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之賠禮道歉的合理性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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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賠禮道歉即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主動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達歉意。其作為儒家“禮”文化的一部分為中華社會所傳承。道德範疇的賠禮道歉發展成為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既有深厚的歷史淵源,又有現實需要的支援和司法實踐的推動。

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之賠禮道歉的合理性分析論文

關鍵詞:賠禮道歉;禮;歷史傳統;現實需要;司法實踐

引言

有學者在其論著中談到民事責任問題時提到,賠禮道歉這樣一種侵權責任,很難具有強制執行力,是不是一種法律責任很值得懷疑[1]14。按照該學者的邏輯理解其話語即:民事法律責任應該具有強制執行力,賠禮道歉很難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質疑賠禮道歉成為一種責任的承擔方式。此種說法是否正確,文章將詳細分析。

一、初識賠禮道歉

(一)賠禮道歉釋義

1.賠禮道歉的通常含義

商務印書館出版的《現代漢語詞典》2002年增補本中,賠禮是指向人施禮認錯,賠禮道歉與道歉同義,是指表示歉意,特指認錯,即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心生愧疚,主動承認錯誤,表達歉意,其核心價值在於認錯。

2.民法語境下的賠禮道歉

《法律大辭書》中,賠禮道歉有二層含義,其中之一認為賠禮道歉是指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責任方式。賠禮道歉在民事語境下的含義,我國民法學教科書和著作的解釋各不相同。“賠禮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認過錯,表示歉意。該種民事責任主要適用於侵害人格權的行為。”[2]134“賠禮道歉是指責令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公開認錯、表示歉意,主要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的情形。”[3]299“賠禮道歉是指加害人通過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受害人進行道歉,以取得其諒解的一種民事責任方式。”[4]373可見,在法律語境下賠禮道歉可以作為一種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具有極其鮮明的法律意義。

(二)賠禮道歉的內容

社會學家認為賠禮道歉應當滿足以下幾個要求:第一,要承認自己行為的違法或違道德性;第二,要說明已經認識到行為的危害後果;第三,要承認過錯;第四,要表達出誠摯的悔悟和對於傷害的自責;第五,要傳達出對於未來維持良好關係的關注;第六,要作出不再發生類似侵害的保證[5]。

法學界也有學者指出,賠禮道歉至少要包含五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承認有害行為的發生造成了損害後果;第二,對於錯誤行為表示懊悔;第三,願意賠償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第四,保證有害行為不再發生;第五,表示願意努力維護未來的友好關係[6]。

還有學者認為,有效的賠禮道歉的內容可以精簡到三個方面:第一,承認過錯;第二,表示悔恨;第三,表達同情;即無需作出賠償的承諾,只要表達出同情的態度就是可以讓對方接受的賠禮道歉[7]。

綜上,賠禮道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第一,承認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第二,承認過錯;第三,表達懊悔自責之意。這三方面內容是賠禮道歉的核心,如果一個賠禮道歉不能成功傳達出以上三層意思,那么它起不到賠禮道歉的基本作用,沒有實質意義。

(三)賠禮道歉的功能

1.情感撫慰功能

亞當·斯密說怨恨是人的自然天性,受害人總希望儘可能多地找到宣洩怨恨的途徑,希望自己的損害被人認同,希望有人站出來承擔責任,而這些要求正好符合賠禮道歉的`天然屬性。賠禮道歉作為化解怨恨,促進人類和諧共處的工具,它不僅有利於受害人宣洩憤恨、緩解消極情緒,同時還能撫平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從而增強積極情緒[8]。

2.排遣負罪感

對於侵害人來說,在發生了侵害之後,正常情況下都會心存悔恨,陷入深深的自責中,此種負罪感如果長期得不到宣洩,會使人良心不安深受折磨。賠禮道歉作為侵害人排遣負罪感的有效途徑,為負罪感的釋放提供一個平臺,受害人的寬恕和理解會讓侵害人內心平靜,對侵害人負罪感的解除起到了積極的作用[6]。

3.止紛息訟

通常民事糾紛能否順利解決,取決於雙方的態度。過錯方的賠禮道歉表明了過錯方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希望得到諒解的態度,使受害方的心理傷害得到補償,促使受害方寬恕和諒解過錯方,進而阻止了矛盾的進一步惡化,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息訴作用[5]。

(四)賠禮道歉的民法表現

賠禮道歉責任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著作權法、各司法解釋以及精神損害救濟等領域都予以明確規定。例如:《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34條、《侵權責任法》第15條、《著作權法》第47條都認為賠禮道歉是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民通意見》第162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用賠禮道歉方式承擔了民事責任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敘明。《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0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審查之後,通過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賠禮道歉。

二、追根溯源

賠禮道歉是一個由兩個動賓結構的詞語並列組成的漢語片語。“道歉”意思較為淺顯,就是表達歉意和內疚之情,而“賠禮”則耐人尋味。“禮”在中國自夏禮開始,經殷禮、周禮的傳承,孔子、荀子等偉大思想家的體系化,廣泛推行於世,成為中華儒家文化的精髓,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可以說,賠禮道歉是禮文化的一部分[8]。

“禮”在中華文化的發展中被賦予了極其豐富的解讀。古人為了避亂求和制定了禮,當和睦秩序被打亂時,通過“道歉”來進行“賠禮”,化解矛盾。具體表現為,每逢糾紛摩擦發生,官員就要求百姓互敬互讓,判決過錯方賠禮道歉,以達止訴息訟的目的。

漢武帝標榜儒術,改變了秦漢時期由法家思想主導法律的面貌。從魏晉起,參與法律制定工作的儒家學者將行為規範的“禮”直接糅雜在法律條文裡。以禮入法的立法模式經南北朝至隋,為唐而集大成。《宋刑統》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響,以禮入法成為中國古代王權社會法律的基本特徵[8]。

以“禮”入法有著悠久的歷史傳統,賠禮道歉作為儒家“禮”文化的一部分為中華社會所傳承。法律是一個國家意志的體現,要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法律制度,不能脫離“中國特色”。賠禮道歉能在中國入法,作為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有著深厚的文化歷史淵源。

三、賠禮道歉的合理性分析

道德範疇的賠禮道歉發展成為今天可以強制執行的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除此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一)現實的需要

人是社會的人,單一的市場生活不可能滿足人們生活的全部內容,對道德的種種需求也是人們追求的重要目標之一。例如在某些人格侵權案件中,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除了肉體和經濟上的損害,還包括對受害人心理的傷害。此時,金錢的賠償固然必要,但是不夠充分。非財產性的責任方式如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運用,既能彌補受害人的精神創傷,又能在化解矛盾的同時消除侵權人的負罪感,一舉兩得。

筆者認為,分析賠禮道歉存在的必要性,我們必須從賠禮道歉對受害人、侵權人和社會的作用進行權衡。從受害人和社會角度來看,如果強制賠禮道歉能對受害人和社會起到良好的作用,那么即使侵權人不願履行賠禮道歉責任,也應當強制侵權行為人賠禮道歉,因在法律語境中,正義是主旋律,為實現社會正義而強制侵權行為人賠禮道歉,從某種意義上講,正是對侵權行為人的一種懲罰。

(二)司法實踐的推動

新中國成立前,對於人民內部矛盾的處理,通常就是引導侵害人作出真誠的賠禮道歉,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從而化解矛盾,因此賠禮道歉被作為主要的手段大量應用在司法實踐中,以馬錫五審判方式為代表的老區經驗,就是充分發揮賠禮道歉的作用,強調司法與調解相結合的方式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