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網路言論自由的限度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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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言論自由的內涵和特點

淺析網路言論自由的限度論文

(一)網路言論自由的內涵

人類在最開始是通過語言和肢體進行交流。隨著科技的進步人們之間的交流有了載體。如:羊皮、竹簡以及紙等。在社會發展的今天,網際網路成為了人們瞭解社會,與他人進行溝通的主要工具。公民在網路上所發表的言論可以傳播到世界各地,被全球的人們所看到,公民在網路上所談論的話題與社會生活密不可分,對社會的影響是極大的。因而,正確的理解言論自由的內涵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這一基本政治權利時所應當瞭解的。

從一般的言論自由來看,根據我國加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2款的規定,認為言論自由是:“人人享有表達自由;該權利應當包括以口頭、書面或印刷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的追求、接受和傳播各種資訊和思想的自由。”也就是說,言論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過口頭、書面或者其他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觀點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網路言論的載體是網際網路,在網路上發表言論,通過網路關注國家和社會資訊的人群,在現在被賦予了一個新的稱呼“網民”。網民利用網際網路與外界溝通和聯絡,這是網民區別於公民的一個重要特點。通過對一般言論自由的分析,對比網路言論的產生和發展程序,我們可以瞭解網路言論自由的內涵應當是:公民藉助網路提供的平臺,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來表達自己的思想和看法的權利。

(二)網路言論自由的特點

網路言論是伴隨著時代發展而產生的產物,因此網路言論自由在繼承了傳統言論自由的各種特點外,還有一些自己獨有的特點。

一是廣泛性。隨著網際網路產業在中國的突起,越來越多的溝通交流工具出現。如:QQ、微信、微博以及網路直播等等。世界各地的人們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進行溝通和交流。公民在網路上發表的言論可以在很快的時間內傳到世界各地,涉及到世界的任何角落。另一方面,參與到網路言論的主體是世界各地的人們,在網路這個平臺上不分民族、不分膚色、不分男女,大家都可以自由的在這個網路世界中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二是匿名性。公民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無需使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公民可以採用任何代號代表自己,公民可以不受拘束的參與到對國家大事的討論中,也可以自由的對社會上的人和事進行評價和分析。在網路的世界中,沒有人會知道你的真實身份,任何人看到的都只是你的一個代號而已。

三是快捷性。網路的快速發展,使整個世界連線為一個整體。世界各國之間的距離變得越來越小,“世界村”的概念漸漸成為了現實。一個國家的某個公民,在網上釋出的一個資訊可以在極其短暫的時間內傳送到地球的另一端。世界各地的資訊都能夠在網路上進行實時的分享。

二、確定網路言論自由的限度

(一)確定網路言論自由的限度應當考慮的因素

為了更好的維護社會秩序,規範網路環境,必須對公民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的自由設立一定的限度,公民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不能超過該限度。在確定網路言論自由的限度時,我們應當考慮中國的歷史因素。

中國缺乏言論自由的思想基礎和歷史淵源。在封建社會時期,國家採用中央集權制度,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廣大勞動人民的地位非常的卑微,發表言論的權利不受任何法律所保護。隨著社會的發展,廣大的勞動人民群眾開始推翻封建專制的統治,建立代表著廣大勞動人民群眾利益的國家政權。然而,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公民的言論發表途徑只侷限於出版社、報紙等媒體上,言論自由受到極大的拘束。在網路發展的今天,公民的言論自由不再侷限於這些載體之上,公民可以在網路裡面享有充分的言論自由權。但從我國長久的歷史的發展來看,公民的言論自由不能是毫無限制的,應當將公民的言論自由侷限於法律的框架之中,不得觸犯法律,不能與法律所倡導的主流價值觀相牴觸。

(二)確定網路言論自由的限度應當遵循的原則

一是平等原則。在網路世界中,公眾人物與普通的網民一樣,其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對公眾人物而言,受到廣大人們群眾的關注和討論是公眾人物特殊身份的要求。因而,在對公眾人物因其公眾身份而引起公民進行的討論,其言論自由的限度應當相較普通民眾的限度較寬,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實質上的平等,而不僅僅是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與之相對應的是,對於那些涉及國家公權力的的言論限度要較一般的言論自由的限度嚴謹。因為設計公權力的不當言論,會產生很大的負面社會效應,甚至影響到整個國家和社會的安定。因而對待不同的主體,我們需要採用不同的自由限制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真正的實際平等,做到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的統一。

二是效益最大化原則。在網路社會中,網路言論自由或多或少都會給一部分人帶來一些不利的影響。當少數人的利益與多數人的利益發生衝突,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衝突時,我們往往採取犧牲少數利益和個人利益,以保護多數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的原則。這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社會效益的最大化,但同時我們不能忽視這一部分少數人或者個人的利益,而一味的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我們應當儘可能的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尋求各種利益之間的一個平衡點,進而確定網路言論自由的限度。

三是適度原則。任何事物的發展,都不能兩極分化,都要遵循適度原則。確定網路言論自由的限度也是一樣,不能過於嚴格的.限制公民在網路平臺的言論發表,這樣會侵害公民的權利,同時也不利於對於社會、集體及他人的監督,不利於人們之間的溝通和交流,不利於提高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積極性。然而,對於確定網路言論自由的限度也不能過於寬鬆,公民在網路上發表的言論不能違背公序良俗,不能侵犯國家制定的法律,否則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四是法治原則。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環境中,法律對於國家和社會的發展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國家強大的控制之下,網民只是弱勢群體。公民的網路言論自由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很容易受到侵害。特別是公民通過網路言論自由對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政府機構等公權力的代表機關進行監督時,如果沒有法律的保護,公民的權利很容易受到公權力的打擊,阻礙其正當權利的行使。因而,我們在確定網路言論自由的限度時,必須要堅持法治原則。

三、完善網路言論自由的建議

對於網路言論自由的完善,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提高言論主體的自覺性。網路言論主體必須明確自己的權利範圍,使言論主體能夠在沒有監管的環境下,正確的行使自己的權利,清楚自己的言論價值,發揮網路言論自由應有的作用。二是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機制。網路言論自由是有一定的限度的,要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機制,對網路言論進行有效的管理,進而實現保障公民網路言論自由的權利,促進社會的建設和發展。

參考文獻:

[1]尹建軍.法治環境下網路言論自由之界限.河北師範大學,2014(03).

[2]尚淑嫻.網路言論自由的法律界限.江西師範大學,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