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呂熊文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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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熊及其《女仙外史》學界多有論述。其中對昌熊的論述主要集中在生卒年、名、字等方面的考證,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大家準備的淺論呂熊

淺論呂熊文學論文

楊鍾賢的《女仙外史作者的名字及其他——與胡小偉同志商榷兼答周尚意同志》、章培恆的《女仙外史·前言》、徐扶明的《呂熊與女仙外史》等;對《女仙外史》的論述主要集中在主題思想、回末評點等方面,如杜貴晨的《女仙外史的顯與晦》、劉倩的博士論文《“靖難”及其文學重寫》、楊梅的碩士論文《呂熊與女仙外史》等。然而,學界在呂熊的`明遺民身份、《女仙外史》的遺民意識及才學化等方面,或偶有涉及,但均未作深入論述。有鑑於此,筆者對此試加探討。

“遺民”一詞最早源於《左傳》。《左傳》閔公二年曰:“衛之遺民男女七百有三十人,益之以共、滕之民為五千人。立戴公以廬於曹。”孔穎達疏雲:“經、傳皆雲十二月狄人衛,衛人東徙渡河,收集離散,乃立戴公。”襄公二十九年又云:“曰:‘思深哉!其有陶唐氏之遺民乎!不然,何憂之遠也?為之歌《陳》。’”孔穎達疏雲:“《正義》曰:‘見其思深,故疑之雲,其有陶唐氏之遺民乎!若其不是唐民,何其憂思之遠也?非承令德之後,誰能如此深慮也?從上述“遺民”一詞及其註疏來看,遺民最初是指亡國之民。後世文獻基本承襲這一內涵。直至清初歸莊在《歷代遺民錄序》中對王莽政權時的漢遺民進行分類,真正意義上的“遺民”內涵才清晰起來。此文將漢遺民分為三類,包括“生於漢朝,遭新莽之亂,遂終身不仕”者,“仕於漢朝,而潔身於居攝之後”者,“顯於東京……以其不仕莽朝”者。另外,還出現了“遺民”與“逸民”內涵相混淆的情況,歸莊在《歷代遺民錄序》中亦對其進行了明確區別:“凡懷道抱德不用於世者,皆謂之逸民。而遺民則惟在廢興之際,以為此前朝之所遺也。”

根據上述“遺民”內涵及“遺民”與“逸民”的區別,同時,結合清初的具體情況及《明遺民傳記資料索引·敘例》對“明遺民”概念的界定,筆者認為明遺民至少應符合這樣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於明亡(崇禎十七年,1644)前出生,卒於清朝;二是不在清朝出仕、應試,即不能擁有清朝的官銜與功名,但在南明任官、應試者或在清朝任官僚幕客者除外;三是一般為士人,即擁有一定知識的人即可,不必是上層士大夫。

在界定明遺民的三個條件後,我們再來看呂熊的生平材料。目前學界引用呂熊生平材料較多為乾隆十六年(1751)《崑山新陽合志》(藏國家圖書館),但常常有不完整的遺憾。而道光六年(1826)《昆新兩縣誌》、光緒六年(1880)《昆新兩縣續修合志》《崑山縣誌》等三縣誌中呂熊的生平材料,學界較少涉及。同時,謝正光等《明遺民傳記資料索引》、《明遺民錄彙輯》等均未收錄呂熊。現據上述四縣誌及學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筆者認為呂熊完全符合明遺民的基本條件,其當為明遺民無疑。

呂熊生於明亡之前,卒於清朝。對於呂熊的生卒年,學界頗有爭議。楊鍾賢《女仙外史作者的名字及其他——與胡小偉同志商榷兼答周尚意同志》稱:“呂熊當生於明崇禎十五(1642)年,卒於清雍正元年(1723)。”據章培恆在《女仙外史·前言》會考證,呂熊生年當在崇禎六年(1633)至八年(1635)年間,卒年當在康熙五十三年(1714)至五十五年(1716)間。徐扶明《呂熊與女仙外史》稱:“(呂熊)大約生於明崇禎十四年(1641)……大約卒於清雍正元年(1723)。”楊梅在其碩士論文《呂熊與女仙外史》中稱:“呂熊生於崇禎十五年(1642),卒於雍正元年(1723),虛八十二歲。”總之,呂熊生年的上限時間為明崇禎六年(1633),下限時間為崇禎十五年(1642);卒年的上限時間為康熙五十三年(1714),下限時間為清雍正元年(1723),顯然符合明遺民在時間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