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信用證欺詐行為

才智咖 人氣:9.64K
試論信用證欺詐行為

  論文摘要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最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在中國的銀行之中也是廣為應用。信用證是獨立的法律檔案,是獨立於合同而存在的,這就為信用證欺詐行為的發生留下了空間。本文以信用證欺詐行為作為切入點,通過對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禁付令以及UCP600的分析,進而對我國關於信用證欺詐問題的立法和執法內容提出幾點建議。

  論文關鍵詞 信用證 信用證欺詐 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 禁付令

  一、信用證的概念
  信用證就是一種開證行根據買方的申請而向賣方開出的承諾在一定期限和條件下憑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付款的書面檔案。信用證以其是否附帶單據,分為光票信用證和跟單信用證兩大類。在國際貿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單信用證,我們一般分析跟單信用證。信用證嚴格遵循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原則。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和受益人。其他關係人還有通知行、保兌行、議付行、付款行、償付行等。

  二、信用證欺詐行為

  (一)信用證欺詐的表現形式
  現在普遍認為信用證欺詐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偽造檔案或簽字、印鑑。在現代高科技的條件下,信用證的偽造極其容易。
  2.塗改信用證欺詐。進口商將過期已經失效的信用證刻意塗改,如變更原證的金額,以騙取出口貨物,或誘使出口方向其開立信用證,騙取銀行融資。
  3.盜用或借用其他行密押欺詐。這是詐騙分子在電開信用證中,謊稱使第三家銀行密押,但該第三家銀行的確認缺無加押證實,試圖騙取出口貨物。
  4.信用證“軟條款”欺詐。
  5.進口商不依合同開證的欺詐。信用證及其條款應與買賣合同嚴格一致。但實際上由於多種原因,進口商不依照合同開證,從而使合同的執行發生困難,或者使出口商遭受額外的損失。
  6.進口商故設障礙的欺詐。進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證“嚴格一致”的原則,故意在信用證中增加一些難以履行的條款,或者設定一些陷阱。
  (二)軟條款
  信用證“軟條款”欺詐是比較典型的。利用信用證軟條款欺詐,是指詐騙分子要求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主動權完全控制在開證方手中,以此來制約受益人,且具備隨時可解除付款責任條款的信用證,實質就是變相的可撤銷信用證。常見的軟條件欺詐有:
  1.信用證生效方面的軟條款。如信用證暫不執行,等到收到修改通知後才能生效執行。
  2.涉及檢驗或者貨運收據方面的軟條款。如檢驗證由進口商出具、簽署並由受益人會籤,起印鑑必須由通知行證實等。
  3.票據方面的軟條款。如約定的票據應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稱的信箋上,註明全稱和地址。
  4.信用證規定的要求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或有關部門規章不一致。實踐中,賣方應該注意的是雖然信用證內容應經規定了對自己有力的條件,但有關國家或地方的法律不允許信用證上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應及時修改,不要受別國法律約束。
  5.信用證規定的內容已非信用證交易實質。如信用證規定必須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後,貨物經檢驗合格後才付款。
  (三)信用證欺詐行為發生的原因
  信用證在國際貿易支付中的重要作用,源於它的獨立性原則。按照獨立性原則,受益人只要向銀行提交符合規定的單據,銀行就必須付款,即使受益人根本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和責任。而這一原則恰好是造成信用證欺詐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信用證欺詐作為一種複雜的現象,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信用證獨立原則,還有欺詐者的貪圖利益心理、受欺詐的防範措施不當等諸多原則。但是其產生的根本原因還是信用證獨立原則的存在的漏洞。
  (四)如何防範信用證欺詐的風險
  傳統的信用證業務風險主要是賣家,買家運用單證交易的方式謹防賣家的欺騙,但是現如今,買家運用軟條款等方式向賣方轉移風險的情況時有發生。所以,為避免損失的`發生,賣方和銀行應在事前做好防範,事後做好應對。
  1.賣方。賣方應慎重選擇貿易伙伴,對買方和開證行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遏制信用證欺詐發生的苗頭。在尋找貿易伙伴時,儘可能通過正式的途徑,在簽訂合同之前,委託諮詢機構對貿易伙伴的資信進行調查,確保貿易的安全。
  2.銀行。銀行和賣方還應攜手協作,一致對外。要樹立整體觀念,互相配合增強防詐資訊。一旦發覺詐騙分子的蛛絲馬跡,立刻跟蹤追擊,並嚴懲不貸,以維護跟信用證業務的正常開展,確保貿易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