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破產申請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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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破產申請的受理
隨著我國市場的逐步建立、完善和,的生存和發展面臨著嚴重的挑戰企業優越劣汰,瀕臨破產乃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和發展的必然趨勢。正是在這種經濟規律作用下,法院審理涉及企業破產的案件逐年增多,而且對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要求越來越高。由於我國破產立法起步較晚,實踐經驗少,審判機關審理此類案件數目早期較少,僅是近幾年有所增加。現行的整個破產程式方面,還存在一些值得探究的。為使我國的破產立法進一步完善,實際操縱性進一步增強,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筆者僅就破產程式中破產申請的受理程式作粗淺的探討。

  破產的概念。

  我們通常所用的“破產”一詞,實際上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客觀狀態,二是指程式。作為第一種含義上的“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客觀事實狀態,它主要用於描述債務人的經濟狀況。第二種含義上的破產,是指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所進行的一種特別程式,正如學者所指出的,破產乃是債務人在經濟上發生困難,無法以其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的債權為清償時,為解決此種困難狀態,利用法律上的,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式為變價進行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的一般執行程式。[1]

  本文所用的“破產”一詞是在第二種含義使用的。關於破產程式的開始,界有兩種傾向觀點:一是破產程式的受理開始主義,一是宣告開始主義。所謂破產程式的受理開始主義,是指破產程式以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為標誌,而不論是否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按照這種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