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反排苗寨苗族習慣法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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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反排苗寨苗族習慣法的現狀

反排苗寨苗族習慣法的現狀
著名思想家、法學家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曾經說過這樣一段深刻的話:“除了根本法、公民法和刑事法之外,還存在著第四種法,而且是重要的法:它既銘刻在大理石上,也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它是國家真正的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法律過時或消滅時,它會使它們恢復活力或代替它們,它會維持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用習慣的力量取代權威的力量。我們說的就是風俗、習慣,尤其是輿論;這是我們政治家所不認識的部分,但其他所有部分的成功卻均依賴於它。它正是偉大的立法家似乎侷限於制定具體規章時內心所注意著的部分。具體的規章不過是拱頂上的拱樑,而緩慢誕生的風俗習慣才是拱頂上難以撼動的基石”。我們不敢去想象,當社會沒有維持大眾利益的習慣時,法律它將從何而來。任何法律都必須是在過去的基礎上產生與發展,都必須與社會保持協調。因為,“人們在創造自己的歷史,但是他們並不是隨心所欲地創造,並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創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造”。
筆者認為,任何一種社會秩序的建構都不可能建立在單一的規範體系上。即便是當代最發達的國家,法律也呈現出一種“多元化”的現象。在反排這樣的少數民族地區,法律多元的特徵尤為明顯。
  (一)主要習慣法
 中國正處在從鄉土社會向現代社會過渡時期,在國家大力推進中國法治現代化的同時,傳統法文化很的大程度上仍影響著人們的生活,也因此使現代的司法在保守傳統的村寨中不能徹底推行。臺江縣反排也如此。雖然國家法律取代大部分的苗族習慣法已經在反排推行了多年,但是由於當地苗族對本土傳統法文化的固守,以及當地法律機構的不健全,“國家法律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於是司法處在鄉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個包庇作惡的機構”。
    1.刑事方面
在今天的反排,苗族習慣法形式意義上的刑事制度已不復存在,它完全被國家法律取代。作為苗族堅守傳統法文化的習慣法,對於刑事糾紛的處理是無發言權的。但是,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國家法律在當地得不到預設的效果,而苗族習慣法由原來的當然適用轉入地下,被當地的人民暗自私用。所以以下介紹的是已被國家法律嚴厲禁止的,但在當地還是流行的刑事制度。主要的內容是毆打、搶劫和偷盜。
   (1)關於偷竊:小偷小摸,或偷割別人的莊稼被發現者,除批評外,還罰一兩斤酒作“請酒服理”。
   (2)關於搶劫:對搶劫者處以吊打後,搶劫者還須請全村的人吃飯一天。
   (3)關於毆打:如果無故毆打人,則由發手者請酒陪不是,如果因故毆打致傷,除請酒陪不是之外,還要負擔醫藥費用。情節嚴重的,要罰斤酒和一隻羊作“羊酒服理”。
    筆者認為,國家的權威性來源於其權力的主權性,主權則是“在一個國家中進行指揮的……絕對的和永恆的權力”。所以,國家法律取代習慣法在解決刑事糾紛方面起到主導作用似乎是法制社會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們也不能否認習慣法作為一種土生土長的規則體系,在滿足少數民族特殊性需求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故,國家法在實施中應當慎重對待習慣法。
2.民事方面
    伴隨著國家法對少數民族地區控制的不斷加強,以口頭形式存在的習慣法正在逐漸消失,而以村規民約形式出現的習慣法正在少數民族地區蓬勃發展。村規民約作為體現村寨現實、維護村寨秩序的規範,主要涉及的是當地社會及生活中民事糾紛的解決,即所謂的民事制度。在上文中筆者已經提到,現在的民族習慣法中有關刑事糾紛的內容不復存在。這是因為,在國家權力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深入到少數民族地區,統一的國家法制明確否定了村寨自行處理刑事犯罪行為的權力後,涉及刑事犯罪行為都必須由公安局、派出所等專門機構處理。正是如此,與刑事犯罪相關的習慣法在變遷中斷裂,與民事糾紛相關的習慣法在變遷中傳承下來。正如蘇力一再指出的那樣,“現代社會的習慣或民間法已完全不可能保持其在近代民族國家形成之前的那種所謂的‘原生狀態’,它已必定是在同國家法的互動過程中,不斷地重新塑造著自己”。
近年來,反排的村規民約的發展變遷明顯地表現出向國家法學習和靠攏的趨勢,但是又與國家法存在著很大的區別。從筆者的觀察來看,以村規民約形式出現的習慣法正在“創造一個不盡同於正式法律的秩序空間”。以下為反排村民委員會村規民約(2000)的部分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礙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觸犯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按本村規民約處理。
第二章  違反村規民約行為和處罰
第五條  警告、賠償、罰款由村民委員會裁決,村治安保衛委員會執行。
第八條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村規民約的從輕處罰,未滿14週歲的免除處罰,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並賠償損失。
第九條  嚴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準隱匿、譭棄、私拆他人郵件。
    第十三條   提倡尊老愛幼,贍養撫養老人和子女的風尚。
第十七條   提倡科學,破除迷信;積極開展科學種田、科學養殖。非法參與各種非法宗教並影響正常生產和生活的罰款50元。
第十八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督促未成年青年接受教育,必須使適齡兒童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二十一條   由於管理不善,牲畜、家禽損害農作物的,由其管理者照價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各種民間民事糾紛當事人一方組織他人強拉對方的牛、馬、豬或者其他財物的,除退賠原物或折價賠償損失外,處以原物總價值3倍以下罰款。村民小組違反前款規定的,處以原物總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