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法律與情理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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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不論是國家之間的經濟活動還是個人之間的經濟活動,都必須在法律的規範和約束下進行,而不能完全依靠人們的自覺來進行。下面就是小編來討論法律與情理的衝突,歡迎大家閱讀!

討論法律與情理的衝突

 論文摘要 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十八屆四中全會正式將“依法治國”確定為大會主題,國家對法律的重視程度不斷提升。法律在人們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也逐漸起到不容忽視的作用。本文從相關案例出發,通過分析訂立合同規範行為的法律方式,得出法律對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轉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論文關鍵詞 法律作用 《合同法》 經濟秩序 違約金

一、 引言

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規範的物件是人的行為及行為關係,該行為可以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的各個領域,並最終對社會關係產生重要影響。由此可見,法對社會生活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改革開放之後,我國正在努力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的最大特徵是以市場調節作為資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市場經濟存在的自發性、盲目性和滯後性極容易引起市場秩序的混亂,因此必須形成一種人人都自覺認同並遵守的社會規範來制約人的行為,並在出現糾紛的時候由該規範來加以調整和解決,法律便很好的充當了這樣的角色。法律通過怎樣的方式來規範人們的行為、穩定社會秩序,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得以高效的運轉。當法律與情理相沖突時發生的違約案件,法律的效力又該何去何從。本文將從合同的'違約案例中來論述法在社會經濟生活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展示

2009年1月15日,上海交通大學以教育合同違約為由,把自己的學生葉楠告上了法庭。2003年,葉楠報名參加了上海交通大學機械與動力工程學院和美國密西根大學之間的共建專案。葉楠家境貧寒,母親病重,一家人的生活只能依靠父親微薄的工資來維繫。在這個共建專案中,有一條關於獎學金的鼓勵條款正好能減輕她父親的負擔,在她的努力下很快便收到了美國學校的錄取通知書。上海交通大學向美國大使館出具公函為葉楠進行經濟擔保。公函中標明,上海交通大學同意承擔葉楠1年學習期間的全部費用。在出國的前兩天,學校要求葉楠回校簽署一份留學協議。雙方在簽訂的《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赴美國密西根大學留學協議書》中約定,葉楠出國的國際旅費、生活費、醫療保險費均由葉楠自理。除此之外,還約定眾多賠償款項。雖然與之前的公函有較大出入,但是校方表示,公函的目的是為了方便籤證,證明葉楠是有經濟保障的。一年後,葉楠順利完成美國密西根大學的碩士學位,返回上海交通大學,準備依據協議繼續攻讀博士學位。但天有不測風雲,母親病情加重對這個本來拮据的家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學校提出,如果葉楠違約,學校就要按照協議辦事。校方認為葉楠的家庭狀況不能成為她違約的理由,違約就得支付兩萬美金的罰款。經過幾番交涉,2005年3月3日,葉楠及父親與校方簽訂了一份《關於赴美國密西根大學留學後續事宜的補充協議》。在協議中約定,葉楠現金償還上海交通大學兩萬美金,在今後5年內。分6次支付,第一筆需要支付3000元美金。當葉楠支付該筆資金時,收到的學校收據標明,退還獎學金3000美金,這一說法讓葉楠很是氣憤,她認為,獎學金是她在美國密西根大學通過考試獲得的,即使退還也不應該由上海交通大學來收取,因此她拒絕支付剩餘的1.7萬元美金。最終,雙方鬧上了法庭。法庭上,葉楠認為雙方簽署的兩份協議無效,並提出反訴,要求學校支付她在美國留學期間的生活費和國際差旅費用。校方則認為,公函時間早於留學協議,因此一切都應該按照葉楠最後和學校簽署的這份協議為準。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被告葉楠應於本判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上海交通大學1.7萬元美金,駁回原告葉楠其他請求。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將違約金降低到1萬元美金。

三、案例分析

在這個案例當中,有幾個點值得我們關注。首先,葉楠最終放棄攻讀博士是因為她家庭的經濟狀況不允許,從人性化的角度來說,法院這樣的判決似乎違背了保證社會公平的初衷。但是,法院認為錄取通知書和給大使館的公文,他們的出具時間都早於葉楠跟上海交通大學簽訂的《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赴密歇根大學留學協議書》,因此一切都應該按照葉楠最後和學校簽署的這份協議為準。並且《合同法》第44條規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l)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的內容必須確定或可能,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該案件中籤約的雙方都是在真實的意思表示下訂立的合同,並且,雖然《合同法》第52條也規定了“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該合同無效。”但是葉楠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她受到學校的威脅,所以該合同是有效的。雙方就應當對這份合同的所有內容負責。關於合同的內容是否合理的問題,法院認為,合同要求葉楠回國一定要回到本校繼續功讀博士,對於這樣的條件設定法律並沒有相反的規定,簽約的雙方都是一種真實的意思表示同意,那么這樣的合同內容就是合理的。而葉楠由於家庭變故無法繼續攻讀博士,是對合同約定的違反,就必須按照協議進行賠償。

本人認為,高效的社會運轉秩序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素,第一,個體之間可以自由簽訂協議;第二,雙方按照合同履行職責必須有法律約束。趨利避害是人本能,因此單靠每個人的自覺性去完全履行合同的職責是不夠的,法律是一種帶有強制力的社會規範,能夠彌補個人自覺性的不足,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轉。

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Domitius Ulpianus,約公元170年—228年)認為“在私法領域中,對雙方當事人來說協議就是法律”,1804年的《拿破侖法典》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之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合同法》是私法領域的,當事人的合意是合同行為的基本準則。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必須嚴格遵守的法律。《合同法》第60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法上的義務群包括先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和合同履行期間的義務,如果一方在任何一個環節違約,不論違約方是故意違約還是被迫違約,都要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否則就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此也可以看出,合同中違約責任的約定對整份合同能否正常履行意義重大,因此在合同訂立之初,交易雙方通常都會對違約金的數額或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作出明確約定,這對雙方來說都是一種法律保障。從本文所舉的案例中也可以發現,法院判決最終都是依據雙方訂立的合同,在確認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從合同所訂立的內容出發來做出最終判決,從而切實保障守約人的利益。在經濟領域,法律在保障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市場基本道德的前提下,應儘可能維護經濟主體的自由貿易,促使市場主體更加珍視自己的經濟權益,控制合同風險,取得合同利益,從而實現社會有序化的發展,促進社會經濟正常流轉。相反,如果沒有法律做強制力的保障,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就失去了意義,出現糾紛時也沒有統一的衡量標準,整個社會經濟秩序將處於一片混亂狀態。

當然,從眾多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法院也不能僅憑存在合同形式就來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法律關係。對於合同法律關係的認定,應當結合合同法規定的形式、成立、生效、以及效力等方面和民法基本原則、合同法原則,進而認定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法律關係以及合同權利義務。例如,有些合同的簽訂本身就是違背《民法通則》中的公序良俗原則,那么就算雙方當事人依據意思自治原則簽訂合同,該合同也是無效的。又如,你和一個三歲小孩去簽訂合同,那么這個合同毫無疑問也是無效的。這樣,法律就可以從根本上保證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因意思自治原則而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紊亂,提高判決的效率。

四、總結

我們在進行經濟活動時簽訂的合同之後,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的權利的和義務,否則,就會承擔相應的法律的責任,受到的法律的制裁。雙方進行的經濟行為只有在合同規定的範圍之內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出現違約行為,造成另一方的經濟損失,法律都會用強制力保護損失方的利益。法律決不會允許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內容卻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法律就能對合同雙方都形成約束力,保證每一份合同的有效履行。並且最終促進整個社會經濟領域的正常運轉,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如果在我們的經濟生活中沒有法律發揮作用,那么,整個市場將會失去秩序,甚至停止運轉。你今天收了對方的定金答應合作,明天又收了第三方更高的定金,放棄之前的合作,如此反覆,經濟活動就不可能正常進行下去,會造成大量資金的浪費,財產的損失。人們將很難通過正當的途徑去獲取利益,又如何保證社會整體的經濟繁榮呢?因此,本人認為,在人們的社會生活當中,不論是國家之間的經濟活動還是個人之間的經濟活動,都必須在法律的規範和約束下進行,而不能完全依靠人們的自覺來進行。只有形成了完善的並具有強制力的經濟法律體系,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經濟活動的有序進行,才能在出現經濟糾紛時,依據相關經濟法律來加以調整和解決,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從而最終促進整個社會經濟運轉的高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