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方正倩體字的非藝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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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方正倩體字的非藝術性

 

  對於方正“倩體字”法律糾紛,爭議的核心不是字型問題,而是單個方正字是否是美術作品問題。採用勞動與創造相區分的方法,分析方正字生成的關鍵環節和製作過程,結果表明,方正字型檔和與字型檔互為規定的單個字型,其生成過程從始至終,都是勞動,沒有創造行為。方正字製作過程與書法藝術的特殊性對比研究說明,方正字不具有書法藝術的本質屬性,與書法藝術有本質區別,不是作品,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一、 方正字單個字形是否是美術作品是爭議的核心漢字字型檔、字型、字型的糾紛發生在法律領域,而藝術判斷又是解決法律糾紛的前提。對此,答案應當從藝術的規定性,而不是從法律規定中去尋求。眾所周知,美是直接愉悅的源泉,藝術本身是直觀的、感性的。對美與醜的感受,無法排除主觀與感性,無法找到統一的客觀標準,可謂“蘿蔔白菜”,見仁見智。但是涉及藝術與非藝術的界限,獨創性的有無,創造與勞動的分野,以及藝術的分類等等這些關於藝術的知識、理論和尺度,則是科學、理性的產物,是客觀的。是有規律可循,有標準可依,有界限可劃,有是非可分的。法律認定,需建立在客觀的藝術判斷的基礎上。首先要分清,我們研究的不是字型問題,而是單個方正字是否美術作品的問題。書法理論認為,書法涉及字型、書體和書風三個概念。在漢字中,傳統字型是指甲骨文、金文、篆、隸、楷、行、草等體式。這種漢字的體式主要承擔文字的實用功能,還沒有進入藝術範疇;書體開始走向觀賞性,是書法進入藝術的標誌,強調書寫風格,而不是文字實用,如“秦書八體”中的大篆、小篆、隸書,“新莽六體”中的“奇字”、“篆書”。書風則是在書體的基礎上,完全個人化表現的風格。風格,是指一系列先後相繼的序列藝術作品的一種特殊的、發展著的品質,這些作品既可以生髮出種種的可能性,又呈現出內在的一致性。

 

  書風,不僅不同書法家不同,同一書法家的不同作品,也可以顯示不同的風格。如,顏真卿不同於懷素,而顏真卿的《多寶塔碑》不同於《爭座位帖》;懷素的《自敘帖》又不同於《苦筍帖》。可見,字型是實用技術工具,書體或書風是抽象的風格,三者都不是作品本身,因而不是著作權法談論的物件。方正的“倩體字”和與該字形類似的漢字產品,究竟是否藝術作品,應否為著作權法的保護物件,才是我們討論的核心問題。為表述和討論方便,下文將爭議的“倩體字”的字形,以及該產業中與之類似的眾多產品,統統以“方正字”作為指代。由於“字形”並非獨立生成與存在,而是屬於遵循特定“字型”標準規範組成的字型檔中的個體,所以,我們不能脫離“字型”、“字型檔”,孤立的討論“字形”。具體而言,按照方正的主張,以6763個字中的每一個字都是美術作品的訴求為研究物件,通過分析該“字形”的生成過程,以及各個環節方正公司所付出的貢獻,結合漢字“字型檔”、“字形”最終的呈現樣式,確認生成“方正字"的一系列行為是否屬於創作,最終確定該單個漢字“字形”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從而認定該“字形”是否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回答法律問題,既需要事實判斷,也要價值判斷。訴訟是一種社會實踐,也是一種經濟活動,因而必須尊重經濟規律,要力求公平、高效,符合節約原則。事實判斷階段能回答的問題,就不必留待價值判斷去解決。本文認為,該案只要解決了事實判斷,弄清方正字的生成過程,製作者究竟貢獻了什麼,其中有無創造,該字形是否屬於作品的問題,問題就可解決,其餘不論。

 

  二、 創造與勞動的區分是解決糾紛的鑰匙一直以來,我們將創造歸於勞動的一種方式或一個型別,稱之為創造性勞動。我的研究表明:創造不應當屬於勞動,而是堪與勞動相提並論的另類人類活動。長期以來,我們把創造與複雜勞動混為一談,名之曰:創造性勞動。這既不合邏輯,也不是事實(關於這個問題,將另文系統論證)。根據知識、技術含量的相對高低,勞動呈現為多種層次,大致可以分為簡單勞動和複雜勞動。但無論簡單複雜,勞動的本質是一樣的,並不因其複雜而蛹化為創造。而創造,事實上是與勞動本質不同的行為。以勞動作為正當性的依據,人類產生了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權,並逐步完善了相應的財產法律制度。根據創造獲得了正當性,人類產生了嶄新的財產權形態——智慧財產權,並由知識產權制度加以規制與保障。儘管最初智慧財產權產生於貿易習慣和規則,但歸根結底它的最終原因和本質規定源於創造。簡而言之,創造成果與勞動成果成了獲得智慧財產權和傳統財產權的分水嶺。在這個基礎上,可以提煉出劃分創造與勞動的.具體標準,1994年針對電視節目表案曾提出:(一)凡是依照既定的規則、規範、程式、程式、標準等等生成的成果,無論何人、何時、何地、何種心緒下完成,結果都相同,不管消耗了多大的心血和精力,都不是創造。比如,人口統計,GDP的統計,按照相同的統計手段,任何人做都會產生同樣的結果,其行為屬於勞動。(二) 凡是隻貢獻技藝,再現一個既有成果的行為,無論技藝多麼高超繁複,成果與原作多麼惟妙惟肖,酷似逼真,也不屬於創造。不久前發生的模擬品“聽琴圖”法律糾紛,原畫系宋徽宗所作,臨摹者無論有多高的技藝,其成果也是複製品,其行為也屬於勞動。根據這樣的成果,行為人獲得的是勞動報酬,不是智慧財產權。

 

  三、對方正字生成過程的分析綜合海淀法院判決書的認定,以及方正公司提供的書面材料,分析方正字的關鍵環節和製作過程:

 

  第一步:專業設計師設計的風格統一的字稿。

 

  第二步:在此基礎上設計出一些“樣字”的筆畫、部件、單字。確定了字型的結構、粗細後,對字型的基本筆形、部件進行規範。這兩步說明:首先,方正字具有統一的風格,屬於型別化的漢字書寫體式;其次,方正字並非止於風格統一,且設計出方正字的“樣字”的筆畫、部件和單字,為組合漢字預製了標準的偏旁部首和各種筆畫的元部件;第三,進一步對字型的基本筆形、部件進行規範。規範的目的,旨在確立統一的標準,以便使預製的方正字的基本筆形和元部件具備通用性,便於組裝漢字。對於設計師設計的那些風格統一的字稿,其行為是否屬於創作,整體或單字是否構成作品,我們是有疑問的,因其不影響本文論題的解決,在此略去不談。可以肯定的是,即便地道的以單個漢字為創作載體的書法藝術作品,如:龍、虎、福、壽等慣常的創作物件,作為書法藝術作品的最小單元,其表現無論多麼爐火純青,出神入化,多麼有特色和個性,其中的任何偏旁部首和區域性筆畫,都不構成獨立的書法藝術作品。從書法作品中把區域性筆畫,或偏旁部首等元部件提取出來的行為,也不是創作,這是任何人都可以勝任,完成結果都一樣的簡單智力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