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評估司法鑑定問題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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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審計資產評估司法鑑定存在問題

會計評估司法鑑定問題思考論文

1、資質管理較為混亂。首先,司法機關資質准入不嚴肅。在某省,省、市司法廳(局)負責司法鑑定機構認定、管理工作,強調司法鑑定機構必須報經省司法廳審批,方可取得司法鑑定機構資質,進而從事司法鑑定工作。司法鑑定人員,也要經過省司法廳舉辦的司法鑑定專門培訓,並考試合格,才能取得司法鑑定資格。省司法廳還向社會公佈了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詳細名冊。但在法院系統,卻另行建立了鑑定機構申報入冊制度,具備一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經申報核准即可從事司法鑑定工作。兩者要求不一,互不否認,卻又各不融合,從而出現了司法鑑定機構兩種“出生證明”並行的現象。其次,取得司法鑑定資質的人員要求差異大。同樣從事司法會計鑑定工作,某些部門審批時要求申報機構具備一定數量的高階會計師並配備適當具有會計師等職稱人員即可,而按某些部門的要求,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才可以從事司法會計鑑定工作、簽署司法鑑定報告。再次,專業性鑑定資質政出多門。如資產評估資質,財政部(註冊資產評估師)、建設部(房產估價師)、發改委(價格鑑證)、國土資源部(土地估價師)都各有側重地認定評估專業人員和機構,評估市場上資質多樣、規則不同,同一個問題經常得出不相同的結果,因其所依據的規程不一,孰是孰非,往往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一言難盡。最後,資質年檢稽核不嚴格。由於入冊鑑定機構的情況不斷在變化,委託人不能隨時掌握這些機構的狀況,有些機構有時明明不具備相應條件了,卻不向委託人報送資料、更新資訊,導致有些機構沒有資質了仍承攬司法鑑定業務,擾亂了司法鑑定市場。如某會計師事務所,原具有會計審計、工程造價稽核司法鑑定的條件和資質,後來由於工程造價資質分立成另外一個法人實體經營,且已不在同一個城市從事業務,該會計師事務所事實上也沒有一個執業工程師了,但卻仍能承攬工程造價鑑定業務。

2、委託行為不夠規範。委託鑑定環節的公平、公正,在一定程度上關係到鑑定結果的公平公正。在具體司法鑑定委託時,一般系由法院、公安等部門搖號確定鑑定機構,少數也有例外。但搖號的公正性常常備受質疑。其間或許有鑑定機構服務態度、服務質量、收費多寡的原因,導致委託人具有傾向性地違規操作,或許也有人情關係、利益關係等方面的因素摻雜。但由於委託行為的不規範,時常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涉事方或提出異議,導致走回頭路,降低工作效率,或互不認賬,久拖不決,猴年馬月,不了了之。

3、鑑定質量參差不齊。由於鑑定機構本身質量就參差不齊,加之大多數鑑定機構把司法鑑定業務視作附營業務,不能安排業務精、能力強的骨幹人員從事具體工作,導致鑑定報告質量良莠不齊,部分報告質量低下。目前會計審計和資產評估司法鑑定報告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如:要素不齊全、邏輯欠嚴謹、重點不突出、結論欠明確等。

4、鑑定收費依據不一。目前市場上,有些機構執行專門的.司法鑑定收費標準;有些機構執行註冊會計師和註冊資產評估師行業收費標準。由於司法鑑定工作不能具體等同於審計、資產評估工作,所以在實際收費時僅是參照執行,所以出現了高低不等、依據不一的現象。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機構為了承攬業務,往往惡性競爭,同一鑑定業務,鑑定費詢價時,有些機構按規定收費報價是幾十萬元,而有些機構為了爭取到業務卻報價幾萬元,甚至更低。價格上的惡性競爭,其後果往往是鑑定工作偷工減料,程式不到位,質量難保證。

二、加強對會計審計和資產評估鑑定機構管理的建議

1、加強資質管理,提高准入條件。司法鑑定資質要扎口管理、有法可依,不能政出多門,各行其是;要提高准入層次,提升對鑑定人員的要求;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的年檢制度、獎懲制度、退出制度。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及相關人員申請從事鑑定工作,要對其單位或個人資質、人員數量和質量、執業經驗、社會資信、行業管理公開資訊等多方面進行考核。要適當提高對機構和人員要求、提高取得資質的門檻,對社會資信差、行業公開資訊屢次被處罰的機構或人員要堅決拒之於門外。

2、規範委託,確保公平。如何確定司法鑑定機構,關係到對案件相關各方的公平問題,也涉及到司法對鑑定機構的公平問題。要建立並嚴格執行更加透明的司法鑑定機構委託制度,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監督,要堅決杜絕人情關係委託、利益關係委託等不正之風,在源頭上為司法鑑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提供前置條件。

3、加強質控,把好關口。要建立司法鑑定質量控制制度,並付諸實施。司法鑑定管理部門要對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的執業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表彰先進,鞭策落後,促進司法鑑定工作質量的不斷提高。要建立不同專業的專家庫,對爭議大、判斷難的司法鑑定事項可隨機聘請專家進行評審,以確保鑑定結果公正公平,維護各方利益。

4、強化收費管理,規範競爭行為。要研究各鑑定專業所涉及到的行業收費標準和現行司法鑑定收費標準的差異,建議物價部門出臺更加合理的司法鑑定收費標準,並嚴格執行;要加大收費檢查監督力度,既要禁止超標準收費,又要禁止低價惡性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