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和公共場所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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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食品、公共場所等行業從業人員實施了健康檢查制度,將健康證明作為多種行政許可的前置要件和日常監管重點,對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1995年衛生部頒佈實施的《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已經不能滿足行業發展的需要,如何實現健康證明與法律、法規接軌,探索實施新的健康證明管理模式尤為重要。

食品和公共場所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管理

1、健康證明發放範圍及依據

1.1食品從業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下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1.2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

1.3化妝品生產從業人員《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從事化妝品生產。

1.4生活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1.5消毒產品生產從業人員《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第四十六條:直接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的操作人員,上崗前及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1.6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人員《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條: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1.7生鮮乳收購人員《乳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生鮮乳收購站人員必須是具有經培訓合格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1.8託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工作人員體檢合格,由健康檢查單位簽發健康證明後,方能上崗工作。

1.9藥品生產經營人員《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2、討論

2.1健康檢查人員範圍多種行政法律法規已將從業人員健康納入行業監管範圍,如消毒產品生產人員、生鮮乳收購人員、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人員等上崗前需提交健康證明,但《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沒有將此納入健康檢查管理範圍,沒有制定與之相適應的健康檢查用表和健康證明。藥品生產經營、托幼機構從業人員雖有健康檢查相關規定,但也未納入該管理辦法。

2.2健康檢查專案2.2.1健康檢查專案不明確當前各地的健康檢查機構主要檢查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等“五病”。《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專案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到目前為止尚無一個省市出臺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專案,事實是各地疾病控制機構在取消乙型肝炎檢測後,自行將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納入了檢測範圍。2.2.2禁忌證有所差別不同行業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有不同的要求,禁忌證有所不同,健康檢查專案也相應有所差別,不能互相混用。《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解釋為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性病等;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對有礙食品安全、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做出具體規定;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人員的禁忌證為人畜共患傳染病,將哪些人畜共患病作為健康檢查專案有待明確。國家實行艾滋病自願諮詢和自願檢測制度,對公共場所從業人員進行強制性病、艾滋病檢查顯然違反國家規定,如何開展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性病、艾滋病檢查尚需有關部門做出規定。托幼機構從業人員的禁忌證是國家法定傳染病、滴蟲性及黴菌性陰道炎、化膿性面板病、精神病。藥品生產經營人員的.禁忌證為“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將哪些傳染病作為健康檢查專案尚需明確。

2.3健康證明2.3.1名稱不統一法律、法規確定健康檢查後發放的“健康證明”和各地實際發放健康證明的名稱多種多樣,如健康證、健康合格證、體檢合格證、健康證明、預防性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健康合格證明等等,造成健康證明管理的不規範。2.3.2格式不統一各省市發放的健康證明有本式的、卡片式的、IC卡式的、胸牌式的;材質、大小、顏色、內容不統一;不同工種標記方式不統一,不明顯;從業人員跨省、市工作時,監督部門無從認定健康證明的真偽。2.3.3未體現禁忌證行政監管中的健康證明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是指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健康檢查機構對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的健康檢查專案進行檢查,對未患有所檢專案疾病的被檢人員出具的證明。健康證明上不註明禁忌證,容易造成對健康證明概念的混淆。

2.4健康檢查組織形式多種多樣目前,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一般由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取得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體檢中心承擔,托幼機構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由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承擔,藥品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由藥監部門組織實施,消毒產品生產從業人員、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人員、生鮮乳收購人員健康檢查工作尚無確定健康檢查機構。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承擔健康檢查任務,致使鄉鎮農村從業人員體檢極為不便,有的地區委託當地衛生院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這樣方便了群眾但體檢的質量卻值得探討。

2.5職業禁忌人員調離工作無法可依《食品安全法》實施後,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劃轉為農業、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段管理,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監督檢查也同時劃轉。健康檢查機構發現從業人員有禁忌證即不予發放健康證明,從業人員的監管機關和健康檢查機構之間如何進行資訊共享,對在崗的患病人員如何進行職業禁忌調離和監管尚無明文規定。

2.6健康證明持有率偏低食品、公共場所等行業從業人員門檻低、流動頻繁、經營者意識差、健康檢查費用較高、衛生監督力量薄弱、食品安全分段監管、體檢費用利益分成等多種因素使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持有率偏低。