“友好”的資訊,但這種“友好”資訊的實質是防範性的,而不是互信的,它的意義在於促使交換雙方皆能按社會所認可的規則出牌,形成一種“納什均衡”。

然而,我們知道,在人類交換過程中,羅爾斯所謂“無知之幕”的預設是根本不存在的,即使在陌生人之間也並不是完全地處於彼此毫無所知的境地。因為,在兩個陌生人相遇之際,交換雙方的穿著、行為方式甚至微笑和點頭等,都或多或少地透露了某種資訊,這些資訊容易造成一種“以貌取人”的心理傾向。特別是在一次性博弈環境下,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就容易運用自己的經驗來使自己掌握比對方更多的資訊,從而打破陌生人初次相遇時的資訊均衡,形成一種資訊不對稱狀況。這種事實上的資訊不對稱狀況的存在使得陌生人交換時的“友好”承諾並不能真正構成雙方交換的互信基礎,以至於人們將“不輕信他人”作為一種處世之道而相互告誡。

欲消除陌生人之間的不信任感,必須從改造交換雙方的博弈環境做起。我們知道,在傳統社會裡,由於生產力的低下,交通的落後,人們的社會交換很難突破以血緣為紐帶的地域性約束,人們生活在一種“熟人”環境之中,這樣人與人之間的博弈便不可能是一次性的。正因為多次博弈的客觀制約,人們不僅願意遵守既定的社會交換規範來行事,而且重視交換過程中的“承諾”兌現,孔子講:“無信不立”[2]《公冶長》。而“信”之所以重要,就是因為沒有它,人就不可能立足於社會。所以,從這方面來說,傳統社會之所以是一個信賴社會,原因並不在於人們重視“信”,而在於不得不“信”的生存環境使然。與之相較,現代社會的“脫閾機制”[3](p18)將人們的社會關係從彼此互動的地域性聯絡中抽離出來,社會關係的構建主要圍繞著業緣關係而展開,且由於現代通訊技術與交通條件的幫助,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交換能夠在更為廣闊的時空領域中延伸,這樣,當陌生人交換之際,欲消解“陌生人”之間的“敵意”,就必須充分運用現代社會關係構建中的這種“脫閾機制”,看其能否在我們人生的邂逅中重構一種信賴博弈環境。

事實上,陌生人之間在示以一種微笑式的“友好”承諾之後,接下來的交談便會圍繞著“你是哪裡人?”、“在什麼單位工作?”等話題而展開,而這些話題的背後實際上隱伏著一種這樣的期待,即希望我們彼此之間能找到共同熟悉的人或事。通常的情形的有兩種:一種是果真有彼此相識的人或事。另一種是找不到彼此相識的人。如果是前者,人們常常會生髮出一種“世界太小”的感嘆,並由於彼此相知的“第三者”介入,特別是當這個“第三者”是一個值得信賴的人時,人們之間的陌生感會因此而淡化,至少不再有“敵意”存在。在這裡,“第三者”實際上起了一種將人們的社會關係從一定的業緣關係或地域性關聯中脫閾出來而在另一個特定空間環境中重構的作用。正是這種重構,使得陌生人之間的博弈環境由一次性的變為了多次性的。而一個理性的人在多次性博弈的環境中比在“無知之幕”狀態中更能自覺地遵守公正的原則,更能信任對方。當然,需要指出的是,由“第三者”介入所構建起來的博弈環境,終究不是一種完全充分的信賴環境。這一方面是因為“第三者”的“缺場”,另一方面也因為短暫的接觸無法使雙方獲得完全而充分的資訊攝入。所以,我認為,這種由“第三者”介入而構建起來的博弈環境是一種“欠充分的”信賴環境。

至於後一種情況,雖然沒有彼此相識的“第三者”,脫閾機制沒有能夠發揮作用,這一點無疑對於陌生人之間的互信建立是不利的,但是,必須意識到的是,只要彼此之間的“交談”在延續,陌生人之間的關係事實上是隨著“交談”的深入而不斷改善的。因為,“第三者”對於改善陌生人之間的關係並不總是一個有利的因素,譬如,某個“第三者”或許是交換雙方中的一方所不喜歡或害怕的人,這個“第三者”就有可能成為彼此之間建立互信的一個障礙。此外,不能排除的是,有些人恰恰不願意碰到或提及“熟人”,喜歡置身於一種陌生的環境之中,認為這樣才可以獲得一種精神上的自由,才可以放下平常生活與工作中的沉重的人格面具。當然,無論是何種情況,在陌生的環境中,他們都希望自己所際遇的物件是可以值得信賴的。但是,沒有了彼此熟悉的“第三者”,互信是如何可能的呢?我認為,在這種情形下,認同將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們知道,在陌生環境中,在沒有彼此熟悉的“第三者”的媒介下,交談的話題會地轉入到諸如“到哪裡去?”、“幹什麼去?”或“那兒怎麼樣?”等與個人工作情況相關的問題上。而這種交談的深入進行,必然會涉及到彼此的價值觀念、取向、文化認知甚至宗教信仰等更深層次的問題。毫無疑問,兩個具有共同宗教信仰、相同人生經歷及其價值觀念、比較一致的政治取向的人之間容易產生互信感,這就是所謂“人以群分”。但是,在一個特定的空間環境中,並不是所遇的所有陌生人都能與你有這樣的共識,更多的情形可能是多元文化或價值取向之間的衝突,這一點在全球化和市場經濟背景下尤其如此。無疑這一點不利於彼此互信的達成。但是,正如哈貝馬斯的“商談倫理”[4]所示的,倫理的公度性是在商談的過程中雙方不斷妥協的結果,所以,重要的不是結果,而是過程,是商談過程中不同主體對於平等原則的遵守。這就意味著即使是交談雙方的價值觀念存在著極大的差異,都應該尊重對方的話語權利,並儘可能地設身處地地站在對方的立場考慮問題,寄予對方以更多的理解與同情。這是現代社會關係能否構建起互信的最重要的道德主體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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