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經濟綠色化發展的制度支援

才智咖 人氣:2.05W
淺談我國經濟綠色化發展的制度支援
摘要:制度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正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主要論述了制度對經濟的綠色化發展,即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生態化、無汙染化、無公害化發展的支援作用。指出不能靠消耗資源、犧牲環境換取經濟的高速增長,而要依靠科學的制度安排和實施,使我國經濟綠色化發展可持續進行下去。


關鍵詞: 經濟 綠色化發展 制度支援

  新制度經濟學家諾思認為,制度就是社會遊戲的規則,是人們創造的、用以限制人們相互交換行為的框架。它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又稱為規則,是指一定的組織機構公開發布和實施的行為規則,包括法律、政令、條例、章程等;非正式制度又稱為習慣,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約定俗成、共同恪守的行為準則,包括習俗、傳統、道德倫理、意識形態等。
  我國經濟的綠色化發展,即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生態化、無汙染化、無公害化與符合環保法治要求的發展,離不開制度支援,我們不能靠消耗資源、犧牲環境,換取經濟的高速增長。因此,制度對我國經濟綠色化發展的作用至關重要。
  一、徵收環境費制度
  環境費是指根據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由國家向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或個人,依照其開發、利用量以及供求關係所收取的相當於其全部或部分價值的貨幣補償。它分為資源補償費和排汙費。
  1.資源補償費
  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採。開採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水法》規定:“對城市中直接從地下取水的單位,徵收水資源費。”這些法規制度的確立,對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改善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原有法律法規的缺陷也日趨明顯:一方面,收取資源補償費的範圍狹小,許多國有自然資源基本處於任意、無償使用狀態,收取的費用遠遠低於資源本身的價值,無法通過供求關係反映出其稀缺性。這使得自然資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費現象嚴重,導致生態破壞與退化,進而加劇了環境汙染;另一方面,由於管理上的缺陷,能收到資源補償費的多是開發自然資源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如礦山、冶金企業等,而浪費最嚴重的小型企業(主要是一些村辦和私人企業),由於量多面廣,往往鞭長莫及。這不僅違背了保護自然資源的.初衷,而且造成了市場競爭的不平等。
  2.排汙費
  徵收排汙費是目前世界各國在環境保護中較為通用的一種經濟手段,是“汙染者負擔”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使環境問題外部不經濟內部化的一種方法。
  我國現行的徵收排汙費制度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的。總的來說實行的是超標排汙收費制度,即只是對超過規定標準排放汙染者收費。排汙者只要不超標排汙,就可無償使用環境納汙能力資源,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資源浪費和環境汙染。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利益與競爭成為社會關係的聯絡紐帶。提高環境資源利用效率,摒棄“環境資源無價值”的傳統觀念,強化和遵循有償使用原則顯得特別重要。否則,經營者仍會逃避防止、減少、治理汙染的責任。既造成環境資源的浪費,又使治理投入多、排汙少的經營者與治理投入少、排汙多的經營者處於不平等的競爭狀態。此外,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環境汙染壓力越來越大,僅排汙單位排放的未超標部分的汙染物,就侵佔了大部分的區域環境容量,以至超過了該地區的環境容量。在此種情況下,如果仍然只對超標排汙者收費顯然已無法保證和改善環境質量,遠遠不能滿足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的要求。
  可見,改變現有的超標排汙收費制度為達標排汙收費、超標排汙加倍收費並予以處罰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說,凡是向環境中排汙的單位或個人,均須按規定繳納排汙費;超標排汙屬違法行為,除加倍收費外,應當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產等行政處罰。這也是世界已開發國家如美國、德國、挪威、荷蘭等國通行的作法,它們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