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條例》為準繩,切實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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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任用條例》是我黨組織工作、幹部工作堅持與時俱進的產物。只有貫徹好、落實好《條例》,才能為我縣跨越式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為認真落實《條例》規定的各項改革措施,我縣本著站高一步,看遠一步,想深一步的工作思路,努力解決新時期幹部任用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擬從五個方面切實推進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以《條例》為準繩,切實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論文

一、從引進競爭擇優機制入手,改進幹部選拔任用方式

我縣將在落實黨管幹部原則的前提下,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積極引進競爭機制,著力於“兩公一競”,拓寬選人用人視野。

一是公開選拔領導幹部。我縣將在過去開選拔副局級領導幹部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改革和完善。在範圍上,擴大到事業;在職位上,選擇注重重要崗位;在報名的資格條件上,注重高學歷、年輕化;在考試方法上,注重幹部的綜合分析能力和應變能力;在考察上,注重*表現和工作實績。切實提高公選的質量。

二是公開選拔後備幹部。我縣將在年初以“海選”方式公開選拔36名縣級後備幹部的基礎上,重點抓好公開條件、公開動員、公開程式、公開考試、公開結果、公開培養等環節,加強副科以上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為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儲備人才。“一競”:即全面推行中層幹部競爭上崗。我縣將按照競爭上崗應堅持的原則、程式、筆試、面試要求,重點指導各單位抓好宣傳動員,思想發動,搞好“三定”,制定方案,嚴格程式,全程監督等重點環節,切實保證競爭上崗的公開性、平等性、競爭性,確保競爭上崗健康有序地推進。

二、從疏通幹部“下”的渠道入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

我縣將通過建立和完善制度,著力從四個渠道疏通幹部“出口”,解決幹部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問題。

一是“改”,就是實行領導幹部改任非領導職務制度。為解決幹部年齡結構老化的問題,繼續推行領導幹部到齡不任職制度和自願辭職制度。

二是“調”,就是堅決調整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幹部。對年度、屆中、屆末考核中群眾信任度不高的幹部,經考察確認,分別予以誡勉、降職或免職。對缺乏開拓進取精神、工作不勝任的,幹部經過公開測評和嚴格考察,予以免職或降職。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群眾觀念差,個人主義嚴重,不認真執民主集中制,造成不良影響和出現重大失誤經教育不改的,視具體情況給予停職、改任非領導職務、降職、免職等處分。

三是“退”,就是嚴格退休制度。除辦理正常退休外,通過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幹部提前退休。

四是“試”,就是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試用制,及時淘汰不合格幹部。凡新提拔的幹部一律實行一年的試用期,視其表現予以正式任用、緩用或不用。

三、從提高群眾參與程度入手,不斷擴大幹部工作民主

為落實群眾對幹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防止可能出現的“暗箱操作”,我縣將按“三公開”原則,積極開展“陽光作業”。

一是公開推薦。對擬提拔幹部,堅持走群眾路線,在群眾中進行推薦,群眾信任票不高的,不予任用。

二是公開測評。注重從縱向和橫向兩方面對幹部進行測評,加強對考核成果的'綜合運用,根據測評結果對幹部進行誡勉談話、黃牌警告和組織調整。

三是公開考察。幹部考察前,通過考察預告和任前公示,讓考察物件公開亮相,將幹部工作置於群眾監督之下。逐步推行幹部差額考察制,注重在重大社會經濟事項中公開考察、鑑別幹部,堅持工作圈、社交圈、生活圈並重,讓群眾選拔幹部,防止考察失真失實。

四、從嚴格幹部任用程式入手,保障幹部工作的規範執行

在幹部任用上,要使程式成為不正之風不可逾越的屏障,自覺做到堅持程式一步不缺,履行程式一步不錯,絕不允許有減少程式、顛倒程式、應付程式或事後補辦程式的現象發生。

一是堅持幹部呈報制。規定凡提交縣委討論的幹部,必須具備黨委(黨組)請示、討論幹部任免的原始記錄、幹部任免呈報表、擬任職人選的德才鑑定,凡不符要求或未按規定程式辦理的,切實做到“三個不”。

二是堅持集體討論幹部制。為防止可能出現的決策層中少數人決定的弊端,繼續堅持常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制。規定必須有2/3以上的常委到會,到會常委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表決,被討論幹部以應到會常委過半數贊成獲得通過。

三是堅持試行幹部監督一票否認制。被討論幹部不能過幹部監督關,就不提交常委會討論,強化幹部監督職能。

五、從增強領導班子活力入手,不斷加大幹部交流力度

繼續按照“逐步規範,紮實推進”的思路,堅持“三個交流”,以增強幹部活力,促進幹部健康成長。

一是避籍交流。對紀委書記、組織部長、公檢法“三長”和中央要求避籍交流的人事、審計、財政、監察局長,逐步實行易地交流。

二是培養交流。對年輕幹部,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實行掛職和輪崗交流。堅持從市級機關選派年輕幹部到鎮村或企業掛職鍛鍊,分批選派年輕幹部赴沿海地區、三州地區和鄰近縣市掛職鍛鍊。

三是任期交流。選任制幹部的任期要按法律法規和章程執行,委任制幹部任職期滿,所任職務自然免除,需要連任的,重新履行任職手續,同一職位連任不超過兩個任期。

總之,我縣將對照《條例》要求和省委周書記提出的“十用十不用”原則,總結經驗,探索規律,進一步完善選賢任能的科學機制,保證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健康成長、施展才幹,使我們的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始終充滿朝氣與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