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資訊的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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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商業環境日趨複雜的環境下,資訊披露已成為世界各國防範衍生金融工具風險的重要舉措。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頒佈有力推進了我國金融工具資訊披露制度建設,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及其監管將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主要針對新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資訊披露的影響作簡要分析。

新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資訊的畢業論文

一、新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對金融工具資訊披露的影響分析

(一)新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資訊披露的積極影響 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實施,無疑將對金融工具的資訊披露產生重要的積極影響:首先,極大地豐富了資訊披露的方式和內容。新準則將金融工具完全納入了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結束了長期以來金融工具作為表外披露專案的局面,在披露方式上實現了重大突破。在內容上,新準則著重加強了對“套期會計”、“公允價值”的披露,使資訊使用者能更好地把握企業風險管理活動對財務狀況的影響。不僅如此,新準則還借鑑巴塞爾委員會對風險披露的研究,增加對風險管理的定性和定量披露要求,從而引入了國際上對金融工具的最新監管理念。其次,強化了資訊披露的執行力度和外部監督。新準則頒佈前,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8號——商業銀行資訊披露特別規定》,上市公司僅需要在補充財務報告中按照國際會計準則有關規定對金融工具進行披露,但我國對補充財務報告的披露質量未作詳細規定,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工具資訊披露的執行力度。新準則頒佈後,上市公司必須在法定財務報告中披露相關資訊,因此對企業資訊披露的約束力將大大增強。同時,由於新準則的實施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上市公司將面臨更多的外部監督。再次,為監管當局修訂資訊披露要求作出了有益探索。監管當局的規章制度在金融工具的資訊披露中也扮演著重要角色。縱觀世界各國,監管當局都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有關檔案對金融工具的資訊披露作出規定。目前,我國資訊披露監管法規僅有《商業銀行資訊披露辦法》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8號——商業銀行資訊披露特別規定》,不論是同國際會計準則還是同國際銀行業監管慣例比較,都顯得十分單薄,急需作出修訂或更新。新準則的實施,實現了金融工具資訊披露與國際會計慣例的接軌,也為監管當局修訂有關規章鋪平了道路。

(二)行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過程中面臨的障礙 任何新生事物都有其兩面性,新企業會計準則也是如此。受各種因素限制,在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執行過程中難免遇到障礙,需引起重視。

(1)會計準則的操作性有待改進。為便於新準則執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釋出後不久就釋出了操作指南,而我國雖然頒佈了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但至今未釋出詳細的解釋公告,不利於廣大會計從業人員準確理解、把握新的準則精神。比如,對公允價值的估值模型、套期標準的衡量以及風險量化測算方法方面規定得過於籠統,而這些問題恰恰是新準則的.關鍵之處,很有必要進行詳盡闡述。

(2)公允價值的獲取難度較大。由於我國金融市場的深度和廣度不足,利率和匯率未完全市場化,公允價值缺少參考標準,不僅獲取金融產品公開市場報價有難度,對缺少市場價格的金融工具更缺乏相關的估值模型。此外,公允價值的估值過程需要藉助主觀判斷,在公司治理機制存在缺陷、社會誠信意識缺失的現實中,公允價值的“公允”程度還有待檢驗。

(3)企業風險管理水平急需提高。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對金融風險的披露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雙重要求,而披露的細節層次水平則取決於管理層所能提供的資訊。受技術、人員和觀念等因素制約,國內企業風險管理整體水平同國際先進經驗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如國際上採用敏感性分析法或VAR法對衍生金融工具市場風險進行定量測算,而該方法卻未在國內推廣;又如,信用衍生工具作為最新的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在國外大型銀行已經普遍採用,而在我國還尚待開發。如果風險管理技術水平不能跟進,則無論資訊披露制度如何完善,也將是一紙空文。

二、我國金融工具資訊披露的對策

完善我國金融工具資訊披不可能一蹴而就。當前,應以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頒佈為契機,從以下幾方面提高我國金融工具資訊披露水平:首先,儘快頒佈執行詳細的操作指南,加強培訓工作。應借鑑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做法,儘快制定並執行詳細的操作指南,特別是對公允價值的估值、套期的確認標準以及風險的定量測算三方面,給出詳盡的解釋和例證。另外,可以考慮聘請國外專家提供技術支援,幫助會計人員和監管人員熟悉和掌握國際會計慣例,並提升相關專業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其次,健全企業風險管理機制,推進系統建設。健全的風險管理機制是準則實行的有效保障,應從戰略全域性的高度大膽吸收、借鑑國外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和理念。同時,在資訊系統尤其是風險管理資訊系統的研發上加大投入,為準則實施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援。再次,促進監管協調和溝通,完善監管法規。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防範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監管部門協力合作。當前,我國監管當局有關制度和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資訊披露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這勢必會影響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監管效果。有關部門如財政部、證監會和銀監會應加強溝通與協調,儘可能填補在衍生金融工具資訊披露要求上的差距。此外,建議監管當局加強對逃避資訊披露行為的處罰力度,把資訊披露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1]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2005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