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的經濟學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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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的經濟學解讀
[摘要]對環境侵權進行經濟學分析,可以匯出我國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應將侵權人造成的外部成本全部內化,賠償範圍不僅應包括目前已有相關規定的財產、人身、精神損害賠償,還應包括對環境資源經濟價值損失、生態價值損害及環境汙染後的恢復費用的補償。
  [關鍵詞]環境侵權;外部性成本;充分賠償
  
  在我國,環境侵權數量正日趨增加。環境損害賠償問題不僅關係到環境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也關係到公民的基本環境權益的保護和環境法律制度的實施。然而,環境侵權作為一種新型的侵權行為,其損害賠償法律制度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學者們大多是從法學理論上進行探討,很少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事實上,侵權行為是一種與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行為。由於市場自身的缺陷,不能把環境效益的損失轉化為侵權行為人的內部成本,從而行為人不會自覺防止環境汙染、控制環境侵權。我們有必要運用經濟學的有關原理來分析環境侵權的形成原因,尋找最科學的環境損害賠償範圍,在法律中引入經濟學的方法來有效控制環境侵權。
  
  一、環境侵權的動因
  
  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是企業環境侵權的動因。企業在“經濟利益最大化”原則指導下,時刻都在進行成本一收益分析,期望以最低的成本獲取最高的收益。而環境侵權是為實現其終極目標所附帶產生的一種副(負)產品。作為一個排汙企業,它會盡可能地把治汙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以減少生產的總成本。因為大部分治汙成本對企業來說屬於外部成本,企業不會主動支付這部分成本。而未加治理的汙染,會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環境權益,從而產生環境侵權。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於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性”的附帶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環境經濟學者揭示了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是外部性問題。環境權益的衝突,是競爭性環境功能在環境資源稀缺性條件下發生衝突的外在表現形式,它的經濟學理論形態就是人們所熟悉的“環境外部不經濟性”。“外部不經濟性”理論由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於1910年提出。1920年馬歇爾的學生庇古(Pigou)在發展福利經濟學理論時指出,外部性是指廠商或者某項經濟活動所引起的與本活動的成本與收益沒有直接聯絡,從而未計入本經濟活動之內的外部的經濟影響,它是相對於本項活動財務上所付出的費用及取得的效益出發考慮的。環境侵權是一種典型的負外部性行為。
  明知要賠償還是進行汙染,一個合理的解釋是因為汙染是有效率的,其所受到的損失要低於防止汙染所需花費的成本。行為人從不法行為中獲利,其獲利數額越大,行為人就越可能寧可選擇汙染後進行賠償也不事先採取預防措施。其實每個人都不願意看到事故的發生,任何人也都會願意採取一定的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但問題在於當事人究竟願意付出多大的努力來避免事故的發生。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要對促使潛在的加害人採取預防措施產生有效的激勵,其先決條件是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賠償必須等於或者大於事故成本;也就是說,賠償必須是完全的。
  
  二、環境侵權的責任比較
  
  環境侵權案件中,侵權人和受害者之間的經濟實力、資訊掌控能力相差懸殊,這種不平衡使得在實踐中環境汙染案件受害者敗多勝少;即便勝訴,受害人也僅僅只能獲得因為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而給予的賠償。單純的同質賠償常常使受害人感覺得不償失,認為自己為訴訟付出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很多,而實際獲得賠償較少,導致汙染受害者面對司法救濟時態度消極。這使得加害人對於環境的.謹慎程度會大大降低,從而造成環境侵權現象氾濫,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公平價值。僅僅賠償有形損失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在現實的環境侵權案件中未能有效地阻止侵權甚至還有激勵侵權的嫌疑。當侵權人在衡量其預防侵權的成本大於賠償侵權損失的成本時,他寧可侵權,還有可能採取策略或利用機會主義因素逃避被追究的責任;受害人沒有正確的激勵採取積極的行動尋求損害賠償,還有可能得不到救濟。這樣持續的結果便是,環境侵權行為依舊大量發生,社會上的公民仍要為企業的生產獲益付出沉重的代價,社會的總體效益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