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衍生工具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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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衍生工具 準則 會計計量

新舊企業會計準則的金融衍生工具比較研究

  論文摘要:部新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雖然突顯複雜性,但更接近國際慣例,同時也創新了金融會計思維,在實施中存在不少難點。

  
  一、傳統會計體系下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侷限性
  
  傳統會計體系下我國金融衍生工具會計理論的侷限性具體表現為:
  
  (一)會計要素內涵排斥金融衍生工具的資產、負債的確認
  在傳統會計體系下資產、負債只對過去已經發生的交易活動進行確認,不對未來發生的活動進行反映。但是金融衍生工具合約簽訂與交易發生之間是跨期進行的,即在合約簽訂後的未來期間才發生交易。這與傳統會計體系中“過去發生”的原則不符,因而其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不能確認為傳統定義的資產或負債。
  
  (二)會計計量基礎不能滿足金融衍生工具會計的需要

  傳統的財務會計理論中,是計量基礎,以交易中發生的實際現金流量作為入賬依據,要求會計主體保持歷史成本價值直到相應資產已耗用或負債已經清償為止,而金融衍生工具在確認時只產生了權利和義務,交易尚未發生,也就無從得到歷史成本。另一方面,衍生交易從合約簽訂到對衝或交割,體現的是一個過程,該過程不再像傳統交易那樣一次歷經一個時點就可以完成。任何一項金融衍生工具,從合約的簽訂到最終交割或平倉都要經歷一段時期,而且其交易市價隨時都在變動。因此,金融衍生工具既無歷史成本又無穩定價值,無法按照歷史成本原則進行計量。
  
  (三)會計報告體系不能在報表中反映金融衍生工具情況

  財務報告以財務報表為主體,而財務報表又以反映過去的、確定的交易事項為主要內容,這是由會計確認、會計計量的特徵所決定的。金融衍生工具因在會計要素定義、計量確認等方面與之相悖,必然阻礙了對金融衍生工具資訊的充分披露,只能以附註的形式反映。這將涉及對傳統會計理論在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標準、會計計量基礎以及會計充分揭示原則、財務報表體系和結構等諸多方面進行改革和創新,改革的直接目標是提供金融衍生商品交易決策的有用資訊,才能將金融衍生工具按會計要素納入會計報表體系。反映其風險的大小。
  
  二、新準則體系下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徵
  
  鑑於上述情況,2006年到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會計準則體系)。新準則體系框架為我國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準則的形成和研究起到了積極作用。主要表現為:
  
  (一)新體系具有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作用,對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起到和規範作用
  新會計準則體系由基本準則、具體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的應用指南三個層次構成。基本準則是綱,在整個準則體系中起統馭作用;具體準則是目,是依據基本準則原則要求對有關業務或報告作出的具體規定;應用指南是補充,是對具體準則的操作指引。基本準則主要規範會計目標、會計基本假定、會計基本原則、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等,解決了舊會計體系中法規、部門規章之間對會計目標、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資產減值等不一致、相互牴觸等矛盾,類同西方國家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指導具體準則的制定工作。新會計準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範圍內施行,執行該38項具體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由此統一了會計體系。為具體會計準則中的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準則的金融衍生會計準則制定找到了依據,金融衍生工具會計要素確認、計量和揭示具有自身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