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衝突和互動國家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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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法律認可也是法律形成的一種方式,也就是通過對於現有的社會規則的認同將其上升為具有國家強制力保證的國家法律,可以說認可是一種比較常見間的法律的由來方式。

法律衝突和互動國家法論文

一、法律衝突和互動的原因

法的上升方式主要就是制定和認可,前者代表著國家意志,是作為統治階級將其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者的意志;而後者則是民眾以及民間精英作為社會管理的規範而設計出來的。實際上這兩種來源從出現開始就在互相沖突,並且由於法律實際上是作為國家最高效力的規則來對待的,因而在規則的效力以及形式方面一般來說不容挑戰。所以國家法總是以強勢的方式來希望完全的侵吞民間法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事實上由於對於民間預定俗稱的內容很難面面兼顧,更難以保證對於不同地區的事務進行的調整能夠符合客觀的事實,從實際的生存土壤來看民間法的活動空間還是很大的。因而可以說國家法雖然有後盾作為保障卻天然由於法律特性的原因無法完全取代和包含民間法的作用。

二、國家法與民間法的衝突

(一)效力等級方面

可以說效力等級的深度一直以來都是國家法與民間法的衝突範圍,國家和社會所追求的秩序方向畢竟不可能完全相同,因而從效力等級和深度方面來說,由於需要貫徹自己的`理念,因而發生衝突可以說是必然的趨勢。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說,無論是政權更迭或者是國家之間的興亡,實際上都需要涉及到關於國家法和民間法的衝突的內容。對於我國現狀而言,傳統的力量依然是非常強大的,鄉土社會所制定的規則依然有著非常強大的生命力,可以制約社會生活中的相當部分。而法律的執行實際上在基層並不能夠得到完全的認同,從國家法的侷限性和效力發揮來說,這就是一個衝突的地方。而從另一方面來說,人民對事實判斷的依據,實際上距離法治化的程序還有很大的差距,因而實際上這種對於民間規則的認可也進一步的加強了對於國家法的推行的難度。因而可以說想要使得國家的制定法得到更加深入的推廣的話,還是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的。

(二)效力範圍方面

從效力範圍來說民間的規則顯然不能和通行全國或者整個地區的國家制定法相提並論,但是毫無疑問一些習慣性規則的生命力的旺盛可以說是一般人所難以想象的。即使並不能夠想到會在哪裡出現,但是所需要的時候卻往往被人們所引用。實際上這個影響力層面的範圍廣度,也不是一般的法律所能夠比擬得了。而且從細微程度來說,民間法往往極其細緻並且對於環境和社會風俗等方面的規制都非常詳細,而法律顯然不可能做到有那樣的細緻,更不可能一舉一動都納入管理範圍之中。因而實際上作為社會執行的規則來說,還是各有千秋的。

三、國家法與民間法的互動

(一)法律認可

法律認可也是法律形成的一種方式,也就是通過對於現有的社會規則的認同將其上升為具有國家強制力保證的國家法律,可以說認可是一種比較常見間的法律的由來方式。相對於直接的制定,由於社會規範可以說是現成的,而且對於社會執行中的管理方向有著比較強的調和作用,也被人們所熟悉,因而進行認可其實問題還是不大的。相對而言這樣的方式也能夠進一步的尊重一些領域和行業內部的自治規則,從而保證了社會秩序的建立和改善。而認可的方式可以說就是一種融合了,將民間法融合國家法之中,二者成為一體。從實際的角度來看,這種做法屬於比較常見的,而且也是受到鼓勵的。

(二)司法上非正式淵源的運用

民間法一般情況下都可以作為非正式淵源進行司法上的援引,實際上在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範圍的時候,私法方面的問題,基本上都可以按照民間法的方式來進行處理。而公法因為對於社會秩序有著直接的影響,可以說相對而言就並沒有那麼容易。但是毫無疑問的,法律所不能規制的地方,民間法依然在發揮著其應有的作用。作為範圍來說,國家法實際上並不是那麼需要保證完善,而且其特性也是做不到面面俱到的。可以說面對類似的情況就必須去考慮一定程度上引用一些非正式淵源,從而保證二者相互配合對於社會秩序的有效調整。

四、結語

實際上法律在來源方面的衝突和互動代表著社會規則的制定者之間的博弈,而毫無疑問在互相妥協和融合的基礎上,社會的規範就能夠更加的科學和合理,在保證與用法律的方式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情況,實際上其來源在何處,並非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