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技術控制的法律協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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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技術法律控制問題是sts研究的重要問題。從技術主體利益多元與法律公益確 定、技術客體變動不居與法律相對穩定等兩個方面分析了現代技術控制的法律困境,認為超 越困境的關鍵在於技術與法律的協同,從方法論層面提出了超越困境的法律協同機制,指出 協同機制主要靠技術行動者來實現,並從技術的結構分層角度從技術器物層、制度層和觀念 層等三個方面對法律協同機制進行了構建,為技術法律控制問題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可供選 擇的視角。

淺談技術控制的法律協同機制

關 鍵 詞:技術控制;法律;協同機制

一、技術的發展深刻地影響著自然、人類和社會

由於技術負荷價值的雙重屬性,客觀上需要對 技術進行控制,而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手段,無疑使技術與法律具有了交流對話的基礎, 因此,科學、技術與法律(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oritz schlick)所說,被認做是最終規範或最 高價值的那種規範,一定是作為事實來自人類的本性和人類生活的[4]。按照這樣的 邏輯思路,法律對技術的控制,將在技術不確定性條件下進行價值判斷,不得不面對決定所產 生的後果不同於決定時預測之後果的現實,很可能導致技術的法律控制無法實現預期目標的 困境。正如哈佛大學技術與社會研究專案前主任梅塞納(emmanuel mesthene)所指出:“技術 為人類的選擇與行動創造了新的可能性,但也使得對這些可能性的處置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 態。”[5]梅塞納深刻分析了技術的法律控制不確定性,但從另外一個方面也表明了 現代技 術的變動不居性對法律自身穩定性的空前挑戰。以日本數字技術的發展為例,現行日本《著 作權法》在最初實施後10年內幾乎沒有修改。但是,從1984年至1999年進行了11次修改,這 樣頻繁的修改,究其原委,大都是由於數字化技術的影響所導致的。而隨著知識社會的進一 步發展,今後這樣的傾向還會更加明顯,修改的速度還會加快[6]。日本著作權法律 制度 的修改是適應數字技術的不斷髮展而作出的迴應,這種修改隨著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其速 度還會不斷加快。在不斷修改的過程中,法律一方面填補了技術法律控制的“空白”,但是 頻繁的法律修改明顯對法律穩定性提出了挑戰,使技術主體的行為預期變得不可確定。不可 確定本是技術的“特權”,但是這種“特權”在技術法律控制過程中又轉嫁給了法律本身, 以穩定性為基本價值的法律反而變得不可確定。技術與法律的這種衝突加劇了法律自身的不 穩定性,破壞了法律的自穩性品格,在這種必須面對的困境中,尋求一條可能獲得法律和技 術協調發展的路徑是我們必須思考的課題。

二、 超越困境的法律協同控制方法

不管對於技術主體,還是技術客體,技術的法律控制似乎不可避免地陷入了科林格里奇困境 (collingridge dilemma):試圖控制技術是困難的,而且幾乎不可能。筆者認為,之所以 陷入技術的法律控制困境,是因為長期以來人們將技術作為一個巨系統,在試圖開啟“技術 黑箱”的同時,忽視了技術系統之外的社會系統(包括法律、倫理等)。人們將技術看做一 個動態的過程,而將法律看做一個被動的靜止的工具,技術和法律之間的資訊互動之門關閉了 ,因此,試圖超越技術控制的法律困境的鑰匙,只有從“技術—法律”動態的系統中開啟。

1. 技術與法律系統整合

既然我們試圖從“技術—法律”系統中尋求克服技術控制的法律困境的方法,那麼,首先需要 確認“技術—法律”系統具備耗散結構系統的特徵。如前所述,在法律對技術的控制過程中, 法律離開技術,就失去了控制的基礎和動力;技術離開法律,就失去了發展的方向,兩者只有 融為一體才能實現技術的法律控制目標。同時,現代技術的價值負荷和法律的人文屬性, 促使其與其他社會控制系統(如道德倫理、社會政策等)進行廣泛的資訊交流,這都決定了 “技術—法律”系統的開放性。其次,技術與法律之間的矛盾使其始終遠離平衡態。 技術的 法律控制最大的困境來自於技術發展的不確定性和法律發展的滯後性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 的產生,使技術亞系統內部在不斷產生新技術的'同時,也不斷催生新的技術社會關係,客觀 上需要法律去調整和控制,使法律亞系統不斷打破技術亞系統內部平衡態。再次,技術與法 律之間的相互作用是非線性的。在技術的法律控制過程中,若“技術—法律”系統中各個要 素 是線性的(單一的、對稱的、加和的),那麼這個系統的要素組合就只會有量的增加,而不會有 質的飛躍。“技術—法律”系統強調的是技術主體間的相互關聯和協同共生,主要包括技術 亞系統和法律亞系統之間相關技術主體之間的互動作用和“技術—法律”系統各主體與外部 主體的互動作用,而這些互動作用成為“技術—法律”系統的動力結構。最後,“技術—法 律”系統存在著明顯的“漲落”。在“技術—法律”系統中,由於技術亞系統中各個要素之 間的非線性作用,不斷產生新的技術,首先打破了技術亞系統已形成的平衡狀態,率先在該 亞系統中產生了“微漲落”。 以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系統開放、遠離平衡態、非線 性作用),該“漲落”會波及法律亞系統,他們之間可能發生競爭,即表現為技術法律控制 過程所出現的矛盾,導致“漲落”縮小甚至消失,使系統呈現為無序狀態;他們之間也可能 發生協同,即表現為產生支配技術的法律控制系統的序參量技術規範、法律制度和法律 觀念,使“微漲落”被迅速放大,轉變為“巨漲落”,使系統呈現為有序狀態,推動“技術 —法律”系統的構建和發展。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得出“技術—法律”系統作為耗散 結構系統的結論,為超越技術控制的法律困境提供了一種方法論上的思路。

2. 技術控制的法律協同方法

在系統的演化過程中,競爭和協同是相互矛盾和相互依存的,它們互相制約又互相促進,使 系統形成活生生的有序結構[7]。如前所述,“技術—法律”系統通過非線性的競爭 和協同作用實現動態平衡,技術與法律相互競爭,競爭的表現形式就是技術與法律之間的矛盾 ,使“技術—法律”系統“漲落”縮小甚至可能消失,而沒有“漲落”,系統便無法實現動態 平衡。但系統中存在競爭,就必然伴隨著協同,協同作用的發揮使“漲落”在相互疊加中得到 了放大,促使“技術—法律”系統的動態平衡,按照這樣的邏輯分析,我們可以認為走出技 術的法律控制困境的關鍵,就是要在技術的法律控制過程中,實現技術與法律的相互協同。“技術—法律”系統的開放性決定了技術與法律需要不斷進行物質、能量和資訊的交換。在 這個動態的開放系統中,既包括技術亞系統、法律亞系統之間的資訊交換,也包括各自亞系 統內部的新陳代謝,更包括“技術—法律”系統與其他系統的資訊交換。但我們論及的旨趣 在於技術的法律控制實現,更多地側重於技術亞系統和法律亞系統之間的資訊交換,當然, 在這個過程中不能忽略其他資訊的交換。按照系統論的觀點,在系統與環境之間不斷進行物 質和能量的交換過程中,資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使得這種交換以最合理和最有效的方 式進行,並能調節與控制系統的狀態和功能。而按照控制論的觀點,控制就是對系統資訊進 行分析、比較、判斷的有組織有目的的過程。系統論、控制論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在“技 術—法律”系統中,實現技術控制的法律協同的關鍵是法律(執行訊號)資訊與技術(被控 變數)資訊之間的有效交換,以實現增加技術正價值、抑制負價值的控制目標。因此,資訊交 換 必然需要交換對話平臺,由於技術和法律的自主性決定了技術亞系統和法律亞系統有其特定 的系統結構和“系統語言”,對於技術來講,法律不可能也不應該直接將“法律語言”強加 於技術亞系統中,否則將造成技術亞系統的紊亂。那麼這種平臺如何搭建呢?技術和法律之 間的資訊交換作為一個動態的過程,在兩個亞系統之間必然存在反饋渠道,才能使施控系統 (法律)實現對受控系統(技術)的控制,反饋渠道是資訊交換的載體,資訊交換的實 現主要是技術行動者通過反饋渠道來完成的。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技術控制的法律協同機制的實現是由技術行動者通過反饋渠道來 進行“法律語言”和“技術語言”的轉換,完成技術的法律控制目標的。例如,幾乎所有發 達國家都作出了類似規定:生命科學家在從事有關生命科學技術研究專案時(特別是有關基 因工程和克隆技術的專案),必須從所獲得的財政支援中,撥出5%的款項作為該專案成果倫 理、法律對策的研究[8]。在這裡,成立的技術研究專案小組就成為技術亞系統和法 律亞系統之間的資訊交換的載體,在這個載體中,既有懂技術的生命科學家,又有懂倫理、懂 法律的倫理學家和法學家等等,他們共同構成了這個系統中的技術行動者。正因為載體的存 在,使亞系統之間的對話成為了可能,如果從技術控制的法律意義來講,就是制定出既反映社 會 公益,又符合技術規律的法律,進而將“法律語言”再轉換為“技術語言”,保證引導生命 科技沿著有利於人類公益的方向發展,那麼兩個系統之間資訊交換的結果就是生命技術法律 的產生。

三、 技術控制的法律協同機制建構

前面,我們論述了技術的法律協同控制的一般理論,如何讓理論成為一種現實的運作機制, 是我們應該著力思考的問題。既然技術的法律協同結果是技術法律的產生,那麼技術法律的 產生過程就是技術行動者之間不斷進行資訊轉換的過程。但是,不同的技術會有不同的資訊 和能量,只有深刻認識了技術的結構才能更好地實現技術與法律之間的資訊轉換。國內外很 多技術哲學專家將技術分為三個層次,即技術器物層、技術制度層和技術觀念層[9] 。本文擬從此切入,探討技術控制的法律協同機制。

1. 技術器物層的法律協同

技術器物作為技術的物質性展現,位於技術系統的最外層,是物化了的技術。現代社會中的 技術裝置(技術器物)如果不能正常執行,那麼在人工構成的社會系統中則很難按照社會公 益的設想維持下去。在1986年蘇聯切爾諾貝利(chernobyl)核事故中,官方公佈 的第一份報告指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於機組操作人員違規操作了核電站(技術器物) 的技術指令和技術規程,造成了人類歷史上悲劇的發生[10]。因此,要保證技術裝置 (技 術器物)正常執行,就必須使技術裝置遵循一定的規範,否則技術的不可預測性的負價值就難 以得到遏制。在這樣的條件下,技術器物與法律如何進行協同,關鍵是在技術系統中,參與 技術器物層執行的技術行動者,包括技術器物的設計者、製造者、執行者之間相互協同,達 成“共識”,制定出技術規範或技術標準。技術規範、技術標準就是對重複性事物和概念所 作的統一規定,是一個平均的尺度,被公眾所接受,具有強制性或指導性功能[11]。 作為“ 技術器物語言”和“法律語言”的協同結果技術規範(如環境的技術標準、網路的安全 標準、航天器執行規則等等),在技術系統中,規範著技術器物按照符合社會公益的標準進 行執行,避免產生技術事故,符合社會對技術的理性期待。

2. 技術制度層的法律協同

隨著技術器物的產生、發展,技術在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過程中伴生著技術制度的產生。 技術制度作為技術系統的中間層,一方面它由技術器物產生,另一方面又受技術觀念層的制約 。因此,如何設計好技術制度關係到技術系統自身的穩定性問題,可以說技術制度的法律協 同作用在技術的法律控制過程中是根本性的。技術制度直接表現為技術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 關係,規定著技術主體“可以做什麼”、“應該做什麼”、“禁止做什麼”。而法律就是調 整人與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一種規範,技術制度層和法律存在著對話的可能性空間,因此,技 術制度層的法律協同的任務就是為技術主體提供一種正規化,使技術制度層按照法律所提供的 正規化規範技術主體所從事的技術活動。而法律的制定過程就是技術行動者之間協商的過程, 如《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關於積體電路的智慧財產權條約》等等就是國家、國際組 織作為技術行動者相互協商的國際技術法律,為技術制度層規範技術主體提供了有力的“法 律語言”。當然,由於技術社會關係的複雜性,技術制度與法律協同的結果包括技術設計、 技術研發、技術應用、技術推廣等技術過程中的各種法律,在技術制度層與法律進行資訊交 換的過程中,也相應產生了技術法律制度體系,包括技術進步基本法律制度、技術評估法律 制度、技術研究開發法律制度、技術成果轉化法律制度、技術貿易法律制度、國際技術合作 法律制度、技術糾紛法律制度等等[12],在不同技術社會關係中,規範著不同的技術 主體的權利義務,保證了技術行動者自身的利益。

3. 技術觀念層的法律協同

技術觀念層作為技術系統最內部的表現形式,是通過技術制度對技術器物產生影響的。一種 技術意識形態、技術理念,決定著技術制度如何設計、技術器物如何產生。庫恩(thomas k uhn)在《必要的張力》中提出了“科學共同體”的概念,他指出,一種正規化是,也僅僅是 一個科學共同體成員所共有的東西。反過來說,也正是由於他們掌握了共有的正規化才組成了 這個科學共同體,儘管這些成員在其他地方也是各不相同的[13]。由於科學技術一 體化趨 勢,因此,技術也同樣存在著“技術共同體”。而技術觀念層的法律協同就是技術共同體在技 術的法律控制過程中形成一種技術理念,進而指導技術制度對技術器物發生影響。但是,一 種理念的形成,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由於技術主體的層次性決定了技術行動者的層次性 ,不同技術行動者之間形成的“技術共同體”是存在差異性的,因此,技術觀念層的法律協 同也同樣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這也決定了技術觀念層的法律協同的複雜性、長期性。法 律協同的目標就是讓所有技術行動者所組成的“技術共同體”按照社會公益的目標設定達成 一種“社會共識”,進而形成一種“善”的技術觀念,而非“惡”的技術觀念,讓技術觀念 成為一種普世的技術價值取向,指導技術主體進行技術活動,為技術的法律控制目標的實現提 供強有力的理念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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