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贈與合同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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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贈與合同之性質
摘要:自從新《合同法》頒佈實施以來,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就從來沒有停止過,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在立法上都將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例如《德國民法典》第518條規定:"以贈與名義約定提供給付的契約應依裁判上或公認的認證始生效力。《法國民法典》第894條規定:"生前贈與為行為的一種,依此行為,贈與人為受贈人的利益,現實的且不可反悔的贈予財物於承諾贈與的受贈人。" 《日本民法典》第549條規定:"贈與,因當事人一方表示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相對人的意思,相對人受諾而發生效力。"澳門民法典》第934條,《奧地利普通民法典》938條、《義大利民法典》第769條、782條都有類似的規定。《瑞士債法典》第239條第一款規定:"贈與是指生者之間,一方給予另一方其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而不取得對待給付的轉讓行為。"在英美法上,贈與合同主要通過“禁止反言”的規則來處理.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這種觀點為多數學者所支援。其理由主要有:1、從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分類的上證實。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若將贈與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則受贈人做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老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在我國立法上贈與合同即為諾成合同,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時即告成立。從《合同法》立法的整體來,不難得出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從世界範圍的立法來看,將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已為大勢所趨。我國合同法186條規定了贈與人對贈與物的任意撤銷權,假如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則因贈與物之交付或辦理登記與贈與合同有效成立必須同時發生,任意撤銷制度就沒有意義。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任意撤銷制度本身就證實了贈與合同的諾成性。【關鍵詞】贈與合同 ;實踐合同;諾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