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給財務會計造成的困難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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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隨著衍生金融工具的運用和發展,會計如何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揭示金融風險,已顯得日益緊迫。特別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進一步要求會計披露衍生金融工具方面的資訊。本文先就衍生金融工具對會計的影響進行探討,然後討論如何對衍生金融工具進行確認、披露。

衍生金融工具給財務會計造成的困難論文

關鍵詞:衍生金融工具;確認;披露

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和迅速發展對現行財務會計理論和實務構成了不小的衝擊,提出了嚴重的挑戰。財務會計如何正視其影響,尋找對策是亟待研究的課題。本文試圖就衍生金融工具給財務會計造成的難題及出路作一探討。

一、財務報表要素概念問題

現行財務報表要素的定義,均涉及兩個基本點:

(1)同未來經濟利益的變化(擁有或控制,犧牲或放棄,獲得或增加,耗用或減少等)有關;

(2)上述變化是以過去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前提。不難看出其立足點均為過去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其功用是在未來期間有經濟利益或資源的流入或流出。

但依據美國會計準則公告第119號(SFAS NO。119)“衍生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揭示”,衍生金融工具被定義為:“一項價值由名義規定的衍生於所依據的資產或指數的業務或合約。”國際金融市場上主要有遠期合同(Forward contracts)、期權(options contracts)、期貨(Futures contracts)、利率互換(Interest Rate swaps)四種衍生金融工具。由衍生金融工具的定義可以看出其並不完全符合現行財務報表要素的概念,因為它們通常不符合要素的第三特徵。其立足點不在於過去發生的交易事項,而在於未來期間合約的履行情況。即它們所指的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合約,按照現行要素的標準,衍生金融工具不能列為財務報表的資產或負債專案。但衍生金融工具的實質是企業現在擁有的權力或承擔的義務,在將來會造成現金流入或流出,因此就其功能而言,與傳統資產、負債並無區別,將其排除在資產、負債範疇之外,實際上是隻重形式不重實質的做法。反之,形式上符合報表要素標準,但實質上並不具有要素效用的例子在實務中不乏存在。如有退貨款權的銷售,形式上符合收入要素的定義,在實務中也視同一般銷售,但實際上交易發生時,與該商品相關的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未來是否一定能造成現金流入並不能肯定。因此現行財務報表要素重視形式、忽視實質的定義不僅將衍生工具拒之門外,而且即使已列入其中的要素也並非無懈可擊。由此引伸出對現行財務報表要素概念的重新認識,就是不能將未來經濟利益的變化侷限於過去已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而應看其風險與報酬實質上是否轉移。基於這一認識,衍生工具應納入財務報表要素範疇,因為衍生工具作為不可更改的合約,儘管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但在簽約時,通常其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就已經轉移。為此可以對現行財務報表要素的定義進行區域性修改,將過去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擴充套件到簽定了權利和義務不可更改並且其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轉移的合約。這種區域性修改的優點是既能繼承和保持傳統會計的合理性,又能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擴大報表要素可確認的範圍,並保證資訊的可靠性。

二、會計確認問題

現行財務會計確認標準是權責發生制和收入實現原則,其特點是以過去已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基礎,對於未來發生的交易或事項則不予確認。由於衍生工具是指合約,簽約時尚未履行,按照現行確認標準,不能確認為資產或負債。但隨著衍生工具的廣泛使用,不確認就意味著財務報表不能反映這些資訊。實際上當前實務中不滿足權責發生制和收入實現原則就予以確認的情況並非沒有,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就未採用這一標準確認,而是按照風險與報酬實質轉移為確認標準。在ED 48中,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採用風險和報酬分析法(risks and rewards approach),對金融工具提出了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的標準。初始確認標準為:

(1)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全部轉移給企業;

(2)企業所獲資產的成本和公允價值,或者預計負債的金融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

終止確認標準為:

(1)與資產或負債有關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全部轉移給了其他企業,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

(2)契約的基本權利或義務已經得到履行、清償、撤消,或到期自行作廢。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其《編制和表述財務報表的概念結構》中,曾提出對可列入財務報表的專案的確認標準為:

(1)與擬被確認的專案有關的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業;

(2)擬被確認的專案的成本或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由於風險意味著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出,報酬意味著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因此金融工具的確認標準與列入財務報表的專案的確認標準幾乎是一致的。問題是傳統資產和負債兩要素的定義決定了其未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和流出必須來自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金融工具則不然。按照上述確認標準,衍生金融工具可以以契約簽定為確認標準,不必以交易或事項發生為依據。因為一旦契約簽定,在不發生意外的情況下,將按照簽約者的意願對雙方形成約束,構成雙方的特定權利和義務,此時與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大多數情況已經確立和轉移,同時發達的金融市場亦為衍生工具提供了可靠計量基礎:公允價值。但是對許多衍生工具而言,風險和報酬是否已全部轉移往往是很難判斷的。因此ED 48中提出的確認標準遭到了強烈的責難,以致IASC在隨後頒佈的第32號國際會計準則(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中不得不將金融工具的確認與計量問題暫時束之高閣。但要對金融工具進行會計反應,確認和計量是繞不過的問題。

經過艱苦的探索,1997年3月,IASC對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問題舊事重提,提出採用所謂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 component approach)作為金融工具的確認標準:

(1)當一個企業成為構成金融工具合約性條款的一個履行方時,就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2)當一個企業實現合約中載明的各種益處的權力,權力已經過期,或企業放棄了構成金融資產的合約的控制權(或一部分資產的控制權)時,就應該終止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的一部分);

(3)當一項金融負債已經完結(即當合約中的責任已經被解除、取消、或終止時),或者與這項金融負債有關的主要責任(或一部分負債的責任)已經轉移給另一方時,就應當從資產負債表上取消這項負債(或這項負債的一部分)。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在風險報酬分析法的基礎上,針對其存在的問題經過研究提出來的。在不涉及因已經確認的金融資產要發生轉移而產生再確認問題的情況下,金融合成分析法與風險報酬分析法均能方便地對金融資產和負債進行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且兩者結果基本一致。但在涉及金融資產轉移,並且轉移方仍然保留了金融資產上所能帶來的一部分好處,或仍然要承擔與金融資產有關的一部分風險責任的情況下,風險報酬分析法就會面臨轉移過程中風險報酬轉移的不確定性問題,陷入窘境;而金融合成分析法不存在風險與報酬實質上是否已全部轉移的判斷問題,因此也就避免了不確定性的問題。由此可以看出金融合成法在確認標準的操作問題上大大進了一步。

就衍生工具而言,顯然在簽約時就可以認定為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必拘泥於傳統的實現原則。

三、會計計量問題

會計計量應該真實地反映被計量物件的價值,為投資決策者提供相關可靠的資訊。現行財務會計計量基礎為歷史成本,也稱實際成本,即實際發生交易時的金額。由於衍生工具在簽約時往往並不具備歷史成本,即使有,如期貨保證金,也不反映衍生工具的真實價值,更談不上反映它對企業的真實影響,因此對衍生工具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切實際的,它不能提供相關資訊,自然失去決策的有用性。實際上對歷史成本計量模式的衝擊由來已久,嚴格地說歷史成本計量模式從來就沒有純粹過。譬如應收帳款的計量基礎就並非“歷史成本”(歷史價格),因為其餘額代表的是未來可收回款項的金額。再如現行會計實務中,對外匯業務的.處理,採用期末調整法,即將外匯帳戶按期末匯率調整,就不是歷史成本的做法,而是採用公允價值計價法。物價變動會計理論更是對歷史成本計量模式進行了全面否定,儘管隨著物價穩定,物價變動會計並未被實務所廣泛應用。但所有這些畢竟充分說明歷史成本不可能也不應該是財務會計唯一的計量屬性。對於衍生金融工具如何進行計量,在ED 48中IASC提出應根據企業管理當局的持有目的與意圖,將企業持有的衍生工具分為三類,對這三類不同的金融資產和負債分別採用不同的計量基礎:

1。如果企業打算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長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日,原則上按初始確認的公允價值(即取得成本)計量,無需處理以後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形成的損益。即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除非出現以下兩種例外情況需要調整確認損益:一是有證據表明企業所持有的資產可能遭受損失,例如無法按原定合約收回全部金額,這時企業可按預計能收回的金額的貼現額重新計量,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二是企業所持有的非定期或非定額回收資產,其公允價值跌至帳面價值以下,應對帳面價值進行調整,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企業為保值目的而持有金額資產和負債,則應按報表日的公允價值計價,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引起的損益可以當期確認或予以遞延。即此時採用公允價值計價屬性。

3。若企業持有的金融資產和負債不屬於上述(1)、(2)類的,則按報表日的公允價值計價,因公允價值變動而引起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此時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由此可以看出,ED 48對衍生工具的計量問題認為可以採用歷史成本基礎,也可以採用公允價值基礎,具體採用哪種計量屬性取決於企業管理當局持有衍生工具的目的和意圖,這就如同區分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依據投資目的一樣。但問題是企業持有一項衍生工具,目的是為了套期保值還是為了投機目的,有時很難斷定。此外在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時,能否產生衍生工具的相關資訊令人懷疑。為此ED 48關於衍生工具的計量如同其確認同樣受到責難。

IASC現在已接受美國FASB的意見,明確對金融工具不再允許採用歷史成本的計量屬性,而應統一採用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並認為公允價值對衍生工具而言是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對衍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立即加以確認,並計入當期損益。這種做法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優勢:

(1)突出資訊的相關性和決策的有用性。對於衍生工具,只有公允價值才能反映其真實價值,體現其對企業的真實影響。

(2)體現衍生工具會計處理的完整性、一貫性。同為衍生工具,但根據企業管理當局的持有意圖和目的,決定採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還是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缺乏客觀性,也使衍生工具在確認、計量等會計處理上不能保證邏輯上的完整性和一貫性。統一採用公允價值計價屬性無疑避免了這一問題。

(3)簡化會計處理,減少了操作上的隨意性。衍生工具統一採用公允價值計價屬性,因公允價值變動而產生的所得或損失立即計入當期損益,不僅簡化了會計處理,而且克服了ED 48中存在的操作上的隨意性。至於認為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會使可靠性發生動搖,就絕大多數衍生工具而言並不成立,因為發達的金融市場能為其提供可靠的公允價值。對少數公允價值難以獲得可靠資料的衍生工具,可以採用一定靈活性來估計其公允價值,如以成本加成的方法確定一個替代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