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矯正問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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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群矯正作為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憑藉其能促進罪犯更好迴歸社會的矯正效果,已成為當今刑罰改革發展的趨勢。其中,檢察院的監督職能不可或缺。只有在檢察機關更好地發揮其監督職能的前提下,才能使社群矯正整個體系得到良好地執行。

社群矯正問題探究

〔關鍵詞〕社群矯正;檢察機關;監督職能。

社群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它是將符合社群矯正條件的罪犯置於社群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願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並促進其順利迴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群矯正是積極利用各種社會資源、整合社會各方面力量,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經過監管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在社群中進行有針對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當今世界各國刑罰制度發展的趨勢。

一、社群矯正現狀分析。

經過幾年的努力,社群矯正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並得到了社會的初步認同,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步顯現出來,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群矯正工作的深入開展。下面就社群矯正中存在的問題分別進行闡述:

1.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剛性的法律保障。自2003年四部門聯合頒佈《關於開展社群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來,社群矯正工作一直處於試行階段,目前並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對其進行規定,導致社群矯正立法不完善,很多設想和功能都難以實現。社群矯正工作的宗旨是“管理、幫助、教育”,但在教育、管理方面卻難有作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和剝奪權利的刑罰執行主體是公安機關,但現有模式在將司法行政部門作為社群矯正執行工作主體的同時,卻沒有明確的規定賦予其執法的權力和地位,使得司法行政部門這個所謂的“執法者”並不能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例如:由於個別矯正物件牴觸情緒很強,不按規定參加公益勞動,不定期彙報思想,不經請示批准外出,不遵守社群矯正的其他相關規定時,作為矯正工作主體的司法行政部門由於法律並沒有賦予其刑罰執行權力,使其對這一情況沒有任何懲處措施,矯正工作缺乏權威性和嚴肅性,難以順利開展。同時,由於目前法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是執行主體,公安機關只是處於“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加強監督考察”的輔助地位,使得公安機關這個執法主體只能起到配合、輔助的作用,公安機關所固有的威懾力和執法力度在社群矯正中得不到發揮,這種配合的狀態導致公安機關的作用流於形式,不利於社群矯正工作的開展。此外,對於檢察機關在社群矯正中的法律監督所擁有的權力和義務,通過何種途徑行使監督的權力,監督物件的範圍,矯正物件申訴的處理等問題,法律都沒有給予明確規定,使得目前社群矯正中檢察監督的法律保障同樣嚴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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